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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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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一、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脱胎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审判制度。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后,逐步建立起系统的司法机构,审判机关在地方采取“合一制”,由各级裁判部兼理司法行政工作,各省、县、区裁判部设部长、副部长、书记、裁判员若干人,并设立裁判委员会。但是它在我国各级法院内真正建立并运作是建国后的事情。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中,司法主管机关初步提出了法院组织草案,其中提到了建立审判委员会,直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颁布,规定在我国各级法院内部建立审判委员会,作为对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形式。1955年3月,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并形成了审判委员会的一些工作制度。随后,全国法院相继组建了审判委员,审判委员会作为一项法定制度开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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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审判委员会由本院院长主持,实行委员制,按民主集中制进行活动。委员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才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在这一制度建立之初,主要强调它总结经验这一职能,附带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这一时期对不同审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要求是有区别的,中级以上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则侧重解决重大疑难的个案问题。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左倾思想主导了司法工作,各级法院成了扭曲政治路线服务的工具。有些地方审判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1962年以后 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的这段时间里,审判委员会同整个中国的司法制度一起被彻底的砸烂。直到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重新修订,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机构设置相对规范,作为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领导的组织,其地位被重新确认。恢复后的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审判人员特别是基层的审判委员素质比较低,法律不够健全的情况下,集中集体的智慧保证审判的质量和司法的公正。
二、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争论
近年来,随着司法制度改革和诉讼程序法修改的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中国法院的特色制度和核心制度之一,被法学界给予更多的关注。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争论开始于90年代初,到90年代中后期开始了激烈的争论。从总体上看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取消说,其代表人物是原最高人们法院咨询委员会主任王怀安先生以及王利明,贺卫方等诸多教授。目前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先生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家认为传统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不仅在世界各国没有通例,而且其严重影响司法独立,妨碍司法公正,已无存在之必要,应当予以废除。贺卫方教授在《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一文中直言:“现行审委会正面作用不大,负面影响却不小。尤其是从长久的制度建设层面上看,虽然保留或改进审委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提供庇护,但是,与之相随的副作用将会永久性地危害我们的司法制度——与其在稳固审判委员会这种难以增进司法” 。
 第二种是保留说,以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为代表的另一批法学家则认为,在当今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审判委员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苏力在《基层法院审判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中文文献综述         第  3  页
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一文中提出: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基层法官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使法官可以分流人情关系负担。审判委员会在中国,尤其使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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