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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彻底摒弃歧视观念。
陈旧的观念对当前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的负面影响已根深蒂固,严重制约着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并逐渐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一大障碍。2005年,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六个方面内涵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和基本要求。存在已久的对民办高校大学生的就业歧视,不但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也与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格格不入,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股逆流和绊脚石。大学生就业作为一种严肃的人才选拔,有着至关重要的社会示范效应,如果连基本的就业都无法摒弃歧视的陈旧观念,这股不正之风就极有可能沉渣泛起,严重影响整个就业环境的公平与公正。就业歧视从侧面反映了就业市场中供求关系的失衡,激化了供求矛盾,加剧了大学生就业负担,必然形成一种无公平正义可言的畸形社会形态,势必加剧就业之间的竞争和矛盾,损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利。此外,就业中的歧视观念从更深层面侵害和扭曲了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和理想信念,容易引发大学生极度压抑忧郁的偏激行为和心理,甚至产生大学生暴力、自杀等极端行为。
2.尽快理顺就业管理体制。
缓解和消除就业歧视的最终落脚点应归根于管理制度的改革。当前,新增就业岗位和就业数量之间不协调,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带来经济增长吸纳劳动力的减少,毕业生数量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不匹配,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就业需求滞后等一系列问题,必然引发大学生就业方面的诸多问题。当前的一些就业管理制度和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阻碍就业结构转型和就业容量扩大的逆向安排,现有的就业管理体制没有完全覆盖和规制高校大学生就业受歧视的现象,因此管理制度的安排和政策措施是否满足劳动力结构转移和扩充总量的实际需求是关键。要尽快理顺就业管理体制,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社会化分工协作细化与深化对刺激就业机会增加的拉动作用,有针对性地做好转变发展方式中的就业工作,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下的充分就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条件和就业机会,扩大就业规模和效益。此外,政府还要加强相关反就业歧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对就业管理体制中的就业歧视的范围进行更为科学细化的界定,对经济效益提升和促进就业公平两者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制约进行重新评估,加快建立因就业歧视受到侵害的大学生的司法救济制度,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和实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就业歧视法。另外,应进一步完善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通过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来弥补现有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不足,在法律中要明确规定救济机制和救济措施,使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能够获得有效的救济。
3.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制定就业政策。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原则,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前提。在民办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今天,公平正义原则是有效规避和平衡这种利益矛盾关系的一剂良药。对民办高校大学生的就业歧视,不仅挫伤了高校大学生学习、生活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阻碍了社会的人才流动,扭曲了劳动力资源配置,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笔者看来,最优质的就业服务体系的建立是坚持公平正义。首先,国家应该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出发,从侧重“数量扩张”向“数量与质量、速度与结构”并重的方向调整。其次,应全面审视大学生就业在社会大局稳定和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尽快制定并出台专业性、针对性更强,内容全面涵盖就业歧视概念、就业歧视权责主体划分、就业歧视受害者的权益救济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为民办大学生的就业保驾护航。
4.对歧视陋规和恶行实施政府问责。
在长期的社会管理实践中,民办高校和企业作为社会文化的因子,自然会受到传统习俗和惯有思维的侵害与影响,在就业大战的利益博弈和相互攀比中形成各种歧视陋规和恶行。作为政府,首要任务是转变观念,明确责任,敢于担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各级政府为了消除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陋规和恶习已经做了很多努力,制定了一系列《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反就业歧视法》(建议稿)等法律制度,但这些法律法规能否很好地落实到实处,能否真正解决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现状,笔者看来,重中之重还在于能否坚决深入地执行政府问责制度。政府问责制的实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人民监督政府、以人为本的最富实效的举措。政府问责作为一项强制的、硬性的外在约束,更有利于砥砺官员,促使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对歧视陋规和恶行实施政府问责,要加强对所管辖范围内大学生就业总体情况的调查和监管,发现有就业歧视的企业和单位应依法对其予以警告,对长期采用各类手段给就业带来严重歧视的企业和单位,应采取必要行政手段予以处罚。政府部门应立足长远,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加大对歧视陋规和恶行的执法惩处力度,提高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效率,为民办高校大学生平等就业扫清障碍,有效维护大学生平等就业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5.民办高校加强自身建设。
第一,牢固树立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观,确立就业工作在民办高校中的重要地位。民办高校的办学特色和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有一技之长的专业性技能人才。民办高校应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养成教育,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社会需求相吻合,注重学生社会实践,动手和应用能力强,能较好适应社会工作岗位的应用型创新人才。此外,民办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对学生考评培养一系列教学程序的设计、制定和执行应与企业的用人标准挂钩,要充分吻合就业市场对大学生就业的基本要求和标准。第二,强化毕业生就业观和就业权益的指导,健全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目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已经趋于社会化、市场化,学生就业快、就业好,才能体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质量和成效,更客观地衡量和评价民办高校的发展。作为民办高校,应将学生入学教育和就业教育贯穿教学实践的始终,始终不渝地推进《大学生职业生涯和就业指导》《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开设对强化大学生法制观念和就业权利保护的正面典型教育引导作用,减少学生就业择业方面的盲目性,帮助学生更顺利地就业。第三,借鉴营销理论,搭建大学生就业平台推广体系。民办学校的招生就业中心应拓宽思路,借鉴营销的理论和观念,将大学生视为自己的产品,并通过产品销售策略加强对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实践与创新;通过价格策略倡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通过渠道策略拓展毕业生自我推荐的多样化手段;通过营销策略向用人单位展示和宣传毕业生的亮点和优势,激发用人单位的需求和欲望。通过多样化、全方位的就业手段搭建科学广阔的大学生就业平台推广体系,拓展就业空间,降低就业歧视发生概率。
作者:孙彦 单位: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研究责任编辑:田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