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免费论文 原创论文 论文搜索 原创论文 网学软件 学术大家 资料中心 会员中心 问题解答 原创论文 大学论文导航 设计下载 最新论文 下载排行 原创论文
返回网学首页
网学联系
最新论文 推荐专题 热门论文 素材专题
当前位置: 网学 > 论文模板 > 毕业论文提纲 > 正文

基金管理公司财税会计政策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13/09/07
来了核算上的一些混乱。可见,目前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并不适合基金业。

  (三)解决方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还规定,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从目前基金业的行业特点来看,其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偏低。建议对基金公司的广告与宣传费列支标准提高到营业收入的5%,可基本满足业务实际需要。

  三、基金取得的股票红利、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一)现状:财税[2002]128号文中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05年6月13日起,减半征收)。此规定并未区分基金持有人是个人还是机构的情况,由此造成基金持有人为企业时,也要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一些理解上的混乱,而又未见其他明确解释,从而引发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是否代扣相关个税执行不一。目前,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在支付此类分红或利息时,就存在有的代扣有的未代扣现象。而基金存款作为银行的同业存款,一直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存在问题分析:

  基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利分红、债券派息或银行结息时,由于不少公司理解个人需纳个税而企业不需纳个税,所以,存在有的代扣有的不代扣现象。虽然各基金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未代缴部分由各证券投资基金补提后挂在基金会计的应缴税金上,但由于税务部门在征管中,并未把基金这种虚拟体当作纳税人,也无具体规定由基金公司代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导致基金会计中该科目的余额长期挂账。据调查,不少基金都有代扣税款挂账无法缴出,一些基金公司旗下各基金代扣税款累计超过千万元长期挂账而不能处理。

  事实上,对这部分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损害了税收公平原则,在理论上也颇值得商榷。首先,损害了个人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绝大多数的基金合同对基金收益分配制定了3项限定条件:(1)若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在来源处扣缴个税的做法使得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在来源处就被扣缴了个税,必然导致以税后收入来弥补基金前期和当期可能存在的投资损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除税收,致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面值,进而不能满足分配条件。其次,提早了未分配收入的纳税时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若在来源处预先扣缴了个税,则意味着基金未分配的部分也提前承担了税负。第三,违背了基金投资者收入确认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基金投资者不是在基金获得收益时,而是在基金分配收益时才被确认获得基金收益,并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我国在来源处扣缴个税的做法恰恰违背了收入确认的国际惯例。第四,基金作为一个资金集合体投资于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基金投资者不只包括个人,还有机构、企业,代扣代缴单位根本无法划分投资于本部分的基金,哪些资金来自个人,那些资金来自机构、企业,如果统一代扣20%(或10%)的税金,相当于对机构、企业的资金所得也征收了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就显得名不符实了。
 另外,基金存放在银行中的款项,是按照同业存款核算的,其利率高于一般储蓄存款,而银行对同业存款是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这也使财税[2002]128号文中规定银行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对基金的储蓄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流于形式。

网学推荐

免费论文

原创论文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论文首页 |原创论文 | 论文专题 | 设计下载 | 网学软件 | 程序设计 | 关于网学 | 站内搜索 | 网学留言 | 友情链接 | 资料中心
版权所有 QQ:3710167 邮箱:3710167@qq.com 网学网 [Myeducs.cn] 您电脑的分辨率是 像素
Copyright 2008-2020 myeducs.Cn www.myeducs.Cn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9003080号 常年法律顾问: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