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著作中还提出“污点证人”制度。他们认为,鉴于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尤其是商业贿赂多采用“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比较隐蔽,而行贿受贿双方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因此强烈建议在现有的诉讼法律中引入“污点证人”制度,即豁免或在一定程序上豁免那些首先向司法机关认罪,并提供犯罪证据的当事人的罪行。基于大多数商业上的行贿者最初并非出于“自愿”,而仅仅是由于所谓的行业“潜规则”,不得已才实施犯罪行为事实,所以通过“污点证人”制度来豁免那些协助司法机关发现整个犯罪事实的当事人的罪行,可以在很大程度毕业论文参考网www.lw61.com收集整理论文上瓦解当事人双方在实施犯罪中的默契,进而将有可能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更多出现。
最后,包括刘永红、常建中、李郁军、景涛在内的诸多学者一致认为我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不够,他们提出,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但对于一些标的额较大的商业贿赂案件来说,合同金额动辄数十亿元,行政处罚过于轻微就会失去威慑力,建议加重财产刑处罚力度,树立腐败利益必须被剥夺的观念,采用超过获利10倍或更大的处罚措施,达到足以让其倾家荡产的程度,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对贿赂者产生巨大的震慑力,以更有效的打击各种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以上笔者就阅读文献中诸多专家学者普遍关注的几方面的问题作了简要阐述,虽然治理商业贿赂的道路还很漫长,任务还很艰巨,但我相信在诸多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下,在不久的将来,治理商业贿赂一定会取得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