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尽相同,有主要因果关系,也有次要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有间接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在认定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时就要坚持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结合各共犯人的人身危险性来量刑,同时注重刑罚个别化的适用。综合来看,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量刑原则除了坚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之外,应该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自己特有的量刑原则。因为罪责刑要求重罪重责重罚,轻罪轻责轻罚,无罪无责不罚,做到罪责刑相当,罚当其罪。这正是共同犯罪量刑中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因此,以该原则作为共同犯罪的量刑原则更能直接指导共同犯罪的量刑工作,最终在共同犯罪中达到正确定罪、适当量刑。
二、 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其相应法律适用中的罪责刑问题
我国理论中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分为不同的形式,而立法中对于各种共同犯罪形式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各不同则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笔者对相关的研究观点综合后得出下列研究现状:1、对于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任意的共同犯罪构成由刑法总则规定,相应的刑罚处罚规定则在分则中。必要共同犯罪的构成及处罚均规定在分则中。刑法作出如此规定,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首先,任意共同犯罪是普遍的共同犯罪形式,作为刑法总则其调整的是一般的、普遍的犯罪形态,故任意共同犯罪可以适用总则相关规定。同时,具体的犯罪罪行有具体针对性的处罚,只有在分则中有相关具体处罚规定,适用分则处罚规定才能达到罪行与刑罚处罚相适当。必要共同犯罪是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其构成及处罚只有适用分则中具体的规定才能作到区别对待,故必要共同犯罪的个别性决定其构成及处罚只能只能针对性的作出规定,这样才能正确定罪、适当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次,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不同还受到两种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影响。立法者为了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必要共同犯罪规定了针对性的犯罪构成及处罚规则。这是因为必要共同犯罪较之任意共同犯罪来说,人数有可能众多,其认定和处罚具有复杂性,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影响往往范围广、程度深、性质恶劣、侵犯的社会关系较为重要,在分则中对其进行针对规定,目的是要作到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为准绳进行定罪量刑。综合看来,就不难看出,两种犯罪形式的适用法律不同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2、事前通谋共同犯罪与无事前通谋共同犯罪区别及其处罚问题。比较这两种共同犯罪形式可以看出,二者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实行犯罪活动之前进行了通谋,更易于完成犯罪,对客体的危害可能性较大。另外,进行了事前策划和商议对于个共同犯罪人更易于逃避法律制裁,反映出两种共同犯罪形式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具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其他方面没有差异的情况下,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较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大,裁量刑罚时应该加以区别对待。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派生原则即区别对待原则的具体体现和内在要求。3、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划分及其处罚问题。对于这两种共同犯罪,其处罚上是有区别的。笔者认为对于简单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行为与结果之间是一个整体,其各个行为之间是不可分割的,故在处罚时应在实行“部分实行负全部结果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要坚持 “区别对待”,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罪责刑相符。只有在区别各个共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或社会危害程度大小下,给予区别对待处罚,这样才能体现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从而给予打击。复杂的共同犯罪中的处罚问题较简单共同犯罪的处罚要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