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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高校是一个小社会,高校的和谐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高校工会作为广大校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新的历史时期,应当与时俱进,最大限度地发挥能动性,自觉担负起维护高校和谐的责任。依法治校,完善高校民主管理制度
,构建高校工会调解机制,及时化解高校内部矛盾,维护高校稳定和谐,已成为高校工会工作的新内容。
关键词:高校法治化,工会,调解机制,和谐校园
一、高校工会的职能与角色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两条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工作摘要的作用。
二、高校工会与学校、教职工的关系
长期以来,对于学校与校工会的关系存在着误解,认为校工会是学校党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学校的一个机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学校对工会的管理便纳入了学校行政管理体系的范畴,校工会的工作往往服从于并服务于学校的管理,在学校与教职工发生矛盾或纠纷时,有些时候甚至以校方代表自居,不自觉地站在了教职工会员的对立面,完全背离了工会的宗旨和立场,缺乏应有的自主性。而实际上,校工会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办公场所和独立的经费来源,并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因而是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从这一方面来看,高校工会的本质是属于非政府社会组织。在构建市民社会的过程中,社会组织的作用日益体现,事实表明,在社会活动中,该类组织对社会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大,已成为政府力量必不可少的有益补充。(P343)高校工会作为校内群众组织,具有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在调节校内矛盾、和谐人际关系以及维护校内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应当起到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高校工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依法成立的由全体教职工自愿结合组成的社团组织,实质上是全体教职工会员的利益代表者,与广大教职工之间应是“家庭”与“家庭成员”的关系,自觉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是高校工会的法定职责。
三、构建和谐校园进程中高校工会的职能变化
与传统职能相比,高校工会工作内容正发生着一些变化。特别是随着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高校劳动争议数量迅速增加,在此背景下,高校工会的维权职能已成为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具体来说,高校工会的维权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帮助、指导教职工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学校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二)对于学校处分教职工的决定高校法治化,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代表教职工向学校提出意见;
(三)对于学校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学校进行交涉,要求学校采取措施并予以改正;
(四)工会有权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于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为教职工提供法律帮助;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和申请参加诉讼。
以上几方面的内容反映了高校与教职工之间的主要矛盾所在,但这些矛盾均属于学校内部矛盾,在启动仲裁甚至司法程序之前,学校工会完全可以利用有效的工会调解机制,对争议双方的矛盾进行调解、斡旋,使之及时化解,从而避免矛盾的激化。这方面工作的开展对于和谐校园的建设至关重要。
四、高校工会调解机制之构建
在我国,调解制度由来已久。由于深受儒家“贵和尚中”思想的影响,以调解为主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方式有着深厚的基础。(P422)这种谦和不争的民族性格,也使得中国人对财产利益甚至精神利益表现出较为豁达的态度。即使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纷争,往往也不愿意诉诸法律来解决,形成一贯息诉无讼的思维定式和行为模式。(P225)这种思维定式和行为模式实际上为调解制度的构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实际上,我国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组织和抗战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就已经建立起了调解制度,司法工作中将审判与调解工作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也被积极倡导。新中国成立后,司法工作中也一直保留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指导方针。(423)以上模式为高校内部工会调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有力的理论、事实依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确立了以工会调解为主渠道的调解制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对依法治校更提出了明确要求,即:“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以上规定为工会调解制度的构建更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法律之进化在于法律之社会化”,(P95)高校工会调解机制的构建正是法律社会化在高校生活中的反映。充分发挥工会的能动性,构建科学、完善、合理的工会调解制度和体系,对于稳定高校内正常的工作秩序,净化教职工的生活环境以及在维护整个社会和谐方面都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高校工会调解机制的构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工会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法律中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实质是“意思自治”,当事人只有意志自由,才可能自愿地决定自己的行为。调解意在促进当事人之间观点的自由表达和纠纷的自主性解决,(P401)高校工会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首先也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进行调解的前提。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工会组织就不应当将调解的意志强加与当事人,否则,在调解过程中就无法真实、完全地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事与愿违。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问题究其本质是一个社会问题,同时又是一种道德意识、价值判断,因而利益有差别者,其对公平的判断、确认必然会有不同。(P128)公平原则的含义是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同时也要求工会组织作为调解主体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特别是当争议一方主体为学校的情况下,工会更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把握自己的定位,摆脱平时与学校之间各种关系的约束,超然于争议双方之外。作为工会担任调解任务的工会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以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处理和调解争议双方的矛盾,首先是能充分体现出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水平,这对于能否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这实际上就向工会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是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将公平、公正原则作为一种追求的价值目标,并将此原则贯穿于调解过程的始终。
公平、公正原则与自愿原则是相互补充的关系,自愿不能违反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公平、公正又以自愿为前提。只有在完全遵循这两项原则的基础上,工会的调解工作才有继续进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否则其行为就是违法的。
公开原则的含义是指:工会对调解的争议事件,整个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公开的方式可以通过校内各种渠道进行,比如校园网站的报道或进行公示等,但是否公开最后还应取决于争议当事人的意见,如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以充分体现调解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尊重。
3、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原则
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严格遵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而做好调解工作则要求工会调解人员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因为调解首先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而进行的,而工会的调解也是在双方当事人充分信任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一种民间性的说和工作,其本身并不带有国家强制力的功能,因此与司法工作相区别的一点就是:司法工作强调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工会调解工作则强调事实依据和道德、情理。这种工作方式更符合中国人生活的准则——“尽人之情”。(P251)崇尚、重视人情是中国传统法的特色之一高校法治化,而情与法的结合,更能使人们严于自律、克已谦让,以和睦为荣,争斗为耻。(P252)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追求法律的主张,实际上,从对工会调解工作的要求上来看,标准更高,至少应从事实、情理、道德和法律四个层面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做到既尊重客观事实,又合情合理,还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对担任调解工作的工会工作人员而言,除了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基
本的法律素养外,还应在调解过程中始终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做到摆事实、讲道理、引法律,有理有据,合理合法,以理服人。
4、及时、有效原则
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对于稳定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非常重要,这也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这就需要作为调解主体的工会组织及工作人员具备务实的工作作风,要深入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中,随时与职工进行交流、沟通,及时获得信息,了解争议状况,抓住争议焦点,弄清矛盾实质,并有针对性地及时制定调解方案,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目的。
(二)工会调解机构、人员及制度的设置
从性质上看,工会调解实质上是一种民间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调解机构可设置于学校工会内,以“工会调解中心”的名义成立,作为解决校内争议纠纷的专门机构。调解中心应制定专门的调解制度规程,详细规定调解工作的宗旨、基本原则、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调解工作程序等内容。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基于工会本身的独立性特点,调解机构也实行独立开展工作的原则,不受校内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调解机构的人员设置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调解人员全部由校工会工作人员兼任;二是参考仲裁制度的相关规定,事先拟定调解人员条件,通过单位推荐和个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由校工会、学校和职工代表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共同组成。第二种方式更为科学、合理,更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但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都应当对人员素质提出高要求,特别是法律素质方面的要求,即担任调解人员的必须是具备相当法律知识及相关综合能力的人员。必要时可对拟担任调解员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校工会与其签订聘任书,明确工作内容和任期,最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工会调解的程序
工会调解工作应当按照科学、系统、合理的程序进行。
1、纠纷争议的申报、立案程序
申报是工会及时发现问题的主要渠道之一。申报的主体可以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也可以是工会中知情的其他会员,还可以是工会工作人员在发现问题后自行进行申报。申报之后应及时立案,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工会调解的意愿。争议双方均愿意的,应及时记录在案,同时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争议的原因、纠纷和发展现状等进行登记,以掌握第一手资料,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打好基础。如只有一方当事人向工会组织请求调解,工会调解中心在立案后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征询是否同意进行调解的意见。在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工会调解中心应当正式启动调解程序,通知双方当事人作好调解的准备。如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根据调解自愿原则,工会调解中心不得强行调解,并应撤销立案。
2、深入调查、了解程序
担任调解工作的工会工作人员在对会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前,应本着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深入职工内部进行调查;争议一方为学校的,调解工作人员还应及时走访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调取相关资料,了解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要认真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同时还应广泛地倾听广大职工对争议纷争的意见和看法。要善于分析和研究,并对症下药,制定第一步的调解方案,在正式进行调解前做到心中有数,成竹在胸。
3、调解前的准备工作程序
工会调解中心在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前,还要做好调解程序开始前的准备工作。首先是要按照调解中心工作规程确定主持调解的工作人员(包括记录员),调解员的确定可以由争议当事人共同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调解中心直接确定。一般的纠纷争议可以由一名调解员进行,比较复杂和矛盾比较激烈的纠纷则可确定两名以上的调解员进行,但原则上不超过三人;其次是要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对调查阶段所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第三是要做好对调解地点、环境的选择,注意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高校法治化,这种心理暗示可以使当事人的敌对情绪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有利于提高调解成功率。
4、调解的实质程序
调解程序由调解者设计、操作,而最终的调解结果完全掌握在当事人自己手中。调解程序通常以纷争的当事人及调解者的公开陈述为起点,其他程序事项则可能因调解者的具体处理和案件的具体特征不同而有一些差异:如协商次数和期限的长短、对背景因素和关联事项给予的关注,调解者会见纠纷主体的方式单独会见或共同会见,等等,都可能有所不同。(P394)尽管如此,调解的一般实质程序,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关于调解的规定进行。一是先询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是由当事人分别陈述争议纠纷的事实,有证据的可以举证;三是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对纠纷的意见,并可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组织双方进行辩论,使纠纷争议的是非曲直更加清楚地呈现在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面前,最后由调解人员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摆事实、讲道理,并在恰当的时候正确地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争议的实质进行分析,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在此基础上把握时机,提出合理、合情、合法的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心悦诚服,最终达到使纠纷圆满解决的目的。调解意在促进协商,它有赖于当事人双方的自主处分和相互协作,(P394)调解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调解成功的案件可由工会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但基于调解的民间性质,签字后的调解书不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均可依法律程序寻求其他救济。调解中心无权强迫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
5、调解结束后结论报告及备案程序
调解工作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较为复杂的过程,调解的结果也不可能都取得完满的结局,有些纠纷在工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可以采取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及时给双方当事人提出恰当、合理的建议,让其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解决。对于调解的过程,不管成功与否,都应当及时写出分析报告和结案报告,并按规范化要求对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以便查询。
结语:工会调解制度构建是高校内部实现法治化的可行性手段之一,是民主与法制在高校范围内的有机契合,也是整个社会实现法治化的必要构成部分,能够有效地弱化法律的强制性与暴力性,使情与法更好地结合,所以更能体现中国人的生活习惯与生活准则,更有利于以自愿为基础的自由、平等、权利和社会价值的实现。构建工会调解机制,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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