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的合理和准确。要设置类项,使同类事项集中,不同类的事项分开。1定不要割裂事项间最密切的逻辑联系与时间联系,避免出现脱节现象。
●排列的有序和科学。项目的排列应有合理的次序,既要注意遵从习惯和惯例,更要注意根据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序的依据。究竟是按事物的时序,按工作程序,按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事理逻辑层次,按事件构成要素的逻辑次序,还是按构成事物总体的各“部分”的性质及相互关系排列,应认真加以分析和。
●结构安排的规矩和有效。要尊重规范性文件在结构安排方面的规范性,如以条为基本表达的单位,分章表述时,每1章至少包括两条等。还要讲究阅读和执行效果,如尽可能用主题句概括出每1条规则之后,再详细说明具体要求;……。
(5)应认真做好规划工作,在既有法规的基础上形成公文处理规范体系。
同许多人的看法相同,笔者也认为,现有公文处理法规,不管是党的机关的,还是行政机关的,都给人1个很明显的感觉,这些法规规范的各项内容之间涉及对象面的大小、规范自身的规格,规范内容的精细程度都有非常大的差别。同1法规,有的规范寥寥数句,概括出的是非常重大的原则,有的则用几句甚至1个不短的段落定义公文中1个符号的含义和使用;有的规范是坚定不移地讲“必须如何如何”,有的则为保持对所有情况的适应,不得不犯规范性文件的禁忌讲“1般应如何如何”。笔者觉得,之所以会出现这样1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我们让1个法规负载了1个规范体系的重负。也就是说,现在的1个法规所承载的应当是1个公文处理规范体系所应当负担和能够负担的。对于这样1个涉及面宽,技术性比较强的公文处理活动来说,如果要进行规范,单靠1两个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1个包含有若干个法规、标准和其他规范的的规范体系。为此,要完善公文处理法规的建设,必须尽快改变靠1个法规顶天下的局面。这需要我们认真进行规划,合理地进行分工,按照客观的规律性去建设规范体系。
按照笔者的初步设想,公文处理规范体系应当由这样两部分规范构成,1类是可以自主创设规则、主要涉及基本性问题的;另1类是对前1类起补充说明作用和具体执行作用、涉及各种操作性方法程序的。前1类是强制性规范,是典型的和真正意义上的法规。后1类则可以既有强制性规范;又可以实事求是地包含1部分供执行单位自主选择,1经选定就要不折不扣执行的选择性规范;还可以包括1部分旨在进行方法指导,并不要求不折不扣实施的推荐性规范。这样硬的就是硬的,软的就是软的,原则的就是原则的,具体的就是具体的,粗的就是粗的,细的就是细的,宏观的不涉及微观问题,微观的也不“侵入”宏观的领域,各种规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有侧重,各讲各自的话,各实现各自的功能。
[1] 为行文的方便,本文暂且称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为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