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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标权质押融资的发展状况 商标权质押是指商标权人以商标权作为出质的标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物权法》第223条中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此外,第22
7条中同时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商标权担保价值实现的一种肯定,赋予了商标权质押融资存在的合法性。
纵观国际领域内的商标权质押融资情况,可口可乐、麦当劳等全球知名商标都曾在上个世纪进行过商标质押融资的相关尝试,但由于商标权价值利用的固有风险,商标权质押融资在全球范围内并不普遍。我国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价值利用的认识整体上仍然较弱,回顾我国商标权质押制度的立法演进过程,1995年《担保法》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制度,1997 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配套颁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提供了商标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但金融业一直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或实施办法。在《担保法》颁布之后的十余年中,商标权质押只是作为个别银行的金融创新尝试而零星出现。直到2006年,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被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对策而积极应用并有所发展。2006年,北京诞生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两年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试验的基础上,在全国开展了6个城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试点,目前全国共有16个城市试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008年下半年来,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作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计划中的重要内容,商标权质押融资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推动。
二、我国商标权质押融资的现实困境分析
(一)无法回避的财产价值风险
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同样具有一般无形财产的属性,在其价值估量时不仅要考虑无形财产权的形成成本,还要考虑无形财产权的当前收益和未来收益,结合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从动态的角度去预测无形财产权的现实收益及未来收益。
除此之外,商标权还具有其独特性:1.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消费者的信赖度构成了商标的信誉价值;2.商标权的价值基础是商标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指明了相同或类似商品来源于不同的生产经营者;3.商标权价值是一种长期资产。企业通过注册与延续商标的期限,可以长期甚至无限期地使用此商标来获利。正是由于商标权这些特性,再加上贷款人缺乏商标权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很难把握,也无从测知其收益和风险,同时面临着很高的监控成本,客观上加大了贷款成本,使得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承担这些无法预期的风险。
(二)普遍存在的法律制度风险
我国的《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从该法条中可见,我国法律对商标权质权的设立不要求移转占有权利凭证,即出质人不需要向质权人提供权利证书。质押合同是依登记而生效的,而非依交付生效。这反应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商标权质押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糙泛化,并未突出体现其商标权的特点,导致实践操作中出现一定的障碍与困难。
另外,《担保法》第80条规定:“质押一旦发生,即一经登记,出质人便不能将质押利益继续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协商同意。”第二次质押只有在第一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由于我国尚没专门解决商标权质押的处置和实现问题的特别法律规定,使得质权人必须先获得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者直接申请执行令才能扣押和变卖担保物。以上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标权质押融资活动的发展,也给其带来了法律风险。
(三)客观存在的价值评估风险
担保物必须具有特定性或可确定性,商标权作为无形的财产性权利,其质押更在于商标权担保价值的可特定性和可确定性。所以商标权担保价值的确定是商标权质押融资实现的必经环节和关键问题。但目前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中存在着的一些缺陷仍然制约着商标权质押融资活动的发展。
首先,商标评估缺乏统一的法律评估准则。尽管我国目前制定了一些关于商标权评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2001 年财政部的《无形财产评估准则》等。但是现有的法律还是不够完善,商标权评估机构还是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其次,商标评估机构不规范并且违反公平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评估机构要想获得当事人的选择权是有政府部门指派的,他们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强,往往是分属不同的部门分管,缺乏独立的面向市场的能力,在设立上也往往由政府部门设立,所以他们对政府部门有更多的依赖性。在评估的过程中,按照一般的规则是要通过市场来选择和竞争的,但鉴于我国目前的评估机构的现实,由政府指派的评估机构往往并不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对于当事人来说也难以获得好的评估机构的机会。
三、化解我国商标权质押融资困境的路径选择
(一)构建完善的商标权质押法律制度
首先,从国外商标权质押的实例看来,其他类型的财产权与商标权集合质押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商标权的价值,即可以降低单独质押带来的风险。由于我国目前是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有形财产归不同的登记部门主管,这种状况使得集合质押登记存在不少弊端,所以,在我国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程序,为商标权和其他财产权的集合质押创造条件,将会提高质押登记的效率,促进我国质押制度的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债权安全。同时,为了确保与商标权质押登记对抗主义相一致,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权质押的公示系统,让公众查阅以及知悉。其次,健全评估制度。针对目前我国在商标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考虑制定一个无形财产评估的专门法律规则和准则,建立一个统一的商标权等无形财产评估的方法和标准、相关的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以构建一个良好的商标权等无形财产价值评估机制。
再次,目前我国关于商标权质押实现方式对于质权人出质变现财产作了很大的限制,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商标权等无形财产的交易市场。对此,我国应该建立商标权等无形财产的交易市场,从而为商标权质押的实现提供可靠的现实保障。同时,还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提存制度,为质权人的质权保全提供物质保障。
(二)设计彰显商标权个性的质押融资程序
虽然我国的商标权质押的立法规定了商标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基于其独特的内在个性,只是对共性进行规制是不够的。
第一,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商标的使用形式。目前,我国的法律只是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形式与出资形式,另外,商标法也规定了注册商标可以转让、许可,而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出资的其他的使用方式,则没有作规定,这样就造成了法律的空白,同时,也有可能带来法律的冲突。
第二,目前,我国虽然制订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但是由于该程序的相关规定仍不够具体,操作起来也很不方便。所以有必要对商标权质押程序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例如,关于商标权质押合同的订立、登记申请等都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商标权质押担保能力设立。
第三,构建知识产权融资的保险机制。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除主要面临知识产权内在的法律风险、价值评估风险外,还面临着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知识产权融资价值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解决风险防控机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融资风险机制的法律创新模式。可直接针对银行贷款风险开发知识产权贷款的履约保证保险,以知识产权质权实现失败作为保险事故,防范银行贷款丧失担保或担保实际无法发挥作用的风险;亦可根据知识产权价值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的常见风险因素,如商标侵权等,开发知识产权侵权的第三者责任险;还可针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准确的风险因素,开发知识产权评估责任险等。
(三)建立合适的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
如何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价体系,已经成为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最大难题。应当充分发挥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等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综合考虑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三种评估方法,根据被评估对象的类型、评估目的、评估前提条件、评估原则及外部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进行全面的判断分析,逐步消除目前评估中的人为主观因素。
1.市场评估法
市场法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方法。采用市场法评估商标专用权,应注意被评估对象是否具有适合市场评估法的前提,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商标权交易作为参照对象,搜集类似商标权交易的市场信息和被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
2.收益评估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被评估商标权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其价值的评估方法,一般采用资本化和折现途径来估算资产价值。使用收益评估法,要注意合理确定商标权的超额获利能力和预期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资金规模、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
3.成本评估法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商标权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商标权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得到被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要注意根据现行条件下重新形成或取得该项商标权所需的全部费用(含资金成本和合理利润)确定其评估值,在评估中要注意扣除实际存在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在正确选择以上评估方法的同时,商标权评估中还要注意加强银行、企业和评估机构之间的配合和协调,充分发挥促进商标权质押融资活动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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