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运动,预防犯罪、非犯罪化、轻刑化、刑罚现实化等刑事政策思想日益普及,从而使其刑罚功能观念产生了诸多变化,出现了与传统刑罚功能观念及其实践迥然有别的做法和发展趋势,而刑罚功能理论也随之出现了些许变化。
日本法学家牧野英一教授从犯人、社会与被害人三个方面进行观察,在其著作《日本刑法通义》中对刑罚的功能作了如下分类:其一,从凡人角度说,刑罚首先对犯人发生作用,此为特别预防。其二,从社会的角度说,刑罚又具有警戒一般社会以为前车之鉴的作用。其三,从被害人的角度说,刑罚不能忽视被害人的法益受到不当侵害之事实。因而具有满足被害人某些要求的作用。法国刑法学家斯东 斯特法尼认为,现代刑罚又三项主要功能,即威慑功能、报应功能与社会在适应功能。而意大利法学家杜里奥 怕瓦多尼则认为,应从法律实践的不同阶段探讨刑罚的功能,法律实践有三个不同的阶段,即法定刑阶段、宣告刑阶段和执行阶段。在法定刑阶段,刑罚主要发挥一般预防的功能。在宣告刑阶段,主要是确保并实现法定刑的威慑作用。在执行阶段,应着重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
我国学者关于刑罚功能的研究:何谓刑罚功能,尽管国外刑法理论中较少涉及,但我国刑法学界对此则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表述方式: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确立,适用与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有利的作用。第二种观点认为,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关于刑罚功能的分类,我国刑法学界见解也并不一致,著名法学家马克昌的观点逐渐成为通说,马克昌在《刑罚通论》中对刑罚功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1、二分法 ,二分法将刑罚的功能分为个别预防功能和一般预防功能两类。作为个别预防的对象,犯罪人是刑罚的直接承受者,刑罚对他的作用既表现为外在的物理强制,也体现为内在的心理效应。前者是指对犯罪人的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功能,后者包括刑罚对犯罪人的个别鉴别功能、感化功能、个别感慑功能与改造功能。2、三分法, 三分法将刑罚的功能分为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刑罚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以及刑罚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三类。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则又分为惩罚功能、改造功能和感化功能。惩罚功能,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剥夺其一定权利和利益,造成其痛苦。改造功能,是指刑罚具有改变犯罪人思想和行为,从而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的作用。感化功能,是指刑罚具有感召、软化犯罪人,促使其转变的作用。刑罚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则包括安抚功能与补偿功能。安抚功能,即通过对罪犯适用、执行刑罚,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可以减轻被害人的痛苦,慰抚其不满情绪。补偿功能,是指刑罚具有使被害人因犯罪人犯罪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得到弥补的作用。刑罚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包括威慑动能、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威慑功能,是指刑罚具有使社会上的危险分子产生畏惧而不敢犯罪的作用。教育功能,是指刑罚的创制、适用和执行,具有教育广大公民的作用。鼓励功能,是指刑罚具有鼓励广大公民守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作用。3、六分法 ,六分法是在综合分析我国刑法中上述诸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的刑罚分类理论。它在肯定刑罚具有改造、威慑、教育、鼓励及抚慰机能的同时,认为将“补偿”、“感化”作为刑罚的功能是不合适的。此外,“惩罚功能”容易使刑罚功能与刑罚本质产生混淆,宜以“否定机能”代替。具体而言,所谓否定机能,即刑罚所具有的对犯罪的彻底否定的作用。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人在精神上进行道义谴责;二是对犯罪人的实体权利与资格予以剥夺。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