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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科技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采取系统科学方法,使这一系统的诸要素整体优化、结构调整、统筹兼顾; 科技立法首先需要实现系统整体优化,而结构质变规律是科技立法的内在要求。
论文关键词:科技立法;系统工程;整体优化
二战后,国家之间的竞争由军事竞争转向经济竞争,经济竞争的关键是科技竞争。为此,198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为进一步的深化改革,保持经济快速增长,党中央先后制定出“依法治国”、“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站在21世纪的地平线上,就如何有效实施“依法治国”、“科教兴国”,关系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的重大战略问题,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而进行科技立法,实现法制和科教有机结合,作为治国、兴国的保障,才是解决重大战略问题的关键。而考虑如何进行科技立法,要涉及方方面面问题。具体来说,影响科技立法的要素很多,诸多要素又是处于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中,因此,从根本上解决科技立法问题,决不可就事论事,只抓一点不及其余,而必须采取系统科学方法,把“科技立法”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找出和抓准这一系统的主要要素(子系统),做到整体优化、结构调整、统筹兼顾,才能收到实效。
一、科技立法首先需要实现系统整体优化
科技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其要素主要包括体制要素、政府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等。体制要素,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在科技方面的各项基本政策,并通过进一步的改革,使科技立法得到体制保障;政府要素,就是要坚持不懈地发挥政府对于科技立法的保护和扶持作用,这一点可以说是大多数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普遍重视。针对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仅实行20多年的时间,法律制度不健全,而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具体落实到政府部门就要“依法行政”,政府部门转化职能、转变思想观念、改进管理方式等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对于科技立法这一系统来说,政府及其致力于科技立法的行为,有利于科技立法制度的健全等,则成为重要的子系统;经济要素,就是指在实施的现存经济制度中和从事经济活动中对科技立法的建设起促进作用的有利经济因素,既能保证科技的高速发展,又使其得以转化为经济的繁荣,即达到科技经济协调发展因素;社会要素,就是指一如既往地发挥社会对科技立法的响应和支持作用。
“整体优化规律作为系统科学中的首要原则,是指系统整体功能的增殖、放大和最佳化。在一般情况下,系统整体呈现最佳状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系统内部各要素比较协调和谐;二是系统相互作用系数最大、性能最强;三是系统性质取决于序参量组合最合理、最科学状态。”依此看来,科技立法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符合整体优化规律,即要使科技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立法,就应使这一系统中的各个要素统筹兼顾,大力协同,配套联动。而我们一个时期以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做法则明显缺乏系统思维。如: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一方面科技活动规模较小,另一方面,一切都是在计划体制下面进行的,因此,科技立法屈指可数,僵化的体制束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严重影响科技的发展;而即使在市场经济的时代,虽然在经济体制下鼓励、支持科技的发展、进步,“但既存的经济和社会制度中的缺陷又在许多环节上制约着科技的进步。如市场经济模式对利润的单一化追求使科学研究在我国走上了急功近利的畸形发展道路,基础科学研究遭到忽视,严重影响了科技发展的后劲。”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保守、迷信观念也极大地妨碍了科技进步。总之,体制要素、政府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缺乏协调配合,导致阻碍科技发展的结果,因此,科技立法必须从系统整体化的原则出发,使组成的系统的各个要素以保证科技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科技立法为总目标,多管齐下,配套进行,不断提高系统要素的有机优化程度,才能使科技立法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迹。
二、结构质变规律是科技立法的内在要求
(一)实现可持续发展——科技立法的目标要素
可持续发展就是协调科技、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全面的发展。科学技术不仅要在生产领域迅速应用,极大地提高社会生产力,推动国民经济的调整发展,而且要帮助人类深化对人与生态环境相互关系的认识,发现节约能源、消除污染、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新技术、新方法、新途径,并把这些技术运用于生产,要求科研、生产、生态平衡一体化,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步进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对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是全方位的:从社会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到意识形态;从生产力的各个要素到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到社会管理结构、人的观念结构、思维方式。因此,科技立法,首先要建立鼓励与促进科学技术向社会全方位渗透的机制。既要保障科学研究的进行和发展,又要预防科学研究中可能出现的负面效应,更要预防和禁止科学研究中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既要促进和保障科学技术在生产领域中的作用,以科学技术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又要防止科学技术应用中对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破坏;既要保护科技人员合法的权利,特别是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的专有权,又要防止对科技成果的非法垄断等。
(二)政府加大对科技立法的扶持和保护力度——科技立法的保障要素
经验表明:对于科技立法的保护和扶持必须持之以恒,不能把它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权宜之计。在这方面,目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各级政府应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科技立法的重要性,只有先从思想上重视起来,才能在实际工作中积极、主动。政府加大对科技立法的扶持和保护,应当系统地进行,通过各种要素或举措配套互动、整体推进:1、依法行政,因此,在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时,把那些无法管、无力管的事情彻底还政于企业、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把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责明确、具体,在强调政府领导的同时,也应改善政府的领导;2、要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政府部门在研究和起草法律、法规时,要充分重视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避免以“管”的观念对待别人;禁止随便审批、收费、罚款,而且通过立法来争夺部门利益更是不允许。各级政府努力促进科技进步法制化、科技普法深入化、科技司法规范化,保证科技立法的有效贯彻实施。
(三)立足本国,面向世界——科技立法的原则要素
21世纪的科技立法,应体现科学技术的社会化,1、科技活动既以本国为基础,为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同时又在整个世界范围展开:它既立足于本国,又要面向世界。因此,它需要国家规模,乃至国际规模的科技发展方式。这需要全国性、全球性的运作与协调,必须发挥其宏观组织、管理与协调的作用。这就要求国内科技立法乃至国际科技立法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2、当代科技革命,已从人的体力解放发展到人的智力解放,消灭文盲、向大众普及科学技术,不仅需要通过国家立法予以促进,而且需要国际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援助,需要国际社会对此作出努力。社会发展的科技化。当代科学技术愈来愈显示出其在社会的决定性作用。当代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领域都离不开科学技术,无论从物质上还是从精神上讲,科学都是一种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
(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科技立法的动力要素
20世纪80年代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关于经济体制配套改革。党中央做出了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随着科技活动规模的日益增大,仅仅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调整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科技立法不断增多。随着科技体制改革深化、推动科技立法不断进行。
1、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用法律形式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阻碍科技发展的不利因素,被逐渐排除。科技以一日千里的速度迅猛发展。科技进步不仅提高综合国力,而且提高国际竞争力,使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威望不断提高,对国际重大事务的影响越来越大。但科技进步引起了人们的思维方式、生产方式、贸易方式、交往方式以至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尤其是二战后,随着大科技时代的到来,在科技对经济与社会的深刻影响中,人们认识到以法律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性。在西方,从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家已经自觉地以立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在我国科技立法的高潮也已与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接踵而至。
2、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用法律形式有效监控科技成果应用时负面效应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给我国的科技人员带来发展的历史契机,宽松的科研环境、自由的学术氛围、优越的福利待遇、鼓励创新的机制等众多有利条件,保障科研人员全身心的投入科研事业,从而带来丰硕的科技成果,但科学技术本身双刃剑的性质,导致这两方面结果:一方面,科技成果既可以合理利用造福人类;另一方面,对科技成果的误用、非道德使用、甚至是反人类使用,又将引起灾害性的后果。犯罪分子、恐怖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犯罪、恐怖活动,已经是很现实的问题。“在当代,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生物安全、环境安全等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严重的信息污染、基因污染、电磁波污染,越来越成为当代的问题,”所以,利用法律手段监控科技成果利用,严防高智能的犯罪、恐怖活动,科技立法显得十分必要。
3、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用法律形式来调整一系列的社会关系
由于科技体制改革而产生的科技活动,在活动中,引起的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仅仅靠行政手段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科技立法应运而生,如:(1)以市场为引导的科技活动需要有法律形式加以解决;(2)科技成果即知识产权需要法律加以保障;三是科技纠纷需要法律加以解决;实施科技活动引起的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去调整。如,科技体制改革后,许多科研机构断了“皇粮”研究所的法律地位如何,它有什么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它的管理体制如何确定,它的活动应遵循什么原则等等,都是需要法律加以确定的。
4、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用法律形式保障我国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面临着开放的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环境,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必须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但我们在交流与合作中,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应考虑到:(1)在当今科技、经济一体化,发达国家的外贸政策是与他的科技政策和科技立法战略相互配合的;(2)在国际贸易中,美国等发达国家凭自己的科技发达的地位,想让其他国家听其摆布,人为的把技术壁垒越垒越高;(3)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总是试图将国内法使用于国际竞争的场合。在和平时代,国际斗争越来越体现在法律层面上。无论WTO谈判、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还是签订与其他国家政府进行科技交流与合作协定,科技立法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既是科技立法的重要子系统,它本身又是一个由多项要素构成的系统工程。
除此之外,按照层次转化规律,作为系统地任意要素也具有内部结构,向对他的下一层次来说,他有是一个系统,所以,应该同样以系统科学方法对待科技立法这一系统工程的各个要素。同时科技立法相对于整个国家法律系统来说,又可称作子系统,从而处于与其它子系统相互联系与作用之中,因此,必须把科技立法置于国家法律的巨系统中,使之在与经济立法、教育立法等子系统的联系、转化与作用中动态地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