,进行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既要结合我国国情和被害人问题的现状,还要借助别国的立法经验。然而,他并没有对制度中的细节性问题作出最后定论,其关于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也太过理想化。
当然,除了学者针对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所作的大量研究之外,2004年以来,山东、浙江、四川、上海、福建等地已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并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实践经验;2008年中国刑事法治网《法院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彰显人文关怀》的报道呼吁针对现行犯罪人赔偿难以执行、
社会规范尚不规范的情况下设立刑事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对被害人给予经济抚慰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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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安. 犯罪被害人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第257~309页.
赵国玲. 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和国内制度构建[J]. 人民检察,2006,(9):第10~12页.
赵可. 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6):10~12.
济救助。
在社会救助方面,汤啸天通过《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文为构建被害人救助制度提出了五项基本原则:即弘扬正义的原则;救助与损害相适应的原则;有条件获得救助的原则;以赔偿为主、救助为辅的原则以及政府为主、多方援助的原则。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汤啸天强调应当将社会救助的理念引入到司法救助中去,他认为,适合我国实际的社会救助体系应该是以政府救济为主,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民政补助、司法救助、医疗救援、慈善捐助、临时救济等制度为配套的法制化体系。汤啸天关于社会救助体系的设想比较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不足的是,这个设想并没有对各种制度的体系结构和层次顺序作任何说明。
2002年田思源通过《论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一文阐明了我国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活动开展薄弱的原因:即国家被害人法政策的误区;公民的被害恢复等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意识的淡薄;国家经济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的不发达以及志愿者活动意识和习惯的淡薄。田思源认为,目前我国对犯罪被害人的救助只是一种对“弱者集团的交叉保护”,他强调,开展犯罪被害人的救济与保护工作紧靠国家的力量是不够的,它需要依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田思源看来,只有在国家观念改变和经费、志愿者问题等制约条件有效消减的基础上,在半民半官的犯罪被害人社会支援体系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我国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活动才能有效展开;但是他并没有就与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活动有关的问题进行细节性的论述,被害人社会支援体系的框架太过空洞。
2007年,蔡国芹在《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之论纲》一文中就在我国设立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的保障机制提出了几点构想,建议从立法、社会援助的主体、机构的地位和性质、援助的方式和内容以及援助程序与刑事诉讼司法程序几个方面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的保障机制。在她看来,充分把握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的
一般特性和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的法理价值,理性对待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的国际人权规范和域外范例,才能在国际经验和国内现实的基础上合理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的保障机制。该文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提出的保障机制对设立具体的救助制度有较大的指引作用,可惜的是,她提出的保障机制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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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啸天.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第25~27页.
田思源. 论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4):第78~82页.
蔡国芹. 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权之论纲[J]. 法学论坛,2007,23(5):第4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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