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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制定于1985年,修订于1993年。《会计法》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它的制定或修订,都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和会计发展需要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最近,立法机关决定对《会计法》再次进行修订,以解决会计秩序混乱问题,这对加强我国会计法制建设是十分有益的。笔者有幸参加了《会计法》修订草案的讨论并参与了一些辅助性工作,对其中的有些问题曾作思考,但未得其果,在此提出来,求教于大家。《会计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会计关系,而会计关系是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以及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会计法》的修订,不单纯是某些条文的修改或者某些会计技术问题的调整,重要的是会计关系的调整,即如何给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合理的定位。《会计法》发布实施以来的积极作用,已被十几年来会计工作的发展变化所证明。随着经济环境和会计关系的发展变化,《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作用有所消弱,面对秩序混乱,信息失真等会计问题显得约束力不够。其原因就在于《会计法》在总体上仍以计划经济为会计工作的定位参照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工作是国家财政的基础环节,是为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服务的。在这一基本定位下,会计工作的重心以反映各单位执行国家计划情况并满足政府的计划管理要求为主;会计人员肩负"双重身份",既是单位的管理人员,又作为"国家技术干部",要站在国家立场上监督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政府部门以直接审查会计报表等方式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部按照市场经济定位的《会计法》要求会计工作通过确认、计量,在参与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为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依据,其工作重心由过去以反映完成国家计划情况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为主转向为经济效益最大化服务并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的这一基本定位,要求会计关系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包括:改革会计管理体制;转变国家对会计工作的监管方式;明确会计信息提供单位的社会责任;合理界定会计人员的职权等。对上述问题,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体现在《会计法》中,以保障会计工作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发挥应有作用。
讨论《会计法》应当规范的会计行为,涉及《会计法》的修订原则和调整范围。关于修订原则问题,即《会计法》应当怎么改,是"大改"还是"小改",需要考虑影响会计关系的因素。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影响会计关系的因素较多,包括:国家与企业关系的界定,所和制构成的发展趋势,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市场规则的完善程度等。上述因素有的已有了明确的发展目标,有的则需要在摸索中逐步明确。虽然不能等上述影响因素都有了明确的结论再来考虑《会计法》的修订问题,但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修订工作的进程。笔者认为,完善《会计法》需要从我国市场经济和会计工作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统筹考虑,实行长期目标(即"大改")与近期目标(即"小改")相结合的两步策略。完善《会计法》的近期目标,应当主要围绕解决会计工作(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监管问题,重点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管,使监管工作责权明确并落实到位。会计秩序混乱,成因当然较复杂,但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