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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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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术界通过召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研讨会,呼吁国家应该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以确保刑事被害人的合格权益。
建立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是保障被害人基本生存条件的客观需要。在刑事诉讼过程被害人常常遇到因为加害人的经济能力无力赔偿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情况。有些被害人是从附带的民事诉讼和社会救助中得到一定的补偿。但是,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巨大而持久的。有些被害人因治疗伤病花费大、被致残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等情况而造成生活相当困难,加害入的赔偿和社会的救助只能缓解被害入及其家属的一时之需,并不能长久保障被害人的生活。因此,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说,由国家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补偿是必要的。如果被害人生活难于维持并且又不能从加害人和国家得到必要的赔偿和补偿,被害人很可能会对生活丧失信心,这种心理一旦达到一定程度,被害人将会做出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彻底地由一个被害人转化成一个新的犯罪者,从而形成一个恶性的犯罪循环。长此以往,这支庞大的、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自己为犯罪所害而造成的损失的队伍,势必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丧失信心。这部分人很有可能会形成一股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会转化为一支潜在的犯罪大军。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立我国的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康数华在《犯罪学通论》中指出德国犯罪学家汗斯•亨梯在《论犯罪者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一文中,提出了“犯罪者与被害者的关系是一种动态关系,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角色可以发生转化。”笔者同意此种观点,如果被害人(包括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在受害以后,没有获得公正待遇或充分、合理的赔偿,就会对司法正义失去信心甚至走向犯罪道路。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正是通过对被害人的物质补偿,可以防止和避免其向犯罪人转化,达到控制犯罪总量的目的。 郭建安在《犯罪被害人学》中说“刑事被害人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守门人’,有90%的案件是通过被害人的报警而进入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是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且他/她作为直接受害者,对查清案情、审结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被害人因为担心犯罪人入狱后,其损害赔偿无法实现,就会选择私了,不愿诉诸法律。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一情况的发生,有利于被害人积极揭露犯罪行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关于赔偿原则问题,周欣,袁荣林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中提出以下几种原则:第一,公平正义原则,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后应当由犯罪人为其破坏性行为付出代价,即令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以便在恢复被害人失衡的心理状态同时弥补其经济上的损失。第二,适当补偿原则,由于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的对象不同,被害人遭受伤害程度也各不相同。有的被害人能从犯罪人得到一定的赔偿,有的能获得社会方面的救济,但大多数被害人的损害不能从这些途径得到弥补。在这种复杂的现实状况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那些最需要补偿的被害人优先给予补偿。第三,及时补偿原则,被害人受害后通常处于经济上的窘境,迫切希望能得到经济上的帮助,同时,也是为了避免被害人再度受害,被害人提出国家补偿申请后,补偿决定部门应及时、迅速地作出决定,不得无故拖延。笔者同意适当补偿原则,我国应该在公平正义的原则下,坚持以赔偿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刑事被害人在申请补偿时,已经通过其他渠道或途径如社会捐助、社会救济获得了相关的资助,能够保障其正常生活时,就不应当纳入国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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