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及有关部门规章进行调整。很多法律用语不统一,同样含义的不一定用同一个词,而同一个词不一定表达同一个意思,因而在使用中,又要反复地依靠有关部门的再解释。由于奉行“宜粗不宜细”的宗旨,我国现存法律规定普遍过于原则和简单,原则条款、弹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难以胜数,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大批量地发布司法解释,而这又属内部掌握性质,因而使得法官在原则性规定上实际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无限制地从抽象原则中推导出运用于个案的具体规范,可在任意性条款中随意选择所运用的法律,极易导致司法专断、判决不公。权大于法、以钱压法、以情动法的现象日趋严重、屡治无效。(3)现代立法中不少法律条文与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基本要求相悖。由于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确认不久,现行法律中与这一目标完全吻合的还不多,很多法律在立法时一是受左的、保守思想的影响,二是为了与当时的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因而不仅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甚至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和基本要求相悖,如现在在处理企业之间不经过银行拆借资金,买卖汽车、房屋等未办过户手续,承包未经上级批准等纠纷案件时,均按无效合同处理,甚至以民事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这些规定和做法,显然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