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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城市化进程是否纯粹表现为“农转非”的过程或者结果,各方评价不一,但是通过福利经济学(包括新、旧福利经济学)的解释,还大众一个清醒的认识,从软约束力、利国利民、问题弊端等多方面阐释它的行为带给社会的经济福利,来解读重庆市大规模“农转非”的是是非非。
论文关键词:户籍,农转非,社会福利,规范分析
重庆规模巨大的“农转非”在全国掀起了一阵热议旋风,百度上输入重庆“农转非”5个字,马上找到相关网页约709000篇,各种声音铺天盖地而来,形成了前所未有的视角冲击,再加上“弊端”二字就会找到相关网页约39500篇,说明在重庆大规模“农转非”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否就如网络上探讨的一样,还要理性地从实际出发寻求一种合理的解说。它涉及到人们众多利益和众多领域,出现了大量以规范为主的评价标准,因此,我们选择使用福利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来尝试着阐述该问题更为合理。首先让我们对福利经济学做一个研究综述,以利于“对号入座”地解读该事件的来龙去脉。
一、福利经济学研究综述
最早要追溯到亚当·斯密(A.Smith)的福利经济学思想。他在成名作《国富论》中提出了“看不见的手”在自由竞争市场的调节下,私人经济利益同社会福利是一致的,使得人们在追逐个人利益的同时实现了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亚当·斯密是从福利的实现机制上入手,机械的看待这个问题,且没有区分城市与农村的差异。阿罗于1951年提出了一个一般可能性定理,即“对于特殊的只有三种状态的选择情况,要从个人偏好推导出社会偏好,需要满足一些合理化的条件。而能够同时满足这些合理化条件的社会选择机制是不存在的”,这一定理也被称为不可能性定理;也是与亚当·斯密同出一辙,没有超出斯密的任何框架。到了肯普和黄有光(1976)提出的“对于固定不变的个人排序集合,不可能性的结论仍然会出现。第一个命题是:在一组很弱的假设条件下,仅仅根据个人排序是不可能推导出一个实值社会福利函数的;第二个命题是:给定偏好的弱多样性,不存在能够同时满足强帕累托原则和匿名性且仅排序性的社会排序,准备在证明自我福利函数“正确”的情况下去解释社会的福利函数,这个过程要到“农转非”完成之后才能作为典型案例衡量,否则也是无本之源。亚马蒂亚·森(1970)确认为帕累托标准与自由主义是不相容的。也就是说,自由市场的福利增进与自由选择(或者强制执行)是不可调和的,这在“农转非”、拆迁等实践中容易得到证明。黄有光(Y.K.Ng)认为:“福利经济学是这样一个研究领域,它力图制定一些原理,根据这些原理,我们可以判断某一经济状态下的社会经济福利高于或低于另一经济状态下的社会福利”,可以为“农转非”的评判做一个注脚。马歇尔(A.Marshall)提出了充实福利经济学的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和外在经济三个概念,也是判断类似转非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庇古认为经济福利对于社会福利具有决定性影响,广义的福利难以计量,因而也难以研究,经济学要研究的则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那部分福利,即“经济福利”,就是本文研究的中心所在。米香则认为,像美国这样的“丰裕社会”,人们不仅关心他们收入的绝对水平,而且更关心他们收入的相对水平,即他们在社会收入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以致出现这样一种极端情况,一个人宁肯在其他人的收入减少10%的前提下,把自己的收入减低5%,而不愿意大家的收入都增加25%。曼斯菲尔德(E.Mansfield)的观点:“福利经济学是微观经济学的分支,它研究经济学家所可能提出的各种政策建议的实质。”,也是我们判断“农转非”的政策建议。罗尔斯认为“正义即公平。……它不承认强加给少数人的牺牲可以由于许多人享有更大利益而变得无足轻重”,是否真的如此,我们拭目以待。卡尔多-希克斯假想补偿标准:“在长期的一系列政策改变之中,政策改变对于收入分配的影响是或然性的,这次是这些人受益,使另一些人受损,下次可能是这些受损而使另一些受益,结果相互抵消,而使全社会所有人都受益。”西托夫斯基认为,卡尔多-希克斯的福利标准只片面地考虑原来的收入分配,没有考虑到情况改变以后的收入分配。因此主张对福利检验必须是双重的,即必须有两个标准:首先是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得到满足,其次是“反对变革的人们不可能贿使那些赞成的人投票反对这种变革”。李特尔认为:“不论卡尔多-希克斯或西托夫斯基标准,单独地或共同地,都能认为是福利标准,”因为其补偿都是假想的。针对希克斯的“在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以后,几乎所有的人都会好起来”的说法,李特尔指出:“如果相当长的时间是一个长时间的话,那么大多数居民都会死掉(尽管境况变得好些)。”伯格森、萨谬尔森认为既要承认穷人的一单位效用比富人一单位效用对整个社会来说更加重要,又不应过于强调低收入者效用水平提高的重要性。事实上,从罗尔斯到卡尔多、希克斯、西托夫斯基、李特儿的本质认识没有实质变化,就是用总福利的改进“忽视”个体福利的损失,如果阿罗定理、肯普和黄有光订立成立的话,这5为经济学的观点就很难站住脚,福利经济学家用实际问题带给了福利经济学两难困境。
二、福利经济学对”农转非”(土地)的研究综述
王茂福等在《水库移民安置目标:基于福利经济学的分析》一文中认为: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探讨水库移民安置目标可以分解为生活安置目标和生产安置目标,它是保障移民福利(幸福)的手段,其终极追求就是保障和改善水库移民和其他相关人口的福利水平。 沙玛建峰在《让农民明明白白进城——就洛阳“土地换户口”话题:访经济学家党国英》中说:农民在城里做工、生活,本来就应该和其他城里人一样,有理由获得各种社会保障。让农民用土地来换取这些东西,实在没道理。如果政府在城市搞“二元体制”,降低城市“新移民”的社保标准,那就增加了失地农民的风险。把这几项加起来,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不接受“土地换社保”这个等式。肖华在《取消农业户口不能变成“利空”政策》一文中说:社会上有呼吁取消农业户口,可是取消农业户口又变成“利空”或令农民“利损”的政策,就是因为在当前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还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却单方面的强制取消农业户口,这样的取消其实对农民不会带来多大的好处;要取消农业户口,首先要改变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陆士华在《农民工为何婉拒落户城市户口》中道: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朱必祥教授认为,迁不迁户口是一道利益比较的选择题,保留农村户口意味着土地有收益,而获得城市户口,意味着永久居住权。弄明这个群体的职业不稳定,如果“转战”其他城市,永久居住权就失去了意义,为此放弃土地收益权,显然不划算。阎炎,何志强在《洛阳“土地换户口”寻踪》中阐述道:事实上,重庆九龙坡、天津华明镇和浙江嘉兴等地的城乡统筹改革,在征地之外另觅蹊径,虽然具体操作不尽相同,但大多是走承包地换社保、换户口,宅基地换房的路子——失去耕地、影响生计的农民,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去宅基地的农民,得到新的住房。而洛阳农民放弃宅基地,得到的除了户口和由此而来的市民待遇,只有人均最高一万元的补贴。乔明睿,钱雪亚姚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户口与城乡就业差异》中认为:目前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依然存在二元分割;户口是限制农村劳动者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因素之一;拥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不仅几乎垄断了主要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而且在次要劳动力市场中也处于有利地位。陆益龙在《户口一元化改革:问题与对策———对四省市试点改革经验的调查》中说:中国户籍制度由于二元户口划分和迁移限制而变成一种粘附性制度。目前,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之分的户口一元化改革已在部分省市试点推行,但在试点改革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根据对四省市试点改革经验的调查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些问题实质上是法规条例滞后而进行随意改革的结果。林乐芬等在《基于福利经济学视角的失地农民补偿问题研究》中这样说: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乡结合带失去土地的农民遇到了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迎来了转变身份“由农民变市民”的机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失去土地保障以后能否融入城镇居民行列、获得相关福利的风险。与其他农村转移劳动力相比,土地被征用后的失地农民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不能亦工亦农、亦城亦乡,必须放弃对土地的依赖从事非农业生产,属于迁移城市的非自愿性的非经济性的强制性的政策性移民。从理论上说,土地补偿费是所有权对价,安置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补充补偿是发展权对价,失业补偿在安置补助费估算中最为重要。这对于失地农民的福利具有直接的作用。但是,难以服众:一是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二是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即未来收益部分。黄朝明认为,土地等级差别和由此产生的级差地租理论,是阐明土地在各种相互替代的用途之间如何分配的理论基础,也是认识土地经济价值差异的有力工具,应在征地收益分配中区分不同的投资和征用前后的土地用途,以此决定让各利益主体分享哪部分收益。梁爽在《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收益分配及其合理性评价———以河北省涿州市为例》中说:在土地非农化收益分配过程中,农民集体和个人得到的收益占比最小,大部分收益被土地使用者及地方政府获得。显示当前的城市化进程是由低成本的土地非农化推动的,而这种低成本是以农民集体及个人利益受损为代价的。黄朝明在《征地收益分配研究》一书中这样评价:即使东部或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出现的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基本上还是由政府主导的,在社保范围、标准等方面缺乏农民发言权,普遍存在保障不足的问题。李昌平在《户口制度是个冤大头》批评道:户口歧视由过去的城乡二元歧视为主转变成体制内和体制外二元歧视为主了;中国现在的户口制度,不仅继承了传统的城乡隔离,还发展出了城市与城市的隔离、体制内和体制外隔离、退休“多轨制”隔离等等。户口歧视由过去的城乡二元歧视为主转变成体制内和体制外二元歧视为主了;中国现在的户口制度,不仅继承了传统的城乡隔离,还发展出了城市与城市的隔离、体制内和体制外隔离、退休“多轨制”隔离等等。姜华撰文《城镇化不止是给农民个城市户口》说:要积极稳妥,不能一哄而上急于求成。城镇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一些地方认为城镇化就是多盖高楼大厦,农民“洗脚上楼”,城镇化成了房地产化;有的追求快见成效,盲目上马大工程、大项目,结果浪费严重,教训深刻。薛世君在《“统一福利”比“统一户口”更艰巨》中说:今天的“统一户口”无疑有助于满足农民对于城市的向往。 然而,统一城乡居民的福利保障比统一城乡的户口登记更为重要,也更艰巨,缩小直至取消两者差别才是实质性的突破。中国学者的“农转非”(土地)的研究综述只是从福利经济学的一个方面出发,没有全面的从福利经济学的体系上宏观地把握该类事件,本文是以福利经济学体系运用和它在中国的“被改造”来阐释“农转非”事件的。
三、”农转非”的福利博弈可能性
有鉴于此,无论福利经济学的内在冲突性,还是从土地流转(户口的“农转非”)的实际情况看,“农转非”的过程并非一路赞歌,也并非全是荆棘,重庆大规模“农转非”的事件到底能够带来怎样的社会效果,使用福利经济学的三大定理重新进行梳理,以最大可能地衡量“农转非”的福利博弈后果。
(一)“三大定理”对“农转非”的阐述
1、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它是指在经济主体的偏好被良好定义的条件下,带有再分配的价格均衡都是帕累托最优的。而作为其中的特例,任意的市场竞争均衡都是帕累托最优的。是否能够实现这个条件,需要明确5点:①经济主体指的是谁?政府、市场还是农民;②偏好良好的假定需要准确定位。政府的偏好是社会福利的增进还是政绩工程的显摆,区位不同的农民对“农转非”的偏好是良好还是一般,甚至厌恶;③再分配的价格未必是均衡的,如果是均衡的,难道一定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吗?其中需要指出的是价格问题是否就如福利经济学所阐释的福利计量手段,价格就成为“农转非”的核心问题,如果不是怎样衡量福利是否改进;④需要强调“再分配”的趋向性。“农转非”的实质过程就是大规模地再分配社会资源,尽力克服社会福利分配的不公平性,但这只是主观要求,能否如愿还需要3个环节:一是政府意愿;二是农民预期;三是执行机制。只有三个环节遥相呼应,才能真正实现这个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出差错,都存在被扭曲的风险;⑤“农转非”过程没有终结之前不存在帕累托最优。既然是“农转非”,其内在隐含条件是社会福利分配不公、农民福利受损,要转就要消除所有与农民福利受损的环节、过程、结果和制度。所以,这个“转”的过程永远都不会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只有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性。弄清了这5个基本判断之后,进入第二、第三定理实证性地解读重庆案例。
2、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它指每一种具有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人们所应做的一切只是使政府进行某些初始的总量再分配,它证明的是,每一个帕累托有效的配置,都可由某个初始配置通过市场竞争得到。第二定理能否应用于“农转非”的阐释呢?也就是说①“农转非”是帕累托效率吗?如果是,为什么还要“农转非”;如果不是,就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是否正符合了要通过行政机制(宏观调控)来实现呢,未必完全尽然;②市场机制包含什么需要界定完全,政府推动的“农转非”是不是与市场机制完全无关,如果不相关,转而使用行政管理学的纯理论知识就可以做出阐释。但是如果相关,关联度有多大,哪些行为应该被认识是市场机制的组成部分,哪些行为又应该一分为二的看待,哪些行为又与市场机制无关,纯属政府行为,必须有一个清晰地认识和界定,这对“农转非”至关重要;③人们所应做的一切只是使政府进行某些初始的总量再分配,还是政府所做的一切使人们的某些初始总量再分配。它关系到经济活动的主体是谁的核心话题,当经济活动的主体市政府时,“农转非”就变成了征服单方的“政治表演”,即使这个“表演”是为了取悦观众(农民),让观众受益,也有可能会变成独角戏。当经济活动的主题是农民时,没有政府的参与,要改变某些初始的总量分配是万万不行的。由此可以推知,大规模“农转非”的过程绝不是农民推动的结果。当经济活动主体是政府和农民时,事情就变得容易的多,福利经济学的第二定理是能够生效的。
3、第三基本定理(阿罗不可能性定理)。五个条件必须具备:①对于任何一套给定的个人偏好,存在一个与之相应的社会福利函数;②“正向反应”假设,即个人的变化不会影响社会的宏观选择;③“无关方案独立性”假设,我们的选择不应该受到那些不相干的可选方案存在的影响;④非强加性,社会集结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体偏好,可以得一个选择的排序;⑤假如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把他的偏好强加给了全社会,那么这个人就是独裁者。第三定理是一个福利博弈过程的价值判断,应用到“农转非”实践当中去,可以如此判定:①“农转非”的个人偏好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非常偏远的穷苦农民,转非后没有任何损失可言,只有改进可能性;二是靠城边比较近的农民多数采取不合作态度,他们在考量土地收益、财产保值增值的幅度与受损的风险;三是处于中间地带的农民,对“农转非”认识不足、评价不够、情况不熟致使他们持观望态度,并且一定会呈现左右摇摆的概况;个人偏好总体上大致可以把握,要做到“给定”是有难度的;②“正向反应”基本上不能成立。大规模“转非”过程中若是少量个体(占相当少数的人,或者说概率不超过10%,只是一个估计)的合理尚且可以说“个人的变化不会影响社会的宏观选择”,;然而,“加总原理”告诉我们,随着“多数”个人偏好的变化就一定会影响“社会的宏观选择”;③“无关方案独立性”假设一定会失去效力。 在中国这个熟人社会中,我们的选择无时无刻都在受到那些不相干的可选方案存在的影响,几乎没有例外,这是中国的社会心理特征决定的,短时期无法改变。因此,这个假设条件没有任何意义;④非强加性。大规模“农转非”的过程如果纯粹出于自愿,那么社会集结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体偏好,可以得一个选择的排序。如果不是自愿,而是某种力量强加的,就不能得到一个选择排序,没有大致排序的判断,转非的过程就变得盲目许多,各种福利损失也难以计算。
(二)”农转非”的典型案例:一个博弈模型解说
在大规模“农转非”的事件当中,我们使用了福利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对其阐述,尤其是现行的典型案例(既包括已发生的事实,也包括文件、规章、制度等规制的、可预期的事件走向);把福利经济学的三大定理糅合到典型案例当中,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给予解说。
1、农民福利能改进吗?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以下简称《通知》)[2010]269号)中①“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中说“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进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表面上看起来非常符合福利经济学的第二定理,但却没有具体下文,如果被各种形式的理由拒绝就近入学怎么办,归属哪个部门管辖,解决路径是什么等等一系列问题并没有以文件形式准确表达,百度中关于“农民工子女上学被拒”(把转户的农民真正视为市民还需要很长一个过程)的话能找到相关网页约153000篇,足以说明问题的所在,也是转户中农民抵制该工作的根源之一。②“关于自留地的处置问题”中“对已纳入承包地的,可按承包地进行处置和补偿”,众所周知承包地的补偿标准是往往落入地方政府的陷阱,众多与征地用地有关的纠纷恰恰就出在这个标准上,这是个鸡肋、软肋和容易被利用的边缘地带,也是损害农民利益的“枢纽”,农民对此了然于胸,深有体会,他们会禁不住问:如此这般,我们的福利在哪里?③对他们非常关心的土地现值与预期收益问题,《通知》的回答是“农村居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对承包地或者宅基地没有权证的农村居民,可以先行转户,待确定权后在进行退地补偿”。更不用说土地现值计算的实施细则和土地未来收益的预期增值,这些最核心的问题被蒙蔽,从福利经济学上看是相当一部分人利益受损,行政主体收益,社会总福利是否增进还是未知,“可是取消农业户口又变成‘利空’或令农民‘利损’的政策,就是因为在当前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还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却单方面的强制取消农业户口,这样的取消其实对农民不会带来多大的好处。要取消农业户口,首先要改变相关社会经济政策”。
2、谁主导福利再分配格局?当福利经济学以市场均衡、行为非强加性和农民(包含在人之内)正向反应、无关方案独立性为假设条件时,由市场决定的社会福利分配自然能够实现帕累托改进,直至帕累托最优。但规模巨大的“农转非”是否能实现市场均衡,这个均衡要求大量农民对转户有强烈的欲望驱动,政府又具备引导农民转户的能力和城市就业、配套设施;同时,市场可以自发地调节农民转户到何城镇、何地域,这样才能构成转户的福利经济学的均衡要求。可是在“应转尽转”的“自愿选择”胁迫下所有补偿均由“各区县(自治县)自行确定”,一个必然要产生:各个区县的标准都是合理合法的,即使差别巨大。不难发现在这次大规模的“农转非”过程中市场不是均衡的,是人为创设的;行为不是自愿的,是具有一定强加性的;转户的走势是一种负向反应(正向反应的对立面)和无关方案非独立性。一个原因可以概览:本次福利的划分主导者是基层政府,而不是重庆市政府;任期经济色彩和区域经济实力驱使基层政府执行“农转非”事件造成市场不均衡、强加性和负向反应、无关方案非独立性成为必然,“城乡结合带失去土地的农民遇到了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迎来了转变身份“由农民变市民”的机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失去土地保障以后能否融入城镇居民行列、获得相关福利的风险……,土地被征用后的失地农民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不能亦工亦农、亦城亦乡,必须放弃对土地的依赖从事非农业生产,属于迁移城市的非自愿性的非经济性的强制性的政策性移民”。
3、农民偏好与福利函数并非对位。福利经济学认为对于任何一套给定的个人偏好,存在一个与之相应的社会福利函数。也就是说,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有社会福利函数与之对应,相当于个人偏好与特定福利是一一对位的关联。在转非之前,农民以对应着农业、农村、生计、恬静等社会福利,但是在二元社会体制中,转非之后的农民的医疗、就业、社保、住房、子女教育等等各个方面在短期内无法正常转换信息与生态,信息与生态不能正常“转户”的情形下,他们的偏好与某种特定福利就失位了,这时的所有偏好几乎都找不到对位的福利收益,或许就业岗位的变革能够得到暂时的满足。可是一旦综合到吃穿住用行,最初的偏好满足也会被弱化,除非大宗商品、医疗、教育、社保等确实无忧,否则一定会产生偏好失位,“失地农民向往城市,偏好城市生活胜于乡村,但是当他在城市的福利‘生态’尚未形成时不如在乡村快乐……,失地农民最初知道农地将被征用因此可能实现自己成为城市人的时候,偏好城市胜于乡村,但是结果却正好相反,当他真正失去土地走进城市之后却因为不能融入城市生活,在城市的快乐不如以前在乡村时快乐”。
4、博弈结果尚未明朗。从理论上讲“农转非”是一个农民与基层政府博弈的过程,可能产生四种结果:政府受益农民受损、政府受益农民受益、政府受损农民受益、政府受损农民受损。其中,政府受益农民受益必然是非零和博弈,政府受益农民受损和政府受损农民受益是不是零和博弈还要具体分析,政府受损农民受损则必定是负和博弈,需要针对每一种可能具体分析,并提出我们的建议。
(1)政府受益农民受损。大量的案例证明这个博弈结果最为常见,也是对“农转非”最担心的结果,也是最容易出现的结果,原因有3个:①基层政府的任期经济色彩导致了一种政治绩效的“向我性”,政治业绩和地方经济实力必然促使它们把大量的公共资源掌控在自己手中,如补偿标准的地方化,导致矛盾重重;②农民本身的弱势状况导致他们在此类事件中基本上是无力回天的被迫胁从,加上信息不完全、地位不对称等形成了一强一弱的格局,在信息量和行为能力不够充分的条件下,农民受损的概率要大许多;③中国社会行政中心化使基层政府在社会公共事务中高高在上,更是强到了控制或开明(是一种主动的、善意的“控制”),这样的过程会有一个非对称的行为结果。正如黄季焜认为,即使东部或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出现的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基本上还是由政府主导的,在社保范围、标准等方面缺乏农民发言权,普遍存在保障不足的问题。
(2)政府受益农民受益。最理想的设计和运行目的,部分百度网友为此良好愿景总结了7条“农转非”的双方受益根据:一是农民人均耕地太少,养活不了自己一家人,必须外出打工。打工潮割裂了家庭,亲情,失去了最基本的人类情感天伦之乐,形成的留守儿童,老人和妇女。特别是留守儿童,失去了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形成跨踏的一代(富士康跳楼的都是农民工二代);二是土地过分散到农民各户之中,造成无法集约化,规模化耕种;三是农村基本设施特别是乡间公路、水利设施、卫生等基础特别差,无法进行建设;四是耕种方式低下,仍使用几千年的锄头,手打,肩挑等方式进行耕种;五是打工潮后,农村土地荒芜情况严重,部分耕地熟地逐渐变成了无法栽种农作物的生地;六是农业人口没有完善的医保和社保,造成重病无法得到及时治疗,老年无所依靠,只有眼巴巴地等着儿女扶养;七是农村教育资源缺乏,条件艰苦,农村孩子在成长阶段就被城市孩子拉下很多(举个不好说的例子:农村许多县都出不了一个北大生,而主城一个重点学校年年都有三十多个北大)。如果此七点在良性设计、端正目的和中性行为的共同作用下就会出现政府受益农民受益的局面。
(3)政府受损农民受益。这个结果目前来看还是有少量存在的,但要申明的是我们的评价标准是庇古可以用货币计量的那部分“经济福利”,这样就会出现暂时的政府受损现象。实际上从公共行政、政府声誉、社会福利改进上来这种受损不是真正的受损,而是一种“使政府进行某些初始的总量再分配”,牺牲少数人(政府法人)的福利换回社会更大的社会福利增进。遗憾的是“在土地非农化收益分配过程中,农民集体和个人得到的收益占比最小,大部分收益被土地使用者及地方政府获得。显示当前的城市化进程是由低成本的土地非农化推动的,而这种低成本是以农民集体及个人利益受损为代价的”。
(4)政府受损农民受损。这是最还的结果,却时常发生,所有两败俱伤的事件都是这个类型,但凡行为雷同于江西宜黄的暴力拆迁、海市闵行区燃烧瓶抵抗暴力拆迁的,都属该博弈类型。在全国各地恰恰大量出现了“躲猫猫”事件、“钓鱼事件”、“诽谤政府”事件等等不一而足,自然不用多说,该类事件中双方利益都受损,社会福利为负和函数,“然而不幸得很,作为零和博弈的竞争均衡,常常较少带来社会净福利的增长。因为在不愿、特别是在不能自由选择的情况下,竞争均衡往往是内耗,甚至是‘窝里斗’;而独辟蹊径,善于创新,则往往会创造出特别的高效益好效益”。
5、一束政策建议。在大规模的政治运动中,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注意制度设计:①要成立市政府统一领导的“农转非”领导小组,所有文件设计一律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其中的补偿标准、社保计划、教育入学等,并严格地执行特殊事件的奖惩制度;②农民弱势的情势暂时不可能被改变,只有以行政的高姿态来“提升”他们的权益保护,相对放低基层政府的地位,使其二者处在同一水平线,让他们有真正平等博弈的起点,博弈的结果也会平等化;③行政是社会的中心,在全世界同出一辙,包括所谓民主、自由的资本主义国家,否则社会的运转难以为继,这是必然。但需要在“克制”和“打压”基层政府的恶性行为上做足文章,不能放任,更不能由它们来设计如“农转非”一样的重大社会问题,这时的基层政府应处在被“打压”的地位;④中国户籍制度由于二元户口划分和迁移限制而变成一种粘附性制度。目前,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之分的户口一元化改革已在部分省市试点推行,但在试点改革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根据对四省市试点改革经验的调查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些问题实质上是法规条例滞后而进行随意改革的结果。 因此,推进户口一元化改革,可考虑法律修订或户籍立法优先策略,结合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改二元户口为统一公民身份,从而改变户口的难迁移性,实现自由迁徙。
四、福利经济学在“农转非”的失落与发展
“旧福利经济学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强调分配均等和国家干预。而新福利经济学则更注意强调福利的全民性,并主张通过提高效率来增进社会福利,同时强调个人自由。尽管新福利经济学从效率的角度表达了试图解决社会分配问题的意愿,但仍然只是一种理想境界,缺乏现实性”。如果政府干预的主观目的是“好”的,但被市场扭曲或者不被认可,这是福利经济学的过错还是福利经济学的缺陷?看来都要归咎于它,我认为并非如此,因为它涵盖不够广、触角不够深,强调自由放任的成分,缺乏凯恩斯的宏观调控与微观互嵌,所以使然,“由于福利经济学仅仅将功利主义伦理学作为福利经济学的伦理学基础,并竭力保持功利主义与实证经济学的内在一致,所以它在试图通过将经济学(事实学科)与伦理学(价值学科)相互结合,以便通过经济学的效率(创造财富)服务于社会福利(人类美好生活)的时候,自身却陷入理论困境”。归纳起来,福利经济学的失落有如下几点:①熟人与生人的社会类型差异冲击了福利经济学的偏好良性、偏好与函数一一对位、价格均衡、福利再分配和阿罗定理。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的特征对比显然很多情况下不能混为一谈地满足福利经济学的前提假设,尤其是陌生人社会,偏好在回报性的基础上可以传递且排序的群众基础和实施条件明显不显示、不充分,在熟人社会恰恰满足阿罗悖论的这个条件尤其是有族长或类似族长体制存在状况下,这个条件很容易满足,陌生人社会流动性和陌生化使传递和排序几乎不可能,中国的熟人社会滞留乡土情结很容易做到回报(有时候回报性因素要次于情感因素、道德因素等其他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排序和传递(在中国甚至这样的情况会传至下一代);加上政府的主导性,导致了价格、分配、资源配置等市场失衡,从而破坏了福利经济学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的“直接效益”;②福利经济学产生的社会背景差异导致了它的低效率或者无效率。中国社会是集体主义,社会生活往往表现为服从、强权、胁迫、非独立、传递性、变异性、飘忽性等,这些正是福利经济学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变量,如果不稳定、不符合、不达标,就破坏了福利经济学的前提条件,使其难免变得失落和不适应我国社会现实的大部分境况;③福利经济学的政策导向演化为鸡肋。当上述条件成立时,我们没有办法给出非常“规范”的政策建议,无法让世界变得更美好,更不能大幅度提高人们的福利水准。也不敢用拿来主义的操作手法对一些事关福利增减的事件作定性判断,甚至不能借鉴;要扭转福利经济学的失落必须把它进行中国式改造,根据中国的社会生态寻求福利经济学的突破。
鉴于这3点失落的表现,福利经济学的中国发展则有了明朗的取向,“福利经济学采用规范分析的手法,涉及价值判断……,力求说明‘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其次,福利经济学家是应用价值判断来分析和评价‘制度’的,诸如资源配置的制度(机制)、收入分配制度等等,带有很强的心理学、伦理学、法学色彩;最后,福利经济学家主张的政策措施,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它要在我国现实中发展,对时间作出合理的解释和政策建议,就先懂得我国的社会生态和人们的社会心理,这是首要因素,在此基础上以制度作为支撑平台,总和我们的伦理运行、法学特色来完成对事件的定性,提出合理化的政策建议,这就是它发展的机遇和发展的内在必然。
五、大规模“农转非”的福利经济展望
如果说“户籍制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际公约,妨碍了公民权利的实现”(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的话,必须把“政治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政治生态严格区分开来。进而涉及到“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公民受教育权实际上存在严重的不平等,它涉及多方面的歧视;户籍制度带有强烈的‘身份等级’色彩,‘公民’理念被忽视。首先应保障这些权利在事实上的享有或实现。我们应该让公民在市场规则的调节下,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和工作能力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不应人为造成迁徙、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户籍歧视’问题”。我倒认为问题也非尽然如此,要看在“农转非”事件中有多少行为符合福利经济学对社会福利的增加,有多少是违背福利经济的原则,其中包括判断前提、假设构架、体制运行、福利收益等。如果我们能够严格的执行我尝倡导“中国式”福利经济学的“规范”,那么福利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大有前途。
总而言之,“农转非”过程用“现成版”的福利经济学去阐释还有一些“信度”,但如果直接去政策建议则要三思而后行。福利经济学本身没有错误,只是社会生态的发展要求它与时俱进,完成版本的升级换代,才能对类似“农转非”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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