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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农地流转中农户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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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地流转可以提高农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缓解“三农”问题。安顺市西秀区农地利用受多种不利因素影响,迫切需要发展农地流转。本文通过对西秀区农地流转中受到市场主体地位边缘化、流转模式单一和价格混乱等因素进行调研,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流转模式,中介机构,农地流转
  安顺市西秀区地处贵州省的中部,属中丘原区。截止2007年,西秀区共辖15个乡镇,农村人口50多万,人均耕地约0.087hm2。全区耕地存在土壤薄瘠,土地利用细碎化等问题,导致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迫切需要通过农地流转,促进农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笔者通过对西秀区宁谷、龙宫、轿子山、七眼桥、岩腊和旧州6个乡镇,21个行政村组的部分农户进行调研,略作浅析。本次调查获得农户样本99份,业主样本19份,乡镇政府样本6份。涉及土地面积352.5亩,其中耕地299.8亩,园地5亩,林地28.6亩,其它17.1亩。
  本文设贴现率为r,土地使用权流转年限为i,则农户的流转收益包括农地租金收益y。和转移劳动力的年收益y1,转出收益Ys=,流转的成本一是为寻找业主或中介,并进行谈判而产生的交易费用CCs;二是农户转出土地前的经营收益y2,则转出的成本Cs= CCs +。通过农地流转,农户的收益增量△Ys=Ys一Cs。当△Ys>0,农户在流转中受益,将促使农户增加农地供给。
  1 农地流转中的影响农户的因素分析
   1.1 农户在流转市场中主体地位逐步边缘化
  农户作为流转市场主体之一,其意愿未得到充分尊重,利益诉求不能及时得到体现,导致其市场主体地位从内外部两方面逐步边缘化。内部影响主要体现在农户因自身素质有限,出现自我边缘化的趋势。农户素质太低,无法进行高附加值项目开发,也缺乏与政府或中介机构进行有效沟通的渠道,导致CCs在y。中所占比例过大。尽管国家给予粮食直补、油菜补贴等多种农业补贴,但总额太少,凸显种地的机会成本太高,部分农户宁愿不要y。,转而追求y1,粗耕和弃耕突出。调研发现岩腊镇某村全村近200人,目前还剩70多名老人和小孩,调查涉及的11.3亩耕地均是粗耕。外部影响首先体现在没有明确农地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地位和利益关系等。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不受约束的占有土地权益,农民则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体系之外,使y。为0,加剧社会矛盾。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强制农户进行土地流转,并享受了相关权益,农民不能享受完全的自主权,所获y。极低,甚至没有,大大降低Ys,扭曲了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1.2 流转模式单一,流转价格体系不科学
  根据屠能的农业区位理论可知,在一定假设条件下,距城市周围的土地利用类型是呈圈层变化的[1]。在农户与业主对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涉及的超额利润的博弈中,不适宜的流转模式和流转价格都将制约不同圈层土地利用和土地流转。调查发现西秀区农户采用的流转模式比较单一,流转价格混乱,扭曲了农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偏离了帕累托最优。调查发现愿意转出农地的农户约47%选择租赁,约16%愿意选择代耕,约10%愿意采用转包。横向比较发现2008年西秀区愿意转出农地的农户估计的每亩转出最低地租与最高地租差距为420元,转入的最低地租与最高地租差距为400元;不愿意转出农户估计的转出最低地租与最高地租差距为300元,转入的最低地租与最高的地租差距为250元;二者估计的转出地租均价差距为70元,转入的地租均价差距为20元。纵向比较发现2007年实际转出价格比2006年的低约30元,2008年比2007年高约60元,2008年的转出均价为每亩390元。分析发现2006年至2008年西秀区农户农地流转的供给价格弹性系数分别约为:0.51、0.53、0.50。
  1.3 缺乏中介服务,增加交易费用
   P/C
    B  SS(MC1)
    P1  C  F
   P0  E0  DD(MR2)
   E1
   A
  MR1
   0  Q1  Q2  Q
  图1 农户直接进入市场支付的交易费用的剩余情况
  初始产权明确后,若缺乏中介服务,CCs增加,则新的制度安排带来的生产价值的增量小于其运作成本,将降低流转双方的流转意愿,进一步增加CCs,形成恶性循环,阻碍农地流转[2]。图1中SS为农户的农产品供给曲线(即其边际成本曲线MC1);MR1为农户边际收益曲线;DD为消费者(购买者)的需求曲线(即农户的边际收益曲线MR2);MC2为消费者(购买者)边际成本。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市场均衡点为SS与DD的交点E0,均衡价格为P0,农户的农产品剩余PS0和消费者(购买者)剩余CS0分别为PS0=△P0E0A的面积,CS0=△P0E0B的面积。实际流转过程中,单个的农户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只能被动接受价格,市场均衡点为MC1(SS)与MR1的交点E1,价格为P1。在这种情况下,农户的农产品剩余PS1和消费者剩余CS1分别为:PS1=△P1EA的面积,CS1=△P1CB的面积。消费者(购买者)剩余减少了P0E0CP1这块面积,这部分剩余被农户单独进入市场所承担的市场交易费所消耗。调查发现西秀区农地流转没有中介服务,出现了流转前,农户和业主存在信息不对称,不能直接进行交易,CCs增大。在选择“转出土地的花费”时,99户农户有30%将CCs主花在请亲戚朋友帮忙的吃喝中;农地流转时,农户缺乏中介服务,不能进行流转和外出打工,减少打工收益y1,增加流转成本Cs,降低农户的收益增量△Ys;流转结束后,业主开发破坏了土壤耕作层或者私自转变农地用途,增加农户后续生产成本,且违反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政策,缺少契约保护的农户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农户与业主之间矛盾尖锐,也使资源配置进一步偏离纳什均衡。
  2 建议
  2.1 增强农地流转主体的市场意识,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化
  市场具有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只有让农地资源进入市场,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依法、自愿、有偿的进行资源配置,才能逐步完善的市场法律体系,增强农地流转主体的市场意识,实现流转双方共赢[3]。在农地流转中,首先要逐步完善农地流转的外部环境,特别是法律体系和政策的完善。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法》等法规,在法律中明确“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明确农地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明确“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等;放松农地金融限制;加快农地经营权证券化进程等。其次要注重流转主体自身的内在思想观念、生产关系、社会行为等方面的积极地改变,特别要提高流转主体的独立自主决策意识和契约意识,增强其市场意识,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化。并使流转主体能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管理和经营之间的相互关系,能贯彻多学科并重,农、林、牧等多部门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兼顾,治山与治水相结合,经济、技术、政策等手段并用的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的宏观理念。
  2.2 丰富农地流转模式,完善农地流转价格机制
  西秀区农地流转中需要推广的流转模式主要有:一是专业合作制。即把农村的种植大户集合起来,组成专业合作组织。此流转模式适合信息平行传导相对顺畅,经营规模不太大,工业化程度不高的项目,如幺铺镇的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和岩腊的竹荪种植专业合作社;二是联营制。即土地原承包关系不变,种植项目由公司确定,并为农户提供种子和技术,实行分散经营,公司按保护价收购产品。此模式适合信息纵向相对顺畅,经营规模大,工业化程度较高的项目,如旧州的香米生产联营合作和陕西安康龙泉县的结对联营合作。三是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即农户放弃农村宅基地,将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户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农户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此模式适合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区域进行新区建设采用。如成都地震灾区实行的宅基地换住房。
  完善价格机制就是要在加快形成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反映农用地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的评估体系和机制[3]。
  2.3 完善机构,强化职能,提供优质农地流转服务
  各级政府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农地流转动态,在充分尊重流转主体的基础上,为农地流转提供优质的服务。首先是建立专职职能政府机构。建立专职职能政府机构,并强化其职能作用,理顺管理体制,促进农村基层组织的创造力释放,使林业、水保、“退耕还林(草)”等与小流域综合治理相关的机构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实现改造生态环境,控制水土流失,增强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其次是建立中介机构。一是建立土地流转评估和融资中介机构,为农用地流转提供租金确定和资金融通服务。二是建立农户维权NGO和中介监督机构,使农户能够在维权组织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监督机构防止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失衡”,保障中介组织的活力[4]。再次是建立信息沟通绿色通道。通过设立专线,及时掌握流转动态,配套农村基层组织和中介的服务,降低流转双方信息获取成本,增加交易透明度;最后是适当激励,树立典型。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使业主在实现合理的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过程中增进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如对地方经济贡献较大的业主,给予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的综合激励,进一步促进农地产业化经营。
参考文献:
[1]毕宝德.土地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5版
[2]张晓辉.农村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J].学术交流,2007年第9期
[3]冯玲玲、邱道持、赵亚萍、石永明.农地流转中二维主体的博弈研究[J].农村经济,2008年第11期
[4] R.科斯,A.科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5]李志强,李秀洪,张进清等.土地流转布局特点、趋势与对策[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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