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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方法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17/05/03

网学网为广大网友收集整理了,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毕业论文写作是高等教育按规定对其毕业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的总体性考查,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欢迎阅读参考。

  一、学位论文的选题

  (一)选题的意义

  1、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引自《汉语写作学》);

  2、选题,是科学研究能力之一;

  3、博士、硕士论文的选题,是决定论文是否成功的关键。

  有的导师预先拟定若干题目,分配给学生。这样也可能完成较好的甚至优秀的学位论文。但学生没有学会如何选题,其学术研究能力不完整,缺乏选题的能力。不掌握选题和题目设计的方法,就只能参加别人的课题组,承担部分章节的写作,而不会自己设计课题,不能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现今所谓“学科带头人”,选题能力是其重要素质之一。

  博士、硕士研究生应当在第一学年结束前确定选题。

  (二)课题选定

  课题选定的四项要求:

  1、有学术性、理论性

  2、有实践性、针对性

  3、有充足的资料

  4、能够扬长避短

  1、有学术性、理论性

  答辩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首先是判断其选题是否具有学术性、理论性。评价的结果,如果得出没有学术性、理论性,或者学术性、理论性较小的判断,该论文是否能够通过就成了问题。可见,缺乏学术性、理论性的课题,亦即纯粹技术性的、实用性的课题,不适于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例如所谓“执行难”、“裁判不公”等虽说是重大的问题,但不是学术问题、理论问题,就不适于选作学位论文的课题。有的属于政策性、对策性课题,也不适于作学位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是:研究一项法律理论,或者研究一项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个法律原则,或者研究一个法律概念。

  答辩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专家在评价一篇学位论文时,所说该课题具有较强的学术性或理论性,是指什么而言的呢?换言之,判断一篇学位论文学术性、理论性之有无、大小的标准是什么?

  符合下述五种情形之一,即可认为具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一,补白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没有研究,至少是国内法学界没有作过研究,这叫补白,填补研究的空白,属于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二,开拓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虽然有所研究,但成果很少,仅有几篇一般性文章,或者仅研究其个别部分、个别侧面而不是全部,本文将研究的范围拓宽了,研究的程度加深了,作了系统、全面、深度的研究,这叫有开拓性,属于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三,提出问题性选题

  这一课题是社会生活或法律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过去没有或没有意识到,当然更谈不到研究,现在提出这一问题本身就具有价值,标志学术研究的进步,也许本文还做不到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其学术性和理论性就表现在率先提出问题。

  其四,超越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已经作过很多研究,可能已经形成通说,但本文根据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的重大发展,总结实践中的新经验,回答了实践中的新问题,所作出的研究结果远远超过了前人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准,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五,总结性选题

  这一课题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都有很多研究成果,不同的研究都有所侧重,有其局限,有所不足,本文在前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作系统、全面、深入的带总结性的研究,这叫集其大成,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2、有实践性、针对性

  一个课题虽然有学术性和理论性,但如果在现代法治已经没有地位,现代社会中不发生这样的问题,你的研究对我们的国家、民族的发展进步有什么用处,对于民主、法治和人权有什么意义?这叫不具有实践性、针对性。须说明的是,法史学研究,不能这样要求。

  须注意的是,有的课题,在当时可能没有什么实践性、针对性,例如80年代初期,研究破产法,研究期货、证券制度,往往会被人指责缺乏实践性、针对性。谈论实践性当然不能局限于当时,要预见到社会的发展。第一篇以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我国还没有证券交易所;第一篇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北京还没有几座公寓式大厦,住宅商品化政策还没有出台,能够说这样的选题没有实践性吗?再者,对实践性、针对性的要求,不可绝对化,不是什么研究都要求实践性、针对性。例如英美法上的某些制度,即使对我国法制不可能有多少参考价值,我们仍可选作学位论文题目。

  3、有充足的资料

  法学研究属于文本研究的性质决定,选题还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料是否足够。有的选题虽然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性,但缺乏足够的资料,不可能成就一篇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因此,选题是否适当,不能只看学术性、实践性,一定要考虑资料是否充分?没有充分的资料,再好的选题,也应舍弃,不可勉强。论文写到中途,因为资料缺乏,写不下去,不得不重新更换选题,就被动了。

  4、能够扬长避短

  兵法上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学术研究何尚不是如此?前述三项要求,目的是做到“知彼”,即了解研究对象。第四项要求,是要“知己”。了解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尽可能回避自己的短处,尽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

  判断自己的长处、短处,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否擅长抽象思维?

  有的人擅长抽象思维,擅长论辩,而另外有的人却不擅长抽象思维,不擅长论辩。阅读的范围宽,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等读过不少,自然喜好辩论,擅长辩论。除专业著作外,很少读其他著作,对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缺乏兴趣,自然不擅长抽象思维。在选题时一定要考虑自己的长处、短处,使所选题目符合自己的长处,自己的短处可以避开。

  学术论文选题,大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理论型选题;

  其二,制度型选题。

  法理学领域的课题大抵属于理论型,就是民法领域也有理论型课题。迄今较优秀的民法博士学位论文,属于制度型选题的较多。

  在写作的难易程度上,理论型选题较难,制度型选题较易。理论性课题,需要作者有较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驾驭理论的能力,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可以充分发挥其长处。如果不擅长抽象思维的人选理论性选题,就会很吃力,感到难以驾驭,讲不出多少道理。就应当回避理论性选题,而选择制度型选题。

  制度型选题,所研究的是现实存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存在,虽然不同于物质存在。法律制度,例如民法上的各种制度,法人制度、时效制度、抵押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邻关系等,是一种制度存在,有其定义、内涵、外延,有其构成、内容、目的、功能等,相对而言,容易把握、驾驭,容易成功。但一个擅长抽象思维的作者选了制度型选题,就发挥不了其长处。在博士、硕士研究生阶段,由于时间、精力及知识积累的限制,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很可能不擅长制度研究。选择了制度型选题,很可能正是其短处。

  其二,掌握外语种类及程度如何?

  各人掌握外语的语种和程度有不同。一个英语很好的博士生选择一个大陆法上特有的制度,长处得不到发挥,并且正好是其短处,例如论物权变动,由于英美法没有对应的制度,英语很好却一点也用不上,有很多德国、日本资料却不能利用,你叫他怎么能够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学位论文?反之,一个德语、日语很好的研究生,选一个英美法上特有的制度,也是如此。

  其三,专业知识上的长处和短处

  现在的硕士生、博士生,大抵在专业知识上有所欠缺或偏重,因此在选题时要注意回避自己的短处。例如,对某个外国的法律掌握较好,而对国内的法制反到很生疏,如选择研究该外国法律制度的选题,可以扬长避短。这里顺便提到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价值问题,有的人认为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没有什么创造性,否定其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把某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研究清楚,供作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参考,这就是其价值。将外国的某项制度、理论引人国内,使之体系化、条理化,以便我们能够了解、把握、借鉴,这就是学术性和实践性。

  (三)题目设计

  其一,题目设计的四项要求:

  第一项要求:题目要新颖

  第二项要求:题目与内容相符

  第三项要求:题目大小适当

  第四项要求:能够扬长避短

  第一项要求:题目要新颖

  一篇学位论文的题目,就是该学位论文的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和法人的名称。通过给学位论文设计一个题目,首先,是要明示作者所研究的对象,使读者(更重要的是答辩委员会成员)一望而知作者所研究的是什么;其次,要确定一个研究的最佳角度,将自己的研究限定在一个适当的范围,选择一个最好的切入点,现在时髦的说法叫“进路”;最后,还要能够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

  题目一般化,甚至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可能给读者和答辩委员会成员、评定论文的专家以好的第一印象。有一个时期,很多法学论文的题目雷同,都是关于什么什么的几个问题,关于什么什么的若干问题,或者关于什么什么的三论,显然不能给人以好的第一印象。一般化的题目还会起反作用,读者心里说,连一个新颖一点的题目都拟不出来,可见作者的能力不怎么样!答辩委员会成员则会怀疑作者是否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切不可因小失大!

  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作为对照,举一些较好的博士论文题目设计:

  题目: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题目:国际贸易中银行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题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题目:抵押权制度研究

  题目:违约损害赔偿研究

  第二项要求:题目应与内容相符

  要求题目能够涵盖论文的全部内容。题目是关于某某制度的研究,但从论文的内容看,只是研究该制度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或者论文内容超出题目的范围,都是内容与题目不符。当然,不是说该制度的一切方面、全部内容都要研究,而是要求题目应涵盖该制度的主要方面、基本内容,如果不是这样,就要调整题目。

  举一个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

  本文内容,分五章:

  第一章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章违约责任构成理论的基本研究

  第三章违约行为研究

  第四章归责事由研究

  第五章救济措施研究

  评论:

  这不能算一个好的题目设计。因为题目中使用了“及其”一词,相当于英文中的 AND ,给读者的印象是:本文要研究两个课题,一是违约责任,二是违约责任的比较。而从内容看,作者的意思大概是: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违约责任。可以改为:“违约责任研究”,或者“违约责任的比较研究”。

  问题出在第五章。“违约责任”与“违约救济措施”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而违约救济措施超出了违约责任概念的外延。违约救济措施有多种,其中有的属于违约责任形式,有的不属于违约责任形式。简而言之,论文题目涵盖不了第五章的内容。这是文题不符的例子。

  再举一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从题目本身看,作者所要研究的范围很明确,似无问题。但我们看论文目录:

  第二章期货市场风险研究

  第三章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机制的比较研究

  第四章建立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思考

  第五章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期货结算机构及其会员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第七章期货经纪商的法律地位及风险控制

  第八章期货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评论:

  第八章显然超出了题目所限定的研究范围。民事责任,即使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也不能说只是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因为“民事责任”不是“风险管理”的下位概念。当然,作者有理由说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可以发挥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作用。但绝不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所发挥的作用的全部。因此,第八章的内容已超出题目的范围,导致文题不符。解决的方法,一是干脆删去第八章;二是调整题目,例如加一个副题: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兼论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

  再举前面提到的题目:

  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其内容包括六章:

  第一章商法的产生、演变及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

  第二章商法的调整范围及对经济关系的深刻影响

  第三章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

  第四章传统商法向现代商法的演变及特征

  第五章商法在中国的历史命运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生

  第六章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评论:

  从各章标题看,能够说各章的内容都是商法的理论问题吗?都是商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吗?都是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吗?恐怕不能。应当肯定,本文内容之大部非理论问题,至少非重要理论问题。属于典型的文题不符。顺便提到,其结构亦不合逻辑,也不符合博士论文的其他要求。

  第三项要求:题目的大小要适当

  题目太大,必然空泛,题目太小,分量不够。题目大小,决定论文篇幅长短。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四五万字,长的七八万字。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二十万字以上。写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小,写三五万字就没什么话说了。或者写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大,写到十来万字还打不住。勉强写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浅浅的、泛泛的,没有什么深度。都是因为题目太大、太小,不适当。题目的大小,关系论文的成败,不可小视。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民法五十周年》一文中特别谈到这个问题。他说,目前台湾各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题目过大,且多所重复。但有日益精致的趋势。王泽鉴先生列举了他认为大小适当的论文题目:

  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

  物之使用利益与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法上的求偿关系

  第三人与有过失

  第三人利益契约之不完全给付

  不当得利研究

  不当得利法上之所受利益不存在

  法规目的论与相当因果关系

  继承回复请求权

  亲属间的侵权行为。

  这些都是王泽鉴先生认为比较适当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假设我们将这些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大多数都嫌太小,容纳不下二十万字。

  须说明的是,个别题目弹性较大,例如“不当得利研究”,80年代《法学研究》刊登过一篇约八九千字的论文,90年代《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两篇,一篇约三四万字的专题研究,另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约八万字。而王泽鉴先生的《不当得利》一书二十多万字。日本学者加藤雅信的《不当得利研究》,是博士学位论文,日文一百多万字。再如“公司人格否认论”,也属于弹性很大的题目。《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一篇,是硕士学位论文,后来《商事法文库》出了一本同名的书,是一篇博士学位论文。这样的题目,由于弹性很大,既可以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也可以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因此,考虑题目大小,还要注意题目是否有弹性。《民商法论丛》选刊的硕士学位论文已经不少,一般题目大小适当,硕士生选题可以参考。

  似可得出这样一个规则:

  硕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大;

  博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小。

  请看一篇博士论文:

  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形式主义法律传统中的物权程序

  第三章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一):工具价值

  第四章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二):过程价值

  第五章物权程序建构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六章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一):登记的效力

  第七章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二):权利的顺位

  第八章物权程序的负效应:登记错误及其修正

  第九章物权程序的关联效应:预告登记

  第十章结语

  评论:

  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制度性选题,并且是程序性制度,其容量有限,且很难讲什么道理,大概可以写五、六万字,至多七、八万字,作为硕士论文选题是比较适当的,作为博士论文选题就不适当。作者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因此,首先在题目设计上花了心思,在“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之前,增加“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一句,并用“;”号连结,目的在增强选题的理论性和扩张其容量;其次,在论文本论部分设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着重讨论“物权程序建构”的价值取向问题,目的在展开“理论性”论述。其结果是:导致论文前半部分“太虚”(游离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抽象论述),后半部分“太实”(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的具体论述),给人以“两篇”独立论文被“粘连”在一起的强烈印象。答辩会上,不止一位答辩委员指出这一点。如删去第二、三、四章,将不失为一篇完整的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论文(当然不可能符合博士论文的字数要求)。其实,以作者的专业基础、中外文水平和已经具备的研究能力,如果选一个容量较大的选题,无论理论型选题或者制度型选题,是可以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博士学位论文的。

  从这一实例可见,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大,我们可以通过局限其范围、限缩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反之,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小,则很难通过扩张其范围、增大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这一教训,值得后来者记取!

  第四项要求:要注意扬长避短

  前面谈到选题要注意扬长避短,但在课题选定后,在已经选定的课题上,有的内容是自己的长处,另一些内容是自己的短处。就要在题目设计上回避短处,尽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

  例如,选定的课题是“代理制度研究”,如果作者外语很好,掌握两门外语,一是英语、另一门是德语或日语,以“代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为题,就能够发挥作者外语的长处。反之,外语不好,或只掌握一门外语,就不能以比较研究为题。

  如果作者只是英语很好,甚至对于中国法也不很精通,以“英美代理法研究”为题,就能够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就是很明智的题目设计。

  例如,一位作者掌握西班牙语,曾经到墨西哥留学,本科和硕士都不是学法律,西班牙语是其特长,所使用的资料主要是西班牙语的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财产法著作,墨西哥及拉美国家财产法是其特长,大陆法国家财产法是其短处,甚至中国财产法知识也有不足,这些短处很难在短期弥补。显而易见,特别要避免一般性理论和比较研究。

  先看其选题:

  所有权研究

  再看其题目设计:

  所有权功能论

  ――财产制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

  评论:

  正题已经是一般理论,将古今中外,大陆法、英美法、拉丁美洲法,涵盖无遗,其范围如此之广,其难度可想而知。再加上一个副题,进一步强调“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更是在很大的难度上再进一步增加难度。这是一个非常失败的题目设计,正好将作者的短处充分暴露出来。

  假使调整一下题目设计,如果采取下述题目设计之一,能够获得完全相反的效果,将作者的短处尽可能地加以回避,而将其长处尽可能地展现出来。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大:

  题目一:拉丁美洲国家财产法研究

  题目二: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题目三:墨西哥财产法研究

  题目四:墨西哥所有权制度研究

  其二,题目的两种基本结构形式

  第一种结构形式:

  “关于”+“宾语”+“的”+“研究”

  第二种结构形式:

  “论”+“宾语”

  须特别注意:“宾语”必须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

  第一种结构形式:“关于”+“宾语”+“的”+“研究”

  举例:关于抵押权制度的研究

  其简体形式:“宾语”+“研究”

  举例:抵押权制度研究

  其变体形式:“宾语”+“的”+“研究方法”

  举例1:信托制度的比较研究

  举例2: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

  第二种结构形式:“论”+“宾语”

  举例:论抵押权制度

  其变体形式:“宾语”+“论”

  举例:抵押权制度论

  其三,题目设计的规则

  学位论文题目设计的三项规则:

  第一项规则:题目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

  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第三项规则:题目应力求明确、简短,忌冗长

  结合以上题目设计的要求和规则,举一些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

  实例1:

  博士论文题目:论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

  评论:

  此题目违反前述题目设计的第一、二项规则。按照第一项规则,题目应当是一个动宾结构的短语,其中的“宾语”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而本题目的“宾语”是一个完整的“句子”。按照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范围,不表达作者观点,而本题目已经表明作者的基本观点。

  修改建议:

  论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

  实例2:

  硕士论文题目: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评论:

  这一题目设计的问题是违反第三项规则,冗长而不明确,由三个名词性短语组成,使人看后不明白作者究竟研究什么?是同时研究“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三个对象或三个范围,抑或是研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论文的内容看,虽然涉及“原因理论”和“法律行为规则”,但实际上作者着重研究的只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因此,可以改为:

  题目一: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题目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这样的题目,就符合明确、简短的要求。假设论文的主题是要研究三者的相互关系,则在题目设计中应当以名词“关系”作为“宾语”,采用“定语”+“名词”的结构,例如:

  题目一:论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关系

  题目二: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关系研究

  这样的题目,虽然未能避免冗长,但做到了“明确”,这是最重要的。

  举一个硕士论文的实例:

  题目: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

  这仍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题目设计。

  其四,关于副题的运用

  有的学位论文或者专题研究论文设有副题。运用副题,就需要理解为什么要运用副题,副题有什么作用?博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常见,硕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

  下面举一些博士论文的实例:

  徐国栋的博士论文

  正题:民法基本原则研究

  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董安生的博士论文

  正题: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

  副题:关于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则

  吴汉东的博士论文

  正题:论合理使用

  副题: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陈现杰的博士论文

  正题:企业内容公开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副题:公开制度的理念与实证

  沈敏荣的博士论文

  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从以上博士学位论文,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

  所谓“副题”,是作者为了调整研究角度,或者限制研究范围,或者突出研究重点,而在论文题目(正题)之下,附加上的一个题目。

  上举论文中,徐国栋的论文、吴汉东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调整研究角度;董安生的论文、陈现杰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限制研究范围和突出研究重点。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与未加副题的情形比较,或者角度有所调整,或者范围有所限制,简而言之,使论文的范围缩小了。

  而沈敏荣的论文则不同,加上副题后显然扩大了论文的范围。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相对于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副题的范围更大。这种副题的运用,正常不正常,适当不适当?我们看到,该论文出版时将正题、副题掉了个个儿:

  原题目:

  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出版时改为:

  法律的不确定性

  ――反垄断法规则分析

  这样一改,就符合了我们概括的一个规则:

  副题要比正题的范围窄,而不能相反。

  有人也许会问:徐国栋论文的副题,难道与沈敏荣的副题不是一样的吗?是不一样的。徐国栋的论文,其主题是从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表现在多个方面,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是其中一个方面。质言之,正题“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其范围甚宽,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范围较窄。符合前述规则。

  这一规则的例外是,副题:兼论什么什么

  目的不是要扩大研究范围,而是考虑到某一项内容与本文有较密切的关联,顺便予以论述。因此,超出正题范围之外的仅是某一章、某一节。并且,这一小部分在整个论文中居于次要的地位。如果删去这部分,并不损害论文的完整性。

  举例:

  正题:违约责任研究

  副题:兼论违约救济措施

  本文内容,分五章:

  第一章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章违约责任构成理论的基本研究

  第三章违约行为研究

  第四章归责事由研究

  第五章救济措施研究

  如果删去副题,同时删去第五章,论文的完整性并不受影响。

  至于硕士论文,运用副题似乎没有多大的必要,因为硕士论文的选题本来就应当比较窄。与其设计一个较大的题目,再加上一个副题来予以限制,不如直接设计一个较窄的题目。博士论文是否也有同样的问题呢?以上引吴汉东的论文为例:

  原题目设计:

  论合理使用――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问题是正题太泛,已远远超出著作权法的范围。因为,不仅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的问题,其他权利也会发生合理使用的问题,例如不动产相邻关系上的通行权、取水权。本文主题也不是要研究一般的合理使用问题,而只是研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即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问题。与其正题太泛,再运用副题来限制研究范围,不如将题目设计得适当,而不设副题。我们注意到本文在正式出版时,将正题、副题合并,改为: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最后必须指出,作者为什么要设副题?为什么要通过副题的运用,以调整论文角度或者限制其范围?目的是要发挥作者的所长,回避其所短。这在徐国栋的论文上表现得特别明显,如果不加副题,本文就属于制度型选题,作者在这方面并非所长,而作者擅长思辨的长处也就难以充分展现出来。可见此副题的运用,达到了扬作者所长,避作者所短的目的。

  相反的实例,就是前面已经提到的一篇研究所有权的博士论文:

  所有权功能论――财产制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

  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是难度减少了还是难度增大了?是将作者的短处回避了还是充分暴露出来了?作者的长处是否充分展现出来了?回答显然是:扩大了研究范围,增大了研究难度,暴露了作者短处,回避了作者长处。可见,正是这一题目设计,将作者自己推向了绝境!

  如果将副题变换一下:

  所有权功能论――以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为中心

  其效果将恰好相反。如果干脆将正题、副题合并,改为:

  “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则作者的短处尽可能地被回避了,而作者的长处将充分展现出来。可见,副题的运用宜慎重,切不可随意!

  二、学术论文的结构:

  目录

  序言

  导论

  本论

  结论

  参考文献目录

  后记

  上述结构中,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构成论文的本体;目录、序言、参考文献目录和后记,是附属部分。最重要的当然是本体。一篇完整的学位论文,其本体由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构成。有没有特殊的,有特殊的,所谓特殊,无非是在一般结构基础上省略了其中的某个部分,或者省略结论,或者省略导论,但无论如何不能省略本论。如果以重要性为标准进行划分,则导论和结论属于组成部分,本论属于本质部分。例如一个人,头和躯干是本质部分,四肢是组成部分。没有手臂,甚至手脚都没有,不影响人这个事物的存在,仍然是人;但没有头和躯干,光有四肢就不成其为人。同理,省略了导论、结论,不影响学术论文的本质,但学术论文的完整性大大受到损害,专家作鉴定会写上一句:结构不完整。当然,学术论文不可能没有本论,假设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学术论文。

  可见,本论部分特别重要,答辩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结构合理不合理,注重的是本论部分。

  下面对各部分作简要说明:

  (一)导论

  导论起什么作用?导论的作用在于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读者拿到一篇学术论文,通常好多万字、二三十万字,是否值得花费宝贵的时间,光看题目还难以判断,总是首先读导论,希望从导论的内容判断本文是否有阅读价值,是否值得花费时间阅读。

  导论的内容,通常是交待课题,本文究竟要研究一个什么课题,这个课题的产生背景,说明作者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它有什么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如果是博士论文,通常还要交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交待论文的大体结构。

  实例1:

  博士论文:合同自由与公序良俗

  第一章导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状况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实例2:

  博士论文: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导论

  (一)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二)本文研究范围

  (三)素材选取与研究方法

  (四)体例安排

  (二)结论

  学术论文应当有结论,是学术研究的规律性决定的。学术研究是一个过程,有其始端和终端。导论是始端,结论是终端。结论表明一项科学研究的结束。同时,一项研究当有其研究结果。最终得到一个什么研究结果,应当在结论部分作出概括。如果还有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也应在结论部分指出。

  从学位论文答辩的角度讲,论文要经专家鉴定,写出评语。答辩委员会成员也要审读论文,写出评语。考虑到一篇博士学位论文通常二十多万字,甚至三十多万字,专家教授通常不可能一口气读完。总是读几页,放下了,又读几页,有什么事情又放下了。经过好多次才断续读完,读到末尾,前面的内容已经模糊、记不清了。不可否认,有的评定人因时间关系不可能读完全文,阅读了导论部分,翻阅、选读几个章节,然后就写评语。如果有一个结论,概括本文的研究结果、作者的基本学术见解、本研究结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于审定人作出总的评价有莫大的帮助。这对于论文最后能否通过答辩,有极重大的意义。切不可掉以轻心!

  实例:

  博士论文:合同自由与公序良俗

  第六章结论

  (一)总结

  (二)论文的基本观点

  (三)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四)论文的局限和不足

  有的学位论文以立法建议代替结论,这大抵属于制度型选题,研究某一项法律制度,研究最后得到的基本学术见解或结论,表现为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某一法律或对现行法作修改,并形成了立法或修改的基本设想甚至条文草案。另外,也有以结束语代替结论的。以立法建议代替结论,以结束语代替结论,不等于没有结论。省略结论,影响论文结构的完整性,完整性是合理性的一个方面,因此没有结论将影响论文结构的合理性。

  (三)本论

  本论是一篇学位论文的本质部分,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一篇论文。就象没有头和躯干不能成其为人一样。本论的内容是研究过程的反映,应当写什么,自然不用我在这里说。这里只是介绍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评价一篇论文的结构是否合理,主要是针对本论部分的结构是否合理。

  1、本论部分的结构

  大体上有五种:

  总分结构

  三分结构

  四分结构

  编章结构

  章节结构

  总分结构,实际是分为两个部分,称为总论与分论。实际上,是哲学上的“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有关本课题的一般理论、共同理论,在总论部分;然后分别研究本课题内部各特殊部分或特殊问题,叫做分论。实际是“二分结构”:总论、分论。然后总论再分为若干部分(章),分论再分若干部分(章)。如果将总论、分论作为两编,每编下分若干章,这就是“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有的博士论文,在总论、分论之前再设绪论,研究本课题的前提性的问题,作为另一个部分,称为绪论编,包括若干章。这样就变成“三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可以说几乎所有的选题,都有总论与分论的划分,都可采用“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但是,如果属于一般理论、共同理论的内容太少,不足以再分为若干章,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总论编只有一章,分论编包括若干章,显得不协调、不成比例。因此可不设编,直接采用“章节结构”,第一章实际是总论,从第二章起实际是分论。下面举一些实例。

  采“四分结构”的实例:

  蒋新苗的博士论文: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编导论,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编国际收养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编国际收养法的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五、六章;

  第四编中国与国际收养法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七、八、九章。

  须说明的是,第一编导论,内容实际是绪论。绪论是本论的一部,导论不是本论的一部。本文省略了结论。

  采“三分结构”的实例1:

  傅静坤的博士后论文:契约冲突法论

  第一部分契约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部分统一国际契约实体法与统一国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部分区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五章。

  (本文省略了结论)

  采“三分结构”的实例2:

  沈涓的博士论文: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

  第一编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历史与现状,包括第一至三章;

  第二编中国区际冲突法的方法与规则,包括第四至五章;

  第三编中国区际法律关系冲突的调整,包括第六至十一章。

  (本文省略结论)

  2、总分结构

  这种结构最为常见,通常先划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然后各部分再分若干章;或设总论编、分论编,然后各编再分若干章;或不设编,总论作为第一章,分论分为若干章。实际是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多数博士论文、硕士论文采用这样的结构。

  实例:

  肖厚国的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

  (导论)

  第一章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一)

  第三章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二)

  第四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

  第五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

  第六章动产物权变动

  第七章善意取得

  第八章取得时效

  (结束语)

  本论实际上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总论”再分为“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第一章)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第二、三章)两部分;“分论”分为“积极的物权变动”与“消极的物权变动”两部分,其中“积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第四、五章)与“动产物权变动”(第六章)两部分;“消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善意取得”(第七章)与“取得时效”(第八章)两部分。属于典型的“总分结构+章节结构”。

  不合理的结构:

  如果本论分为两大块,下面不再划分章节,或者本论仅有两章,属于单纯的二分结构,应当认为结构不合理。为什么这样的结构不合理?首先是不合习惯。其次是美学上的考虑。一篇论文,前面一个序言,后面一个结语,本论部分就两章,第一章、第二章。如果序言、结语都省略了,一篇论文就两块,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或者第一章、第二章,这不好看。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也难以回答。可能是太呆板。下面举实例。

  实例1:

  硕士论文题目: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

  第一部分概述

  第二部分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

  论文前面没有导言,后面没有结论,本论就两部分,很不合理。

  实例2:

  一篇硕士论文

  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结语

  前有一个序言,后有一个简短的结语,中间本论部分就两章,属于结构不合理。

  3、关于切题

  关于本论的结构,无论采取哪一种结构模式,其共同的要求是:紧扣题目,亦即我们平常所谓“切题”。这主要从每部分的标题来体现。

  从上引博士论文的结构,我们看到,每一个标题,都紧扣住题目。如物权变动研究一文,第一至第六章的标题都有“物权变动”一语,第七、八两章的标题虽然没有“物权变动”四个字,但“善意取得”和“取得时效”是物权变动的具体形式。可见,所谓切题,所谓紧扣题目,往往通过在本论各部分标题中“反复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来体现。反之,如果本论各标题与论文题目无关,找不到论文题目的关键词语,我们就会觉得不切题,没有紧扣题目。下面举例。

  实例1:

  博士论文题目: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章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人或主体

  第三章领土主权与所有权

  第四章条约与契约

  评论:

  在各部分标题中,没有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私法”和“国际法”。从各部分的标题,读者很难理解该部分内容与题目间是否有密切的关联。这就是没有紧扣题目,或者说不切题。

  实例2:

  博士论文题目:现代商人法研究

  其本论分三章:

  第二章现代商人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第三章现代商人法的适用及其法律效力

  第四章现代商人法与冲突法及国际仲裁法的完善和发展

  评论:

  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是“现代商人法”,我们看到本论部分每一个标题都重复“现代商人法”一语,使读者觉得各部分内容与题目的关系非常紧密,扣得很紧,这就叫“切题”。

  4、小结

  从上述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我们可以看到,博士论文采用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或者采用章节结构的最常见,这类结构安排系以“章”为单位,硕士论文也以章节结构最常见,也有的用“部分”为单位,“部分”下面以一、二、三、四为序。是否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判断:

  无论以“章”或“部分”为单位,本论部分所划分的单位至少应在三个以上,例如不少于三章或三个部分。否则,就叫结构不合理。

  5、逻辑关系

  以上仅指对结构安排的形式要求。在此基础上,还有对逻辑性的要求。指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要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大体有下面三种逻辑关系:

  第一种总分关系

  第二种并立关系

  第三种递进关系。

  第一种:总分关系

  关于本课题的一般性问题、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的内容,属于总论。特殊问题、特殊理论、具体制度、具体问题、构成条件、实际运用等内容,属于分论。总论与分论之间,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通常总论部分应当在前,分论部分应当在后。无论采用总分结构或者编章结构、章节结构,都要求总论与分论有清晰的界限,不能混淆,总论内容写完再安排分论,分论部分不能插入总论的内容,不能颠倒顺序,一般不能先分论后总论,应当先总论后分论。

  其规则是:先总、后分。

  第二种:并列关系

  如果采用总分结构,总论部分与分论部分,已具有并列的意义,总论下面的各章、分论下面的各章,也可以是并列的关系,即各章的内容应当处在同一层次。采用编章结构,各编的内容可以是并列的关系,例如绪论编、总论编、分论编,编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关系。

  其规则是:位阶同一实例1:

  肖厚国的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

  第一章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一)

  第三章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二)

  第四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

  第五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

  第六章动产物权变动

  第七章善意取得

  第八章取得时效

  其结构属于典型的并列关系,而且是多层次的并列关系。第一个层次是总论(第1、2、3章)与分论(第4、5、6、7、8章)的并列;第二个层次是总论下面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第1章)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第2、3章)的并列,分论下面积极的物权变动(第4、5、6章)与消极的物权变动(第7、8章)的并列;第三个层次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第4、5章)、动产物权变动(第6章)、善意取得(第7章)、取得时效(第8章)的并列。

  实例2:

  杨松的博士论文: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本论分五章:

  第四章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其结构也属于典型的并列关系。

  第三种:递进关系

  采编章结构,在一编之下的各章可以是递进关系。采章节结构,各章之间也可以是递进关系。章下面的节,也可以是递进关系。就一篇博士论文而言,可能各编之间是并列关系,各编下面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总论编下面的各章是并列关系,分论编下面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采总分结构不设编,总论仅一章,从第二章开始是分论,分论各章是递进关系。至于章下面的各节之间的关系,当然可以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并列关系,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递进关系。

  这里有一个要求,某编下面的各章,或者某章下面的各节,如果采递进关系,就一定是递进关系,不能混淆。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编有五章,其中一、二、三、五章显然是递进关系,中间第四章与各章不构成递进关系,或者一章下面若干节,其中几节似乎是递进关系,中间又有几节似乎是并列关系。

  递进关系有三种不同形态: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1)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时间上由远到近,先从该制度的历史说起,从古罗马法说起,中世纪有什么变化,近代有何发展,直到现在的现状,实际是采历史研究方法。法制史研究论文,大体体现这样的递进关系。在部门法,例如民法硕士、博士论文中,也常常采用历史研究方法,因此在论文的某个部分会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通常在绪论或总论部分,或者某一章下面的节,不大可能一篇民法论文各章之间都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这种递进关系,要求严格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出现时间先后顺序的错乱,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时间愈早愈在前,时间愈近愈在后。

  (2)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此所谓“空间”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地域上的空间;一是抽象的空间。无论属于地域上的空间,或者抽象的空间,都要求“由外到内”,先讨论外部的问题,后讨论内部的问题。先研究外国的制度、发展、经验教训,再讨论本国的制度、发展、构成、适用、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或者先讨论该制度的外部关系,产生原因、背景、哲学思想、政策取向、功能等,然后进入该制度内部,讨论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释适用等。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要求区分内外,先外后内。如果外部问题未讨论完就进入内部问题的讨论,中途再反过来讨论外部问题,或者一开始讨论本国制度,中间突然插入外国制度的探讨,然后再回到本国制度的研究,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先外、后内。

  (3)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所谓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逻辑上由抽象到具体。先从概念、定义说起,解释其含义,探讨其内涵、外延,确定其适用范围,分析适用条件、法律效果。通常采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就反映这种递进关系。要求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愈抽象的问题愈在前,愈具体的问题愈在后,否则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愈抽象愈在前,愈具体愈在后。

  实例:

  硕士论文:最高额抵押权研究

  第一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意义

  第二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历史演进

  第三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

  第四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第六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消灭

  其第一、二部分属于总论;第三至第六部分属于分论。其分论的结构显然符合纯粹逻辑的递进关系。

  须注意的是,在一篇论文中,尤其是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不是只反映一种递进关系形态,可能某一编、某一章内部是时间上的递进关系,另外的编、章内部是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关于本论部分的逻辑关系,还有一个要求是要有重点,避免等分式、无重点、面面俱到和过分枝蔓。我上研究生的时候,研究生院院长温济泽教授作报告,讲到学术论文写作多次引用前人的诗句:“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前一句就是指,文章的结构,要避免过分枝蔓,要突出重点。

  下面举不合逻辑的实例:

  实例1:

  硕士论文: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

  一、著作权的成因、发展和不同制度比较;

  二、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现状和立法构想;

  三、著作权若干问题的具体探究。

  评论:

  问题在于逻辑关系混乱,第一部分的成因、发展、不同制度比较与第二部分的历史、现状是重复的;立法构想应该在整个研究完成之后提出,却安排在第二部分,全部研究未完成,尤其对著作权的若干基本问题还未研究清楚,就提出立法构想,也不合逻辑。

  实例2:

  硕士论文:论新闻侵权为题的硕士论文

  第一章新闻侵权概述

  第二章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主体

  第六章新闻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

  评论:

  问题在于总分颠倒,第二、三、四章属于分论,却安排在前面,第五章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和第六章救济方式应当属于总论,却安排在后面。

  实例3:

  硕士论文: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一、企业集团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二、企业集团的概念;

  三、企业集团的类型及其规范化;

  四、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内外关系决定的;

  五、问题与对策。

  评论:

  问题是各部分逻辑关系混乱。连什么是企业集团都未介绍,一开头就讲客观必然性,不合思维习惯和逻辑。思维习惯和逻辑是,先讲“是什么”,再讲“为什么”。概念属于“是什么”,本应当在前面,却安排在第二部分。客观必然性属于“为什么”,本应当在后面。第四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与标题不合,标题不能是句子,再说也与其他部分不协调。

  实例4:

  硕士论文:论时效制度

  一、对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

  二、关于消灭时效效力的探讨

  三、我国民法是否需要设立取得时效制度

  四、对完善我国民法时效制度的设想

  五、时效完成后义务人的履行

  六、除斥期间

  评论:

  同样逻辑混乱,第三、四部分交叉、重复,层次不清,第六部分除斥期间属于课题之外的问题。

  实例5:

  硕士论文:论民法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三、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非合同义务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新发展与合同预备性文件的效力

  五、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评论:

  存在的问题是逻辑混乱:“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包括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何以单独论及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未专门论及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即缔约过失责任仅指大陆法系的制度,则何以在研究过程的中间,突然提出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实例6:

  硕士论文:保证责任研究

  一、保证责任的成立;

  二、保证责任的性质;

  三、保证责任的范围;

  四、保证责任的方式;

  五、保证责任的期间;

  六、保证责任的消灭。

  评论:

  相对而言,成立、范围、方式、期间、消灭都是具体的,唯性质是抽象的。而将性质安排在成立之后、范围等之前,违背了“愈抽象愈在前”的规则,造成逻辑混乱。如果在前面设一个部分:保证责任概述,在其中论及责任性质,就合乎逻辑了。

  实例7:

  硕士论文:融资性租赁合同研究

  一、融资性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融资性租赁合同的订立及条款;

  三、融资性租赁合同的担保;

  四、融资性租赁合同责任。

  评论:

  按照思维的逻辑习惯,一提到合同的订立,马上会想到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这也正是事物本身的逻辑。但本文在论及订立之后,却未论及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而仅研究合同的担保。其逻辑难谓合理、严密。

  实例8:

  硕士论文:论农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部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特点和主要缺点

  第二部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一)

  第三部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二)

  第四部分他国(地区)农地使用制度与农业发展的经验介绍

  第五部分农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化建构的制约因素及其发展态势分析

  第六部分农地承包经营权目标模式的建构

  评论:

  问题是,先讲中国,后讲外国,最后再来讲中国,违反先外国后本国的空间上的递进关系。逻辑关系是混乱的。

  实例9:

  硕士论文:加害给付研究

  第一章德国法中的积极侵害债权

  第二章中国法的加害给付

  第三章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四章民事责任竞合概述及责任比较

  第五章外国民事责任竞合处理

  第六章中国法的责任竞合

  评论:

  问题是题目确定的研究范围不能涵盖第四、五、六章的“民事责任竞合”,各章之间逻辑关系不清。

  实例10:

  硕士论文: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章关于合同解除的历史考察

  第二章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问题

  第三章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意义

  第四章解除权的性质、种类与发生原因

  第五章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原因

  第六章行使解除权的方法

  第七章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八章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评论:

  问题主要是第二章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我国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问题,本应当安排在本文最后予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却安排在第二章,不符合逻辑思维顺序和习惯,破坏了其他各章从远到近、从抽象到具体的递进关系。

  6、对各部分标题的要求

  第一项要求:标题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不能是一个句子

  第二项要求:标题只确定本部分的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第三项要求:标题应明确、简短而忌冗长

  第四项要求:标题应当出现题目中的关键词

  第五项要求:同一层次的各标题应相互协调

  实例1:

  博士论文:荷兰国际私法研究

  第一章荷兰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章荷兰与国际私法统一化

  第三章荷兰国际私法法典化编纂

  评论:

  我们看到各章的标题,都是名词性短语,而不是句子,符合第一项要求;各标题只是确定本章研究对象或范围,而不表达作者观点,符合第二项要求;各标题符合明确、简短而不冗长的第三项要求;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亦即“动宾结构”中的名词“国际私法”,在各章标题中重复出现,这也就是所谓“切题”,符合第四项要求;各标题结构、长短比较协调,符合第五项要求。

  再看其中第一章下面的各节:

  第一节荷兰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荷兰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三节荷兰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荷兰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同样符合关于标题的五项要求。

  实例2:

  博士论文为例:责任保险论

  第一章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章责任保险的分类

  第三章责任保险合同

  第四章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

  第五章责任保险的第三人

  第六章(责任保险的)抗辩与和解的控制

  第七章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第八章责任保险与再保险评论:

  同样符合上述五项要求。须补充的是,在章节标题设计上,可能出现在一个标题中有两个名词性短语,亦即一个章、节可以有两个或三个研究对象。在节以下层次的标题,第三项要求,可以不象章、节(特别是章)那样严格。再就是,有的论文章标题似未重复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而直接采用论文题目关键词的下位概念,以作为各章标题的宾语短语。

  实例3:

  博士论文为例: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第四章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评论:

  实际上可以认为,各章标题中省略了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五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八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九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不适当的实例1:

  博士论文: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章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人或主体

  第三章领土主权与所有权

  第四章条约与契约

  评论:

  问题是不符合关于标题的第三项要求:各章标题中没有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因此给人的印象是不切题。如果对各章标题的文字作一些调整,效果就会不同:

  第一章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私法主体与国际法主体

  第三章私法所有权与国际法领土主权

  第四章私法契约与国际法条约

  不适当的实例2:

  硕士论文:论物权立法

  其第三部分我国现实历史条件下物权立法之必要性研讨

  第一节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物权制度是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建立完整统一的物权制度是我国现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

  第三节建立完整而统一的物权制度是我国现实司法实务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

  评论:

  存在的问题是,标题不是一个名词性短语,而是一个完整的句子,违背第一项要求;不是确定各节研究对象、研究范围,而是直接表达作者观点,违背第二项要求;各标题十分冗长,第三节标题长达41个字,显然违背第四项要求;第一节标题“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第二节标题“建立完整统一的”,第三节标题“建立完整而统一的”,甚不协调,违背第五项要求。

  如果作下述调整,效果将会改观:

  第一节从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看我国物权立法

  第二节从现实经济基础看我国物权立法

  第三节从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保护看我国物权立法

  结语

  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结构,除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外,前面必须有目录,还可以有序言。后面必须有参考著作目录,可以再写个后记。后记的内容没有一定之规,通常是致谢及发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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