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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诊所的困境及解决途径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13/12/01

文章导读:在新的一年中,各位网友都进入紧张的学习或是工作阶段。网学的各位小编整理了下载论文导航-浅谈法律诊所的困境及解决途径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工作和学习顺利!

   随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七所院校率先在其法学院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我国许多高校陆续加入该行列。“法律诊所教育”有效弥补了我国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等弊端和不足。学生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执业技能,培养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但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诊所作为世界先进的一种法学教育,在历史的发展中,依然面临很多严峻的问题,需要有一些解决机制来化解。

  一、法律诊所面临的困境: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问题:经费是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我国诊所教育面临的核心问题。

  首先,诊所法律教育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如办公室、接待室、教室等。

  其次,法律诊所的日常运行需要经费支持,如法律诊所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费用支出;

  最后,指导教师的报酬。要把诊所教育持续发展下去,必须要有一种机制吸引教师参与,参与时指导老师必须获得公正的回报,即必须获得应有的报酬。

  (二)法律诊所学生的身份问题

  诊所学生要像律师一样办理真实案件。然而,我国现行三部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赋予了律师特有的诉讼权利和地位,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诊所学生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得问题,但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诊所学生承担的是与律师是完全一样的,都是依法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没有健全的法律规定非常不利于诊所学生代理案件的开展,许多职业技能得不到训练,影响到法律诊所的训练目标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打击诊所学生参加法律援助案件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法律诊所的案源问题

  学生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没有执业经验,虽然提供的是无偿法律服务,但能否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同是个问题。当事人若不愿意将案件交给学生代理,意味着法律诊所将没有真实的案件,学生在真实案件中学习法律知识和执业技巧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而且法律诊所在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够,也就是说人们知道法律诊所的很少,这也影响了案件的来源。

  (四)法律诊所项目的成本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一堂课通常是由两位或多位教师共同完成的。法律诊所课程除了在要通常上课的教室之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作为法律诊所课程依托的必要基地,法律诊所也是法学院进行法律援助和扩大社会影响的基地。法律诊所可以说是一个类似律师事务所的实体。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学生在诊所接待当事人,准备各种法律文件,讨论和准备案件等。在诊所运作中,案件的安排,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同学与老师之间的沟通与联络,财务状况管理,办公设备的维护等,均产生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专职老师无法有足够的时间去管理诊所教育出现的日常问题,这就需要一些固定的人来进行管理诊所的日常生活,当然这种现象的前提就是法律诊所开展你的很好,有很多的案源,老师和学生都各司其职。

  (五)法律诊所的教师问题

  诊所教师是法律诊所教育最基本的主体要素,没有法律诊所教育教师,法律诊所教育不可能得以展开。美国法律诊所教师队伍的组成,基本上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之外另行聘请有丰富律师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工作的人,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须承担法律诊所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晋升职称的评价指标。目前我国的诊所教师队伍则与美国有很大的差别。当前已有法律诊所的十几所大学中,法律诊所教师队伍几乎都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中产生。这些法律诊所教师一方面新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另一方面,则同时兼顾其他的某一门或几门传统法律课程,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教师的精力,因为诊所教师的工作除上课外,还要指导学生有关具体实践案件的指导。

  二 法律诊所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首先,加快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一套法律援助的社会捐助机制,为民间资金的引入开辟道路。

  其次,允许法律诊所的教师律师在办理非援助案件时,和律师事务所一样,可以收取费用。

  再次,高校应该为诊所法律教育做出贡献。因为毕业生的质量是社会对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的评价标准,社会评价好对于学校的招生规模和收费标准都可以因此而适当提高。而诊所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因此,高校应该为诊所法律教育做出资金投入。

  最后,继续积极申请国外法律基金的资助,特别是福特基金会。

  (二)法律赋予诊所学生具有“学生律师”资格

  所谓“学生律师”是指诊所学生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享有与律师相同权利的法学院学生。在这方面,美国关于学生律师在法律上有完善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美国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可以以学生律师的身份参加具体案件的代理工作,虽然这些诊所学生一般不可以签署正式的法律文件(这些正式的法律文件一般要由诊所的教师来签署,因为诊所教师都有律师执照),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诉讼活动,法律诊所的学生就能够不受限制地积极参与。根据我国国情,诊所学生成为学生律师应具备的条件有:完成高等法律院校14门法学主干课程的学习;选修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并经法学院院长审核。

  (三)提高法律诊所的认可度

  首先,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在各高校的法学院网站上开辟专门的法律诊所栏目,解答来自于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其次,建立专门办公地点和电话热线,来为社会大众面对面、话对话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最后,采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等 多种方式、多角度进行宣传,提升法律诊所的认可度。

  (四)在条件允许的大学院校里,单独成立法律诊所的一系列教室编制和职员编制,这样能更好的发展诊所的教育。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在“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训练”模式下,使学生不得不独立地解决实际问题,他们不能再单纯地依赖教师给予的答案,而注重亲自动手和自我培养。他们会更加注重所承办“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努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的责任感大大增强,独立性也大大增强。另一方面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多种方式,让更多的学生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并使更多的学生参与案件的分析,群策群力,寻求多种方案,从中找出最适当的方案。可见,实践性教学模式给学生的主动性更大,使学生通过自身的经历了解法律的运行,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地去学习法律,从而学会运用法律。“真正的学习是在社会互动中,在冲突、混乱和惊慌中产生的”,诊所法律教育使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得学习利益,并在发展中促进我国法律援助的进程,维护社会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本土化诊所法律教育的问题及对策》王育红,李慧英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6卷第1期。

  {2}《法律事务专业诊所式教育模式的构想》常爱芳,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3}《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应用》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9期。

  {4}《论诊所化教育在我国的适用》葛海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副教授。

  {5}《浅析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建立极其完善》王建华,《世纪桥》,2007年第10期。

  {6}《诊所法律教育刍议》沈岚2006第3卷第3期。

  {7}《诊所法律教育中教师角色及引导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方法》白宁芳2009年第5期。

  {8}《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模式选择 》2008年第20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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