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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恶意欠薪行为长期存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依法依约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恶意欠薪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已有两年多,相应的司法解释也已出台,而对于法律条文的实践运用还需进一步探讨。
论文关键词 欠薪入刑 立法意义 程序精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于2011年8月23日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草案(八)》,最终于2011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背景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基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遏制恶意欠薪现象的目的,确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普遍性
2003年,温家宝总理帮助重庆农民工熊德明讨薪事件掀起了全社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关注。但欠薪问题却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较满意的解决。
2008年,在欧债危机影响下,经济环境的持续不乐观,使中小企业面临的生存环境更加困窘,欠薪事件也屡见不鲜。国家统计局2009年发布的对返乡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拖欠和耕地情况的调查表明,返乡农民工中有5.8%的被拖欠了劳动报酬。其中,保留工作只是回家过年的农民工中有4.4%被雇主拖欠劳动报酬,而需要重新找工作的返乡农民工中有8%被拖欠了劳动报酬。对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而返回的农民工,因企业关停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13%被拖欠了劳动报酬;因企业裁员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5.7%被拖欠了劳动报酬。此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欠薪行为的存在是普遍的,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影响
恶意欠薪行为首先是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具有违法性。
欠薪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原则。由欠薪行为导致的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争端不断,由此也引发了农民工因为讨薪而杀死老板的极端恶性案件,如佛山市南海工厂厂主欠薪致3人被杀案等,社会影响极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之所以欠薪问题得不到解决,恶性事件频发,就在于之前我国未能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权益救济渠道不通畅,欠缺必要法律约束的解决渠道往往是形同虚设的,欠薪入刑必将给用工单位以及雇主以强大的震慑作用,同时广大劳动者可在严重损益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方式借助于严厉的刑法来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的同时“黑心雇主”也将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三)国际立法趋势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纷纷立法惩治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为我国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供了借鉴。如韩国《劳动标准法》规定,必须以现金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补偿金等,否则可以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于2000玩韩元以罚款,再如我国台湾地区的“雇佣条例”也有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定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果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新台币及监禁3年。
因此,综合考虑到欠薪行为的普遍存在性及其严重危害性再加上迎合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将严重恶意欠薪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是完全必要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意义
恶意欠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可忽视的,基于从根本上遏制恶意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的良好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目的,2011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最终通过了此罪。欠薪入罪的立法意义是重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恶意欠薪正是侵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甚至有可能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因为对于多数劳动者来说,“工资”可以说是其唯一的生活来源,是其自身以及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同时恶意欠薪问题如若得不到有效的治理,还有可能造成贫富分化的加剧,这无法避免的是社会的动荡与不安。
欠薪入刑,是以最严厉的惩罚性手段惩戒“恶意欠薪者”,增加其违法的成本,是更为有力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武器,同时也将避免因欠薪而引发的恶性事件,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单位元素便是劳动力,其持续和稳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石,从而无时无刻不在推动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前进。恶意欠薪行为侵害了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就是破坏了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打破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持续与稳定。
用人单位按时给予劳动者与之义务相对应的工资报酬不仅能激励劳动者认真工作,更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运作。相反的,一旦劳动者利益得不到保障,整个经济大环境就会发生脱节,因而可以说欠薪入刑是以最严厉的方式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再次,弥补现行法律的缺陷,完善规范劳资关系的法律体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一直未能有效解决,最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工资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庞杂、效力等级不一,相关规定较为原则且时有冲突,不易操作执行。“恶意欠薪”入罪,使得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更加严密、完整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更有效地遏制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