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以上研究及观点后可以明确的是,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其主体多元化,分工复杂、共同故意的复杂性等,这些特点使共同犯罪成为理论界与实践中的难点。其中共同犯罪的处罚如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一直是学者探讨的焦点。从宏观研究方面看,从共同犯罪的不同形式的处罚及其法律适用比较中可以发现,我国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共同犯罪形式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反映出其罪责刑的相一致、相适应。从微观研究方面看,在一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各共同犯罪人罪行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主观恶性不同,人身危险性不同,得到的处罚也各不相同。我国规定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所受处罚均与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人身危险性相均衡。在特殊的各种共同犯罪中,如数次同种共同犯罪、聚众性共同犯罪、集团性共同犯罪、独立教唆犯等的罪行及其处罚规定中我国刑法立法者努力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具体、特殊的罪行规定相应的刑罚。这些从宏观和微观研究中均体现出我国刑法立法及实践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无不追求罪责刑相适应,无不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已成为我国解决共同犯罪问题的一大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毕业论文参考网www.lw61.com收集整理论文应理念已在我国刑法中得到了扎根。我国一些研究学者已经对该问题有了深刻的认识,相信该问题的研究会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