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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机制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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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网学网理学论文为您提供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机制改革探讨 参考,解决您在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机制改革探讨 学习中工作中的难题,参考学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量迅猛增加,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应用,新型建筑纷纷出现,由此引发的火灾也断增多,面对建筑工程建设领域的发展变化,以往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完全依靠行政手段的传统消防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为此,应按照服务经济发展和加强社会管理的职能要求迅速调整思路,从修订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法规着手,改革监管模式,使消防监督服务工作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在现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模式下,公安消防机构介入了从消防设计审批、施工检查、竣工消防验收到建筑使用后续监督的所有环节,全面监督审查设计、施工及竣工现状是否符合建筑工程消防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新形势下,这种监管的弊端日益凸现。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是国务院既定的消防工作方针,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建筑管理原理的。依此原则,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应由建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各方分别机构作为唯一的监督主体,全程介入,实行行政与技术双重监管,一方面导致了责任错位,弱化了单位自身义务,抑制了社会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消防机构警力有限,面对繁重的工程监督任务,日显力不从心①。
    在工程施工前和竣工后消防机构连续实施的技术审查、施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审批,在内容、程序等方面几乎是重复的,一方面造成了社会成本和行政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消防机构两次审批之间的矛盾。此外,消防部门在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后实施消防施工审批,一定程度上形成政府许可的重复,两者之间也难免存在审查意见上的冲突。
    政府职能改革要求,政府主要履行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技术性工作应社会化。消防机构当前承担着大量的社会管理服务工作,投入到工程技术审查中的精力难以保证,加之具有军队性质,技术骨干人员流动频繁,与专业的技术机构相比,技术力量先天性不足,容易导致出现错审漏审、错验漏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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