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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经济诠释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13/11/09

本文主要为广大网友提供“群体性事件的经济诠释”,希望对需要群体性事件的经济诠释网友有所帮助,学习一下!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矛盾引发,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具有一定规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从公民表达权利角度看,群体性事件也是法学问题. 我国目前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多发"但因各级政府缺乏经验等原因,群体性事件法律解决机制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立法和制定政策时常未考虑该决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执法中不注意策略,加剧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司法阶段未真正建立能有效解决公民诉求的中立机构等.正如法经济学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经济学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是一个有力的工具一川"法律经济学运用了众多的经济思想流派来分析法律问题.0=2>本文拟在对群体性事件法律解决机制的立法、执法、司法3个阶段进行经济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其各阶段存在的问题,力图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探索出应对方法.

  一、立法阶段群体性事件法律经济分析

  这里的立法0是广义的立法,不仅指人大立法,还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为了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首先要在作为源头的立法上减少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法律产生,经济学的方法有利于更好地认识哪些立法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哪些立法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法经济学认为,立法倾向于使利益集中的少数群体受益;使利益分散的多数群体遭受损失.假设某市人大或政府将颁布一项立法或政策,这项立法或政策草案会给该市50万市民每人造成20 元人民币损失(全体市民的损失是50万x20元=1000万元),但会给该市5个特殊企业带来总共300万元人民币的收益(总收益是300万).那么,作为损失方的市民和得利者的少数几个特殊企业,会分别如何对待这个草案呢?普通市民:虽然总损失高达1000万元,但市民反对草案的力量却很小,原因是损失平均到每人身上只有极少的20元,这对于个人来说并不太大,因此,他们反对该草案的积极性低"少数特殊企业:得利者是5个特殊企业,不是数万、数十万人. 少数的得利者更易为了集中的利益联合在一起,为使人大或政府通过该草案,他们将会比那些分散受损的市民更愿意提供对该草案的支持.于是可得出这样的结论, 公共范围越大,愿意提供用以影响该公共产品价值的力量就越小.此外,信息成本0的概念增强了结论的说服力:分散的受损的市民,每人只是可能0而非确定0损失20元,因此,他们不太愿意花费太大精力去搜集与此有关的信息.现实生活也体现了这个原理:在日本这些发达国家,农民占总人口比例小,这些国家的农业政策往往是提高农民誉粮价格,特别保护处于少数人的农民人口的利益.而在非洲贫困国家,农民占绝大部分,国家农业政策则往往是降低粮食价格,收买少数城市工人和城市精英的人心,以得到他们的支持.0川273再如,我国人大选举制度中,农民4人投票权约等于1个城镇人口的投票权分t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农民占大多数,城镇人口占少数.立法政策如果是剥夺多数人的利益而给予少数人利益,即使不公平,也不会遭受多数人的反对;而若是剥夺少数人利益以给予多数人的立法,则可能遭到强烈的反对,即使该项立法可能是正当的.因此,将该原理运用到群体性事件处理中就是:立法如要避免产生群体性事件,就要注意立法策略.第一,尽t少采取剥夺少数人的利益,将其转移给多数人的立法.这样的立法和政策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比如我国目前的征地制度,以大多数人公共利益0为由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就是典型的剥夺少数人利益,转给多数人(公共利益)的立法.这样的立法易引起少数者的不满,导致群体性事件.第二,人大立法和行政机关制定政策时应注意策略,尽t采取从多数人处取得利益,而给予少数人利益的立法.这样的立法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第三,当必须制定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剥夺少数人利益转给多数人的立法,如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地时,应合理补偿少数人的损害,因为合理补偿.的资金本质上来自多数人的公共税收.这符合从多数人处取得利益,给予少数人的立法不易产生群体性事件0的原理.这样,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立法的效应被不易产生群体性事件的补偿效应所抵消,最终不易产生群体性事件.曹如法国即规定,以公共利益为名征收公众土地之前,必须给予合理、公正补偿.

  二、执法阶段群体性事件法伸经济分析

  在执法阶段,亦须重视经济分析,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加剧其后果.

  (一)重复博弈与一次性博弈从博弈论看,群体性事件走向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重复博弈.在重复博弈中,同一个博弈被重复多次.而在群体性事件中的执法对峙,往往只是一次性博弈,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易孤注一掷.政府和群众各自一次性占优策略均衡选择导致了整体的最坏结局:政府和群众双方都想通过一定的合作和妥协来改善各自处境,但由于一次性博弈中欺编和违约都不会遭到报复,囚徒困境似的不合作通常难以避免.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不信任,往往导致群众采取极端行动.在重复博弈中,情况则改变了:对于任何一个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对方总会有机会给予报复.曹如,在经济垄断的卡特尔组织中,成员之间都采取-以牙还牙.的策略:所有成员从一开始就合作,对于每个成员来说,只要其他成员是合作的,则他就把合作继续下去.但只要有一个成员背弃合作协议一次,其他成员就从此再也不与其合作了.这样一来,采取违约或者欺编的一方就可能永远丧失与他人的合作机会,将会遭受长期的惨重的损失.由于在无限期的重复博弈,报复的机会总是存在的,所以,每一个参与者都不会采取违约或者欺编的行为,这样囚徒困境合作均衡是存在的.0=4夕拓群体性事件在行政机关执法阶段导致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群众的权利诉愿渠道不足,不能通过正规法律渠道表达其利益的需求来和政府重复博弈,于是往往通过群体性事件这种极端的一次性博弈方式来解决矛盾.因此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疏通民意表达渠道和公民参与渠道、法律救济渠道,切实依据宪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

  (二)从博弈论看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的重要性假设我很强壮而且脾气暴躁,如果不按我的意思去做,我马上就会发火.我的这个脾气尽人皆知,结果大家都小心冀冀,生怕惹我生气,都顺着我.我因此得到了好处.我的这个坏名声具有了威摄力,我可以不通过武力就能使别人顺从.于是为了维持这个可以给我带来利益的坏名声,我故意变得脾气攀蹂.我告诉别人:我是一个专横的人,我这样的人从不听任别人的摆布.我慢慢地将-随意摆布我.的定义扩大,-不顺从我的意志.、-不按我说的去做.也等于-随意摆布我..因此,一旦实施了这种策略,我就再也不能根据每种情况自由地选择其他的最优应对措施,为了维持我的这种威摄和利益,我只能越走越远..=.]140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常以为聚集的力t大,借此对抗党政机关,也采取这种博弈策略,而一旦开始这种策略,就不能示弱退缩.通过威恢步步升级来迫使政府满足其要求,这样群体性事件就不可回头的逐渐向更严重的方向发展:集体上访一静坐一示威一游行一堵马路一冲击机关一暴力和焚烧.因此,行政机关应注意把握好解决的时间,尽早、尽快地解决群体性事件,越早解决,行政机关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就越低.这就要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早期处理.但在实际中,行政机关却往往忽视了这点.譬如在((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6中,虽该办法名称上有预防和处、0两词,且预防 0在处置0之前,并且虽然引言部分强调预防0为主,但全文少有具体如何预防和早期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措施;且在篇幅上,讲预防和早期防治的篇幅较少,仅详细规定在出现严重群体性事件后的解决方案,有本末倒置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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