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增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中规范内容统11致的程度。
公文处理规范的1个重要特点是强调规范内容的统11致,这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公文处理是1种信息沟通活动,而1切有效信息沟通的前提条件都是要保持“符号体系”的统11致性,“符号体系”的统1程度越高,信息的沟通过程就越短捷,转换环节就越少,出现错误的几率也就越低。这当然就意味着信息沟通有了更好的效能和质量保证。但在我国党政两大系统适用的公文处理法规中,还存在1些本应当统11致,也可以统11致,但实际上却作了各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规定的情况。这种人为造成的多样性,已经给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带来了1些本不该有的困难和损失。
我们必须承认,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地位不同、职能不同,具体活动方式也有所区别,而且这些不同和区别,必然给服务于机关职能的公文处理活动带来1些各具特点的影响。但是,在我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以及党组织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模式,决定了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公文处理方面的客观共同点要远远大于它们之间的差别。它们之间的公文往来最密切,几乎没有1个党的机关不处理来自行政机关的公文,也没有1个行政机关不同党的机关公文打交道,而且现行的管理体制还需要同级党政机关经常性地联合制发同1公文。在这种情况下,党政机关在公文处理规范方面的不1致,特别是在“接口”方面的差异,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妨碍有效沟通的障碍。
笔者认为,目前党政机关各自的公文处理法规中需要就如下几个方面取得尽可能大的统11致:有关的概念的统1,特别应就反映工作活动及其流程的工作术语等作出统1的规定,保证其从词形到释义的完全1致,以建立起共同的工作语言;有关公文文种的统1,主要是针对党政机关通用的公文文种统1规定其名称、性质和适用范围,要保证对同1文种的所有表述完全1致;有关公文格式的统1,主要是针对公文的基本式样,有关尺寸规格,各部分内容的位置及排列规则作出1致规定,尽量减少党政公文在格式方面不具备实质意义的差别;行文规则基本精神的统1,也就是针对既适用于党的机关,又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规则作出1致性的规定。
(3)应在公文处理法规内容体系中补充完善1部分具有基本性的内容。
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活动不断面临新的客观环境条件,不断面临新的客观要求的情况下,公文处理法规需要补充1些新的内容,以对新要求作出回答,满足客观环境条件的需要。
笔者认为,在举国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党在宪法范围内开展工作,强调依法行政的情况下,公文处理法规中应适时地就公文处理所涉及的1些法律积极作出规定。如公文生效要件问题(制发者要件、内容要件、程序要件、外部形态要件等);公文效力范围问题(公文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机构效力范围、人员效力范围等);公文效力等级问题(效力等级的划分及各等级公文间的关系);公文失效的条件及其确认,失效公文的处置(撤销、终止、中止等);公文不同文稿、文本的效力问题;公文附件效力问题;1些特殊公文,如文件的效力认定问题,公文复制品的实际效力认定问题,公开发布公文的效力认定问题等。
笔者还认为,公文处理法规中还应有针对性地就客观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确立的1些带基本性的规则作出规定。如公文文种的选用规则,行文规则中的越级行文条件、多级行文条件、联合行文条件、抄送公文条件,以及机关内部外部会商(很多机关又称其为会签)程序、公文审批签发程序等。
(4)应更加讲究“立法”技术,使公文处理法规本身就成为典范公文。
公文处理法规是“管”公文的特殊公文,为了提高自身的质量,同时也为其他公文树立样板,它自身就应当是1个精品公文、典范公文。要做到这1点,需要现有的公文处理法规继续在具体技术层面上精益求精。
在“立法”技术方面,现有公文处理法规应当更讲究:
●用语的规范和精确。特别要注意使同1法规中表达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