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学网毕业论文格式编辑为广大网友搜集整理了:非法行医罪论文文献综述绩等信息,祝愿广大网友取得需要的信息,参考学习。
非法行医罪论文文献综述
本文献综述从非法行医罪本身出发,首先介绍医生执业资格的涵义。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于医生执业资格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第二部分研究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除了自然人之外,单位能否成为该罪的主体。第三部分分析非法行医罪的主观特征。第四部分探析非法行医罪的有关疑难问题。
1、 医生执业资格的涵义
关于医生执业资格的概念,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主要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欧阳淘在《易混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中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指由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颁发的从事医生职业的许可证件;张明楷则主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既包括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也包括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人;杨彩霞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既包括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也包括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人;曾朝晖在《危害公共卫生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提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未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从而未取得医师资格者;二是虽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未经注册者;三是未经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行医者。
明确医生执业资格的定义,有利于确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从而有利于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2、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理论界存在很多争议。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如刘生荣);也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也可是具有行医资格,但不具有从事特定医疗业务资格的人(如梁华仁);邵山则在《论非法行医罪》提出将单位纳入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
非法行医罪主体的明确化和具体化,有利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共卫生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3、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
(1)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论述,我国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归纳起来,有如下3种代表性的观点:邓又天在《刑法释义与司法适用》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借行医之名行伤害他人之实,则应视具体情况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李希慧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中提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行医是非法的而仍予以实施。实践中,行为人非法行医一般以牟利为目的,但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江礼华在《刑法新增罪的司法认定》中主张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了牟利而非法行医。 实际上,我国刑法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比较一致,大都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这种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或是两者兼具?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
(2)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
关于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学术界也有3种不同的观点:张明楷的《刑法学》认为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刘四新在《刑法实务与案例评析》中认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杨清、于定明等人则认为本罪的“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4、 非法行医罪的疑难问题
(1) 情节严重的含义
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情节严重”是一个模糊、抽象的概念。张明楷认为“情节严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陈兴良认为犯罪情节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犯罪情节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反映犯罪的严重性;刘艳红在《情节犯新论》指出情节严重既可能是指主观方面的恶性极其严重,如动机极其卑劣,也可能指客观方面的行为,如手段极其残忍,还可能是指犯罪主体,如屡教不改等;叶高峰、史卫忠在《情节犯的反思及立法完善》中提出情节应包括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犯罪次数、犯罪动机、行为人主观恶性等的主张。
对“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详细的规定,可以增加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可以更好地打击犯罪分子。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含义
关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理解,有学者(如何秉松)认为是指造成就诊人残疾、组织器官严重损伤、丧失严重后果等;也有学者(如曹子丹、侯国云)认为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和造成就诊人残废或精神障碍的;而赵秉志在《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毕业论文参考网www.lw61.com收集整理论文究》中主张将其理解为刑法上的重伤后果,他指出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虽然都有关于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表述,但二者应适用的标准不同,其含义也不同,对非法行医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不能与医疗事故相联系,不能适用医疗事故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