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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嘉毅
研究视角怎么写【摘要】检察机关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应共同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承担对外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接待律师查询、会见、阅卷申请等工作职责,采取多种措施,切实维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和行使的各项权利,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重要力量。本文以案件管理工作为视角,通过对目前律师接待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的建议,推动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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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案件管理;检律关系;律师接待
1、法律职业共同体价值目标的一致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鲜明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大论断,为构建新的律师和检察官的关系提供了遵循路线。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着共同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仰和价值观念,都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检察官和律师都是国家法律工作者,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都以捍卫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服务国家法治建设为目标,两者在宏观目标、社会价值上是统一的。
2、案件管理部门的重要作用
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中,案件管理部门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是将办案与管理分离,把业务部门的事务性工作从办案中分离出来,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二是通过对办案程序进行监督,规范案件流程,并且通过信息公开,保证程序透明,提升司法公信力。三是由案管部门专门负责律师接待相关事项,充分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
1、律师资格审查不规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案件管理部门接待来访被害人、诉讼 人时,应当查验其委托手续和身份证明,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及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这“三证”,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 业务。在日常接待律师来访 相关业务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时,时常遇到一些律师手续不全的情况。有些律师会提出先 相关业务后补交手续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部分律师往往表示在某某院就可以,或者某某地只要某项手续就可以等。虽然有些话是部分律师为求通融而随口一说,但有些却是其亲身经历。这表明了部分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律师资格审查的不规范,对审查工作不重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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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阅卷方式多样但大都流于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 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在实际工作中,律师都会要求复制案卷材料,极少有选择查阅、摘抄的情况,且基本都选择复印、拍照。在2016 年初电子卷宗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律师都会选择直接复制方便快捷的电子卷宗,多样的阅卷方式大都流于形式。而电子卷宗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导出有两种形式,一是律师阅卷导出,导出的是特殊编码的电子卷宗文件,只能在专门的律师阅卷客户端上观看,无法复制或打印里面的文字,且该阅卷客户端只能在检察机关专门的离线单机上使用,不允许连接网络。另一种是PDF 导出,可以在设置 和水印后刻录成光盘给律师带走。从便捷性上来说,律师自然都会选择后者,导致前一种方式名存实亡,有和没有没什么区别。
3、意见反馈不及时
律师到检察机关 递交律师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事项时,需要得到业务部门的及时反馈。案管部门作为办案部门和律师中间的中转环节,在减少双方接触,杜绝司法不公的同时也应保证二者的沟通顺畅。同时,案管作为监督部门,也应监督办案人对律师意见、申请等的及时反馈,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但是在现在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这一模块的功能还很不完善,律师申请事项只有固定不边的几个选择项,单一僵化;办案人对该申请事项在系统内的操作只有是否同意,案管部门无法确定办案人是否给律师反馈,也不能直接搜索到仍未处理的事项有哪些,不利于进行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案管工作各项制度
1.1 完善律师资格审查核准机制
一方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审查好所需的“三证”等手续,另一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如现在律师执业证上都有统一发放的二维码,可通过扫一扫功能进行核准。未来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与 系统、司法系统联网,利用人口信息网和律师信息网,查询核准律师与当事人的实质性信息。
1.2 建立律师接待首问责任制
律师接待工作并非一次性的,而是一个长期的阶段性过程,既包括律师在不同阶段到检察机关 的不同业务,还包括后续结果回馈等工作。建立首问责任制,将整个律师接待工作细化到各个点,责任落实到人。从律师开始介入、查询、递交材料,到提醒反馈、安排阅卷等,确保各环节的规范进行。同时也是通过制度,加强案管干警对律师接待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心,充分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
2、优化电子卷宗制作使用
2.1 进一步推动案件卷宗电子化工作
电子卷宗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阅卷方式,提高了效率。目前 机关在侦查阶段会进行电子卷宗的扫描,但是案件到检察机关后还需要重新制作电子卷宗,这在无形中浪费了司法资源。未来应进一步推动电子卷宗工作,公、检、法三网合一,实现电子卷宗的共享,节省扫描卷宗环节浪费的大量时间精力,优化司法资源。
2.2 革新阅卷方式
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是传统阅卷方式的变革,在电子卷宗越来越普及的今天,应对阅卷方式加以革新完善,更好地方便律师阅卷。律师阅卷要注意两点,一是便捷性,二是保密性。从便捷性来看,直接复制刻录电子卷宗的方式最为方便快捷,从保密性来看,使用光盘刻录安全性更好。这又涉及到光盘由谁准备,光盘是否收费等问题,电子卷宗刻录所需光盘应由检察机关统一准备,可以向律师收取必要的工本费,但不应超额收费。最好能统一刻录光盘标准及收费标准,将律师阅卷刻录电子卷宗规范化。同时,律师阅卷客户端也应予以改进,可以制作成允许律师在自己电脑上安装的客户端,这样给律师刻录转化成特殊格式的电子卷宗,而该客户端本身是通过特殊编码识别专用的电子卷宗文件,增加了保密性,避免了PDF 文件能够轻易取消水印和 的弊端。同时,也要注意到律师自行打印的需要,在客户端中加入打印功能,便于使用。
3、充分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作用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这两个系统是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工具,对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和打造阳光检务有着极大作用。应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辩护与 的功能模块,如设立结果反馈机制,办案人做出决定后及时反馈给律师并在系统中录入反馈的结果、时间,或由办案人填录相应的决定,由案管部门向律师进行反馈。再比如细化系统内功能条目设置,像律师申请事项之类,律师往往多次递交法律意见,但系统内设置的“要求听取意见”条目只能选择一次,很僵化,系统应提供便捷的服务而非限制人的行为,所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仍需优化,保障相关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里有专门的信息查询、网上预约等功能模块,本身是能够极大便捷律师接待工作,但是其本身设置还有待优化,相应功能可以进一步完善。如案件绑定预约,可以通过远程上传材料手续的方法进行,未来更可以通过公、检、法、司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在网上审核身份信息,网上查询案件信息、网上进行预约申请,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同时,通过检务信息公开,让检察业务规范化、透明化。
除了两大系统外,案管部门还可以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将案件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与律师进行沟通交流,收集律师接待的意见建议,更好地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
作者:
孙嘉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参考范文:
[1]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移交涉税刑事犯罪案件法律监督的倡议
[2]检察倡议启动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程序的法律依据
[3]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另案处理”监督机制的衔接
权威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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