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无序状态更需要加强法治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下,经济主体是模糊的,政府往往直接控制和替代企业行为,企业成了政府的附庸,因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在这一体制下政府政策和政府行为是具有权威性的,它在经济运行当中尽管有许多缺陷和不尽人意之处,却起码可以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和行政机制来控制社会经济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以削弱政府以往的许多权力为前提的,目的是为了强化企业独立的法律地位、独立的财产权利及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利。理想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在实际运作中,应以法律为先行,以指导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象我们这样以政府力量启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政府应依靠法律来组织、培荞和发展市场,企业也需要依法规在充满风险的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遗憾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尽管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至今仍处于严重滞后状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建立和完善还有相当的过程。已存的法律许多已不适应现时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呈现出无序状态,权.钱,情向法无情挑战,经济司法工作显得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具体表现在:(l)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备,法律空白很多,有的纠纷在处理时无法可依。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和生活方式日趋纷繁复杂,所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市场发育日渐完善,人们的消费结构比例也发生了重大变革。我国经济立法的规模和速度亦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经济立法成就显著,但总的看来.立法的规模和速度始终跟不上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市场经济关系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如我国一度拒于市场之外的客体,如技术、信息、土地、票据、证券等现在均进入商品市场,而我国有关方面的法律几乎还是空白,尤其是缺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因而在发生纠纷时,几乎是无法可依。(2)现有的法律法规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很多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难于操作。长期以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经济法律,一是太少,二是过于原则,因而在实践中运作的往往是依靠各行政部门和最高法院接二连三发布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办法、意见、规定等名目不一的规定,以弥补法律的空白,对许多含糊不清的概念加以界定。而这众多的规定由于出于多门、各自为政,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因而互相冲突、重叠。如合同法首先分而为三,即民事合同、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等各自由不同的法律调整。而同一类合同又有多个合同法规重复调整,如购销合同由《经济合同法》、《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