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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功能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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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功能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国外学者关于刑罚功能的研究:外国传统刑罚功能理论通常将刑罚功能一分为二,认为刑罚主要有两种功能,即报应主义的刑罚功能和功力主义的刑罚功能。
1、报应主义的刑罚功能理论
报应功能的渊源可追溯到原始社会中的血族复仇,原始复仇思想是西方刑罚报应理论的雏形。中世纪的刑罚理论及实践是建立在神意报应思想基础上的,其核心是刑罚的宗教赎罪功能。
随着启蒙时代的到来,一批启蒙思想家开始对刑罚功能进行了新的讨论,康德的等量报应功能理论是建立在道义责任基础之上的道义报应论,它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指出:刑罚的存在主要是要报复犯罪者出于自由意志而实施的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侵害的行为,惩罚犯罪者的“原因是每一个人都可以认识到自己的言行有应得的报应”。康德极力排斥带有目的的惩罚,认为功利主义是违背法的“绝对命令”的,是不道德的,因而是不公正或非正义的。在康德看来,刑罚等量报应功能即公正性的惩罚。因此,罪与刑的均衡或公平在立法上至关重要,要实现这一点,惩罚的方式和尺度就只能遵循平等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在公正的天秤上的指针就不会偏向一边”。
黑格尔的等价报应功能理论是建立在法律责任基础之上的法律报应论,在其著作《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认为犯罪并不是一种恶,尤其不能把犯罪的主观方面——罪过看作是本质的东西,满足于对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评价。黑格尔认为犯罪是一种不法,强调的是犯罪在客观上对法律秩序的破坏。而且刑罚也不能浅近地看作是一种善,刑罚是对犯罪的扬弃,是一种自为的正义。他强调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因果报应性。这种因果报应性表明,犯罪对于刑罚具有决定性,即对犯罪处以刑罚,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2、功利主义的刑罚功能理论
功利主义缘起于古希腊、罗马时期阿里斯底波、伊壁鸠鲁等人的快乐主义或享乐主义思想。此后,培根、霍布斯等均对功利主义思想进行了较为详细地阐述。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的基本论点是,犯罪行为是违背社会利益的行为,是对他人或整个社会追求最大利益、最大幸福的侵害,而刑罚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是一种必要的恶,它具有功利性,即具有防止犯罪、减少犯罪的功能。功利主义以为,刑罚“惩罚的作用不是报复而是防止犯罪”,其主要功能在于威慑。我国著名法学家陈兴良在《刑法的启蒙》中指出:所谓威慑功能,即以刑罚制裁使犯罪人或有犯罪倾向者不敢实施犯罪行为。威慑功能主要有两种模式,即边沁的苦乐估算论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边沁的苦剥夺功能又称隔离功能,即剥夺或限制犯罪人或有犯罪倾向者的犯罪能力,或者将犯罪人或有犯罪倾向者隔离于社会之外,使社会免遭其侵害之苦。剥夺功矫正功能又称改造功能,即通过监禁罪犯,使之获得教育、改造,从而复归社会。矫正功能理论的功利性在于,如果罪犯被改造,那么社会和罪犯本人就可以得到最大利益。约翰•霍华德和边沁是矫正思想的积极倡导者。在他们看来,矫正犯罪人才是刑罚功能的价值所在。                       上述为国外传统的刑罚功能理论,如下则综述国外当代的刑罚功能理论。
当代刑罚功能理论传统的刑罚功能理论基于不同的视角分别形成了报应主义刑罚功能理论和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它们在历史上曾先后占据垄断地位,影响过许多国家的刑罚政策。但在传统刑罚功能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也不时遭遇学者们的质疑与挑战。二战后,西方国家悄然兴起了一场引人瞩目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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