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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小额贷款公司自全国试点以来,在各省得到了迅速发展。贵州省作为最初试点省份之一,其发展速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然而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增加,由此带来了成本偏高、资金来源困难、缺乏征信数据、监管不统一、转制困难、与改革设计目标脱节等问题。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处于进退维谷的攻坚阶段,笔者试图通过对贵州省部分县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寻找小额贷款公司的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并针对“只贷不存”这一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和评判。
论文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困境,政策支持
一、贵州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1、贵州省的试点省份,贷款公司发展迅速。2005年,央行明确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省区进行只贷不存的“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2006年8月15日,江口华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江口县挂牌成立并举行首笔贷款发放签字仪式。为了控制风险,公司对贷款的额度进行了限制,规定单笔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全部资本金总额的2%,并规定“三农”贷款比例不得低于30%。据调查,华地小额贷款公司70%以上的贷款都是担保贷款,其余主要按照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在贷款对象上,主要以个体经营者和农户作为目标主体,农村个体经营户占贷款对象的72.2%,其余主要为农户贷款。除农户种养业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用途涉及农户产品加工、农村建房及农机、农业运输、农村物流、旅游等多个领域。贷款主要以3个月期和6个月期的短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占77.67%,其余贷款为1年期(含1年)以上贷款。平均贷款金额在1.1万元左右,高于2万元以上的贷款业务相对较少。
贵州省自开展小额贷款试点工作以后,共分三个批次成立了89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贵阳市为19家。按照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为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但贵州省目前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都达到了1000万元,最高则为5000万元,均为股份有限公司。据调查,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总计有17户,重点面向贵州省“三农”和农村经济较为活跃的县(市、区)进行布点,共吸引和募集社会资本5.37亿元,其中,法人股东资金2300万元,自然人股东资金5.14亿元;84%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拥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6%以上的高管人员拥有金融业从业经验。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主要在贵州经济强县进行布点,36家获得筹建,其中安顺市作为多种经济共生繁荣改革试验区而获得7个试点公司名额,为各市(州、地)之冠。第三批36家,为2010年年初完成审批和组建,主要分布在还未有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
贵州部分贷款公司到2010年8月末注册资本金情况(单位:万元)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金 | 成立时间 |
1 | 贵州江口华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3000 | 2006-8-15 |
2 | 安顺市平坝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 1300 | 2009-3-6 |
3 | 贵阳市白云区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3000 | 2009-6-16 |
4 | 贵阳市云岩区汇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2009-9-28 |
5 | 贵阳市中兴银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2009-9-28 |
6 | 湄潭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2000 | 2010-5-23 |
7 | 贵阳仰天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3000 | 2010-7-27 |
8 | 贵阳新合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3000 | 2010-8-15 |
资料来源:根据调研数据整理而得
据易贷中国网资料,截至今年6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达1940家,贷款余额为1248.9亿元,其中,短期贷款余额1234.9亿元,半年新增471.4亿元,占到了整个贷款的98.88%。目前,贵州小额贷款公司已分布在省内51个县(市、区),无论是发展速度,还是发展规模,贵州小额贷款公司的布点数量和实际到位资金均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
2、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健康,实现盈利,较好地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调查结果表明,贵州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运行情况良好,试点工作基本达到预期目标。截止2009年年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已累计发放贷款15.11亿元,贷款余额9.97亿元。从贷款项目产业分布来看,一、二、三产业均有分布,贷款对象主要集中在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和“三农”方面,其中“三农”贷款占整个贷款总额的20%,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贷款则占80%。期限大多在7-11个月,年利率在18.9%-25%。贷款发放效率高,基本1天办完和是先拿走钱,完后再内部做完手续。以贵阳中兴银联小额贷款公司为例,100多笔业务中没有一笔不良贷款或逾期贷款,公司信贷质量优良率为100%。该公司董事长龙其凡介绍,公司坚持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公司为例,同一借款人的最高借款上限为250万元,有效防止了贷款过度集中。
二、目前贵州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困境
据笔者对省内部分县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系列问题,值得管理部门关注。笔者选取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
1、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金融业务,却享受不到金融机构的相关待遇,经营成本偏高,不利于其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享受不到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运营中的优惠待遇。比如:在同业存款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只能按照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业存放利率,直接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效益,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将营运资金不存放银行,造成资金体外循环。在税收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目前按5.6%征收,而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则按3%的税率征收。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范畴,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运营成本高于一般金融机构,造成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
2、融资能力塌陷,规模难以做大。
小额贷款公司以其手续便捷、机制灵活等特点,适应了“三农”经济和小企业的现实需求。但是,“只贷不存”的政策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靠资本金放贷,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大多不超过亿元。一方面是资金有限,另一方面是面对大量的贷款需求,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后半年甚至几个月内资本金即接近贷空。 由于缺乏后续资金,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完资本金之后,便“无事可做”,这必将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经营。在利益驱使下,还可能出现非法集资等手段募集资金扩大贷款规模的问题。贵阳市汇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业务启动三个月左右,5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基本上都发放出去了。据悉,省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绝大部分由民间资本出资组成,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大部分在3000万左右;贵阳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高为5000万,最低只有1000万,不少公司往往都在开业后三个月内全部贷完。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来源局限性较大,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相对于旺盛的市场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规模则仅限定注册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可向银行融资,但现实中向商业银行融资,也同其他非公企业一样困难。同时,“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难以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仅依靠股东提供的资金经营,很大程度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放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尴尬处境中生存前景堪忧。中兴银联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正向银行申请贷款,从银行反馈的信息看,苦于还没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评价标准,迟迟不能做出贷款的决定。
.“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难以持续运营。据统计,目前我国有3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持续运营,要靠外部不断注入资金。由于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自身都面临着资金来源困难的瓶颈,就更难正常发挥提供贷款的功能了。此前,央行试点的几个小额贷款公司曾经试图通过股东增资和分红截流来实现持续发展的目的,但是,股东的投资积极性由于长期得不到回报受到严重损害,公司的发展陷入困境。事实上,主要靠资本金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更像是一个投资公司,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而资金严重不足使其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根本无法保障可持续性。“只贷不存”的规定将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个突出瓶颈。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门槛高,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规模的增加,使资金供给受限。《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资本金起点提高,对防范风险有一定的作用,但也限制了社会部分闲散资金的进入。仅靠资本金运作,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受到影响。
3、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尚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造成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全面了解客户信用状况,经营风险增加,也影响到征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根据银发(2008)137号文件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比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但调查发现,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且业务发展初期,征信管理技术标准较低,管理经验缺乏,目前接入征信系统的条件尚不具备,更不能像商业银行一样可以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情况,因而其控制贷款风险的难度增加。同时,针对小额贷款公司面对的农村金融市场而言,单独开发客户信用数据库的成本太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敢轻易涉足农户贷款,这正是贵州省农户贷款的覆盖率较低的原因。
4、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有待完善。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中小企业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未经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实际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工商企业,人民银行只在内控制度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指导。国家的政策是谁审批谁负责,审批部门承担了市场准入管理、人民银行负有报备管理的责任。作为特殊的企业,现行由省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操作方式,法律依据不足,在监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5、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改革设计目标出现脱节化,商业持续发展难度增加
一是单一保守经营模式与农村金融创新突破的矛盾没有缓解。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的放贷方式比较单一,利率执行固定化严重。从贷款形式分析,全部贷款均为担保贷款,无信用贷款。贷款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利率分布没有明显的档次特征。“三农”贷款比例较低,远未达到人总行《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中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投向“三农”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70%的标准。
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虽然规模小,但作为新型农村金融业机构,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在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中求得自身的发展和壮大,离不开金融产品的丰富与创新,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暂时还不能利用小额支付清算系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部分汇款业务的准入形同虚设,其业务领域的开拓和服务客户的功能相对较低。同时,同正规金融机构比较,在农村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上,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显著的突破。《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只能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允许跨行政区域经营。这一规定使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集中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导致了风险集中。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上仍简单复制商业银行模式。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采取担保、抵押等贷款形式,在贷款对象上还没有按照国际小额信贷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群的模式运营。现有的运营模式有可能会使小额贷款公司逐渐走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运营模式上去。没有真正发挥扶贫和支持三农的功能,这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相背离。如果这样,成立新的小额贷款公司还不如扩大农村信用社规模来得便捷。
第四,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国家明确规定要建立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基金等风险控制措施,但目前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仍然没有明确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多数公司人员素质较低且缺乏必要的培训,有的公司单笔贷款金额较高,有的没有内控制度,这都增加了贷款风险。
6、公司形式转变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变为村镇银行,但小额贷款公司改造为村镇银行并非一条坦途。银监会2007年出台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村镇银行必须由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成为最大的股东,这意味着,按照相关规定,改制后的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股东将彻底丧失话语权。这种“为他人做嫁衣”的方式是企业股东不愿看到的。
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这就是说,村镇银行必须由银行控股或者全资经营。而目前试点中的几家小额贷款公司,本着“谁掏钱谁投资”的原则,几乎全部为私人资本。这意味着,要想将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必须将相应股份转让给银行,对于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来说这是难以接受的。同时,这种转变也必然会改变小额贷款公司灵活多变的经营机制,丧失其本身的优势。而在这样的制度土壤里,小额贷款公司也是生死未卜的。
至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就陷入了悖论当中:若维持现状,小额贷款公司无法有所作为;若转型为村镇银行,实现银行控股,来源主体势将逐渐枯竭,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将变得没有意义可言。
三、对进一步推动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策
从金融体制改革的角度,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运转需要实现以下几点:
1、清晰认识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定位,赋予其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待遇,同时将其贷款业务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尽快落实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相关措施,方便对个人和企业信用情况的查询。建议从法律上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范围,使其能够享受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同等的待遇,对小额贷款公司征收营业税,参照执行农村信用社目前的税率。
2、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所有权。为什么民间借贷这些年一直非常活跃,且95%的贷款是被金融机构看作高风险的信用贷款,但坏账极少,原因是经营者是用自己的钱在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能否成功关键在所有权。《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实收资本主要指自有资金和捐赠资金。运营资金完全是自有资金的小额贷款公司所有权是明确的,在经营上能够做到自担风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运营资金中有捐赠资金或有投资人资金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上存在所有权界定问题,利润如何分配、亏损由谁负责、经营由谁来监督等一系列问题都无法确定。在所有权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问题与改制前国有企业遇到的问题是一样的。
3、突破法律法规方面的障碍。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由政府批准,数目由政府控制。这不是小额贷款公司成长的正常环境。既然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就应该适用于一个一般性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 应该跟工商注册一样,有一套明文规定,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而且,在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变的相关规定中,应有对初始投资者的优惠政策,免得其只能“为他人作嫁衣裳”。
4、小额贷款公司应“可贷可存”。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不允许吸收存款,这有降低风险的考虑,避免存款被卷走。但这极大地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扩张和竞争。显然,如果钱都贷出去了,那只能等着这些钱被收回来,再向外贷。这降低了资金的流动性,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也限制了优秀公司的发展。实际上,“可贷可存”是孟加拉国的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告诉我们的经验。对此,多年从事小额贷款金融的茅予轼先生建议,开始可以做一些限制,比如前三年不许吸收存款,从第四年开始可以少量吸收,到第几年可以不受限制吸收存款。笔者认为,至少连续经营多年且具备较好资产基础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该考虑放行吸收存款。
5、制定合理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框架。现在银监会和人行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管、处罚等权力下放给了地方政府。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这或许能给出一定的灵活性,但作为微型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就失去了基本的后台支持。一有困难,有可能被地方一关了事。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基本上是商业银行不愿涉足的业务,风险更大。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支持的是小企业、困难企业和三农生产,这些贷款往往存在较高的坏账发生率。前些年政府承担了大部分国有银行的呆坏账,小额贷款公司如果形成呆坏账,只能自己消化。与金融监管部门相比,地方政府更不具备监管优势。与其交由地方监管,还不如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或者小额贷款保险互助机构来平衡公司间的风险。笔者认为,对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督管理,应由省级政府金融办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县域支行负责实施最为恰当。因为首先,人民银行县域支行有统一监管体系,另一方面也具备专业性。其次,增加人民银行县域支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能,可以提高各支行的工作效率。
总之,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大发展,需要体制内外多方面的共同努力,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防范风险。针对其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如放松资本金来源限制、转为村镇银行的条件限制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让民间信贷真正走向合法、健康发展的道路,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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