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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轶琳
司法改革最新消息2018【摘要】如何有效的推进司法改革,解决司法审判中的行政化问题,实现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分离,是目前社会各界都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对我国目前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了解了我国司法审判行政化的具体表现,包括审判运行载体的行政化、人员管理的行政化、审判运行过程的行政化以及审判管理的的行政化,并提出了相应的去行政化改革措施,推进司法改革的进度。
【 关键词】司法管理机制;司法审判;司法行政
在依法治国的诸多改革路径中,司法审判的去行政化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与关键。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管理机制来看,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界限不明,司法审判受司法行政的影响较大,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审判运行载体的行政化、人员管理的行政化以及审判运行过程的行政化现象比较明显,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作用的发挥,背离了司法运行的规律,影响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
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虽然以执掌司法审判权为标识,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法院也是拥有复合权力的主体,法院不仅具有司法审判权,同时还可以行使司法性行政权以及司法执行权等多种权力,这些权力虽然各自的性质不同,但是又联系非常紧密,所以总的来说,法院实际上不仅仅是司法审判权的主体,同时还是司法行政权以及司法执行权的主体,所以司法审判的去行政化首先应厘清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关系[1],将两者分离出来。
1、审判运行载体的行政化
首先,从地方法院的财政来源和人员任免来看,我国地方法院的财政来源于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法院与地方党政成为了一种依附关系,成为了地方党政的法院,导致法院行政化。另外,法院的院长通常由当地党委提名,人大任命,院长的选拔必须通过党组织的考核,虽然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人事进行干涉,但是实际过程中很少会出现。其次,从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来看,在我国法律规定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在实际行动中,逐步被演变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导致上下级法院的关系行政化[2]。
2、法院人员管理的行政化
从我国目前法院人员管理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对法院人员管理采取的是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法院的在编人员全部都被纳入行政等级体系,法官的工资待遇等都是与法官的行政级别直接挂钩的[3],所以在这种体制下,大多数法官更注重的是自身行政级别的提升,从而为自己争取更好的福利和前程。另外,还导致社会对法官的评价和认可也主要是看法官的行政级别,忽视了法官这个职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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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判运行过程的行政化
在我国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司法审判行政化表现比较突出。首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安排导致司法审判行政化严重。法官虽然是审判的主要责任人,但是司法审判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审判委员会手中,对于法官合议庭做出的裁判意义,审判委员会可以将其推翻。但是审判委员会成员通常都在法院担任较高职务,具有相对应的行政级别,比如法院的业务庭长、正院长或者副院长等,由这些成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其实就相当于一个行政组织,行政化突出。其次,从案件最终的审批权来看,案件审理的最终裁判权是由具有行政级别的领导所决定,而不是由法官决定。每个案件经过合议庭审理后,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需要对案件提出审判意见,并将审判结果和审议意见,逐级请示和汇报给各业务庭的负责人或主管。
4、审判管理的行政化
虽然概念上法院的主要职能是进行司法审判,但是实际运行中,法院是集司法审判权、司法行政权以及司法执行权于一身的复合主体,法官的审判权与行政权运行方式基本相同。我国目前对法官的管理模式与公务员基本相同,采用 管理模式,审判员是审案办案的主体,而大多数审判员是行政管理的最底层,不仅在审判的过程中直接受庭长的领导,庭审的结果还要受到院长的间接领导,所以案件审判的最终决定权还是掌握在行政级别较高的领导手中。
1、厘清审判运行载体与受制组织之间的关系
司法管理的去行政化改革就是要做到“行政归行政、司法归司法”,明确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分离出来,使司法审判工作更独立,实现政治影响的合理化和程序化。首先,在法院的设置上,可以适当考虑法院的跨行政区划管辖,摆脱法院对地方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增强法院的独立性。其次,应不断完善法官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法官遴选委员会,改变地方行政机关控制法官人事选拔的现状,给予地方法院独立的经费辅助,保障地方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从根本上切断地方法院与地方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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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厘清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也是司法审判去行政化的重要任务。防止上级法院变相对下级法院进行领导,避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干涉和影响,保障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2、做到人员管理的去行政化
首先应改变对法官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根据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实施法官单独的职务序列管理,提升法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保证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主导和核心地位,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同时要改变行政级别对法官晋升空间的限制,同时又要建立合理的晋升机制,提升法官的工作热情。
完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办案模式,明确每个法官的职责,首先,制定合理的法官职业薪酬标准,根据法官等级晋升规定,适当将法官的薪酬与等级相挂钩,应适当拉开不同等级法官的收入差距,拉开法官群体与非法官群体的收入差距,提高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其次,改革法官考核标准,对法官的考核应根据司法审判的具体特点来确定,使考核标准能够充分体现法官的审判水平和审判能力,减少地方考核因素对法官审判的影响,确保对法官的考核公开、公平、公正。第三,建立法官责任制,强调法官办案的责任,做到谁审判,谁负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把错案责任落实到人,减少法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情况的发生。
3、转变法院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
在管理模式上,法院可以通过取消各机构的行政级别,减少法官之间上下级的分别,精简法院内部机构,实施扁平化管理,使各部门的职能分工更明晰,将审判管理、人事管理以及行政管理职责相分离,审判庭主要审判管理职责主要由法官会议和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而行政管理职责则主要由院长、人事监察办公室以及司法政务办公室负责,防止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行政化问题。
另外,还应改变审判运行机制,取消案件审判制度,应根据合议庭庭多数意见或独任审判员制作裁判文书,共同签名即可引发,可以有效提高审判效率,提高法官的裁判能力,坚持审理权与裁判权相统一,案件是由哪个法官参与审判的,则为哪个法官进行案件裁判,达到分离庭长的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的目的。
4、分离司法行政事务的审判权和管理权
司法审判的去行政化,最重要的就是将法院的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相分离,明确法院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以及审判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责,明确界定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类型及程序,确定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为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审判工作的巨大问题以及实施类案指导工作等,确保审判组织的独立性。
除此之外,法院还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处理行政事务,使法官能够从这些行政事务中脱身出来,把更多的精力应用于司法审判中。行政事务部门的工作应以司法审判为中心,具体包括:司法统计、财务、信息宣传、调研任务、稿件撰写等工作,使其最大程度的依附于审判活动,使得法院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分离开来,从而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作者:
林轶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参考材料:
[1]公共财政改革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信息化监督
[2]新课程改革背景下优质高效高中政治课堂的构建
[3]《会计业务操作》工学一体化教学改革
本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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