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学网为广大网友收集整理了, 会计稳健性在我国运用情况探析——基于会计制度设计层面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会计稳健性又称为稳健原则或谨慎原则,它在我国的运用经历了从具有中国特色到与国际趋同的曲折过程。本文拟从会计制度设计层面分四个阶段分别分析,以利于人们对它有更深刻、更系统的认识,以达到有效运用及进一步探讨的目的。探索运用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1992年)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对是否引用稳健原则,理论界、实务界存在重大分歧,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会计制度也逐步进行了相应的配套改革。1983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允许在中外合资企业的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或先进先出法,商业企业提取削价准备金。从1990年起,深圳试行了《深圳经济特区会计改革方案(试行)》,其中会计稳健性具体体现如下。
存货计价方面规定:年终存货盘存计价可以采用账面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估值,年末可以将发出存货成本按最后进价进行一次全面调整。计提准备方面规定:允许单项债权账龄超过一年仍未回收时计提坏账准备。固定资产方面规定:允许固定资产重估,调整账面价值,对重估溢余只能作为资本公积增加,不能作为当年盈利。允许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允许采用年数总和法、余额递减法和首年多提法等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收入确认方面规定:国内收入以货已发出,账单已交买方并收到货款,或收到买方签发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收到由买方开户银行签发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为标准。委托代销收入以收到代销单位证明商品已销售的代销清单为标准。国外收入以货已发出,备齐单据并持买方开出的信用证交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后为标准,或以货已发出,开出发票并收到对方交付的支票、本票或商业票据为标准。在这一阶段,上述的做法说明我国在运用会计稳健性原则上做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深圳,在稳健原则的运用上做了全面探索,为1993年在全国范围内运用稳健原则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