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销
售渠道、投资者之间事实存在的三方法律关系,考虑到基金销售的行业特性和现状,比照电信、旅游行业等行业按净额征收营业税的做法,确认基金管理人、代销渠道分享投资者支付的手续费,并根据实际分享额分别确认收入。如代销渠道可提供正规发票,基金公司可直接以净额入账;如代销渠道在其经营范围内不能提供正规发票,则由基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备(证明该笔返还的对象和用途)后以基金销售手续费净额入账,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不得扣除。此方案更符合业务现状,体现政策扶持倾向,也更易于被业界接受。同时,由于此方案将代销机构手续费分成收入直接确认为代销机构的收入,也从制度上加强了监管,规避了这部分资金转为代销机构“小金库”的风险。
对于问题二,比照对电信业销售折让的处理方法,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人,且在交易时达成了合法协议并经披露的,则在返还时就应该作为基金公司正常的销售折扣,允许作为核算收入时的直接抵减,即允许其在税前扣除。为慎重起见,可要求返还时必须提供与交易付款时相同的收款人及银行信息。
对于问题三,对后端收费模式,从简单核算和保证税收收入的角度,解决方案是基金公司当期记入费用,日后收回时再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应流转税、所得税,这种极端稳健的做法虽然会导致当期税收的减少,但在以后年度会补回。
对于问题四,建议对管理费收入分成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则根据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各自取得的分成部分分别确为管理费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据以进行有关的会计、税务处理。无明确约定的,全部确认为基金公司的收入,发生管理费收入分享时,也即意味着基金公司为营销而增加的费用,应允许基金公司作为正常的销售费用予以列支,在一定比例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限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基金销售手续费的财税处理关系到基金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关系到基金公司的营业税、所得税乃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处理,关系到基金业的市场环境,是目前全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应早日出台相应明确的政策,以规范其行为。
二、关于基金公司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列支问题
(一)现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每年在税前用于广告宣传的费用为营业收入的2.5%。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基金公司实际开支的广告宣传费远远高于此。比如,据某基金公司2002年至2004年财务报表数据统计,三年合计营业收入63939万元,按2.5%标准可以税前列支的广告与宣传费1.599万元,实际支出为2520万元,超过920万元,因此进行纳税调整补缴所得税165余万元。
(二)存在问题分析: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基金销售买方市场的现实,基金公司为不断扩大基金销售规模,在市场推广方面必须增加大量的广告宣传支出,以保证公司产品顺利售出,同时按证监会现行规定,基金发行阶段的招募书与发行公告费用也必须由基金公司承担,这对基金公司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负担。按基金管理费年费率1%计算,管理一只年平均规模40亿元的基金,年管理费收入为4000万元,据此提取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2.5%)仅100万元,而在证监会指定的三大报刊登初始招募书就需用120万元左右,在其他媒体发行广告与印刷业务宣传册则要根据设定基金销售市场范围的大小有不等金额的支出,按一般水平估计电视与媒体广告年200~300万元,宣传册年100—300万元不等,而2005年以来的市场状况是基金平均首发规模在10亿元左右,按上述计算方法,公司可提取的广告宣传费用25万元还不够在一家指定报刊刊登招募书的费用。
由于广告费为基金公司基金发行费用中的主要项目,在费用总额中占有较高比率。税前扣除比例过低,体现不出对基金业的政策扶持,不利于其大力发展。由于受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一些公司将一些广告宣传方面的费用挤占到其他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