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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设计中,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的设施基本上都是按照健全人的使用尺度、活动模式和使用需要等来进行设计的。但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社会现实,且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疾病、交通事故等原因,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人,也存在幼儿及体弱的伤病人和老年人,目前我国人口中就有近2亿的老年人及残疾人。建筑设计中存在着许多不适合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的环境障碍。
无障碍设计这一概念始见于1974年,它强调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一切有关人类衣食住行的公共空间环境以及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都必须充分考虑具有不同程度生理伤残缺陷者和正常活动能力衰退者(如残疾人、老年人)的使用需求,并配备能够满足这些需求的服务功能与装置。近年来由于全社会的进步,无障碍设计在建筑设计中越来越得到重视。我国2001年正式颁布JGJ 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一些地方也颁布了无障碍设计地方标准。如2003年上海市颁布了DGJ 08-103-2003《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以下简称《上海标准》),对国家机关对外办公建筑物和商业服务、文化体育、医疗等公共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提出了设计要求。由于在残疾人和老年人中广泛存在信息和机能等障碍,无障碍建筑的防火设计有许多特殊性,而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还缺乏相关规定。
一旦发生火灾,正常人可以通过火灾事故广播感知火灾,还可以通过直接的呼叫、通知邻里或者通过通讯等多种方式进行求助。由于存在视觉障碍、听力障碍、机能障碍、精神不足、智力障碍等等不同类型的信息障碍,残疾人感知火灾是较为困难的。聋哑人因语言障碍,在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更无法像健康人那样利用电话进行有效的求助,有特殊提功能的火灾警报器对残疾人非常重要。
我国现行GB 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要求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才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但听力残疾者在火灾发生时听不清消防广播。所以无障碍建筑除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外还应设置闪光信号灯,在发生紧急状况时可以唤起周围听觉障碍者的注意,同时也可以其他人传达报。《上海标准》中就有无障碍建筑设置具有闪光报警功能的可视火灾报警装置的要求,在无障碍医院建筑内部设置这一设施更显重要。通过对闪光信号灯进行颜色划分,不仅可以区别信息的种类及性能,而且与标识连动还可通过画面传达其它必要的信息。为了使人们能理解闪光信号灯的意思,有必要将其使用方法标准化以适应重要场合的使用。老年人因白内障而发生的模糊不清及视野狭窄的状况,醒目明晰的散指示标志、标识可增强视觉冲击力,增加老年人正确获得信息的机会。疏散指示标志、识做到文字、方向、设计等标准化,也方便智力残疾者对疏散方向的辨别。在无障碍建标识的安装高度上,疏散引导系统中标识的设置高度应考虑轮椅使用者的视线要求,宜在1·1~1·2 m左右。
楼梯作为主要的疏散设施,其坡度越小、越平缓,行走也越舒适,但这却扩大了楼梯间的进深,增加了建筑面积和造价。根据我国GBJ 101-1987《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普通楼梯的踏步高度在140~210 mm之间,踏步宽度应采用220、240、260、280、300、320 mm。适合于残疾人、老年人的疏散楼梯踏步则宜为150 mm,踏步宽度保持在290~320 mm,以方便老人双脚站立,暂停休息。对于无障碍建筑,其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2 m,以便两个人挽扶通过,这一点明显高于GB 50045-19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居住建筑疏散楼梯最小净宽1·1 m的要求。
楼梯扶手是防止人员疏散时跌倒的重要设施,在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中即使对人员密集场所也没有这方面设置的具体要求。残疾人坡道除坡面应平整防滑外,坡道两侧也要求设置扶手。无障碍设计还要求在国家机关对外办公建筑物和商业服务、文化体育、医疗等公共建筑物接待大厅、通道沿墙设置扶手,楼梯则应两侧设置扶手。一般建筑的楼梯扶手高度为900 mm,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扶手的高度则宜为650 mm。此外,在楼梯扶手的设置数量上,无障碍建筑的楼梯应至少一侧设扶手,楼梯宽度达3股人流时则应两侧设扶手,达4股人流时还应加设中间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