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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游保险论文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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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旅游发展现状

一方面是旅游产业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由旅游所产生的风险却相对缺乏国内旅游者的重视。这些风险或者来自于旅客们热衷参加的旅行途中各种较危险的项目如登山、潜水、滑雪、漂流等,或者来自于旅行社不规范的管理与操作,或者来自于旅客正常旅行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意外风险,在众多风险面前,旅游社与游客却没有采取足够的风险管理手段来保障相应的风险,由此导致的旅游风险事故层出不穷。如2012年2月12日13名济南游客在泰山自助游并采用非正规渠道进山,结果2名驴友因迷路失踪。泰山景区公安、消防、和景区工作人员200多人搜救一天一夜,只救出一名男子,另一女子则最终遇难。又如2012年4月10日,北京教授张国玺及其夫人参加了昆明的“西双版纳”豪华游,却遭遇旅行社擅自转单,而地接社由违规将两位老人转给私家车主,结果遭遇交通意外,教授当场死亡,其他四人受伤。还有2012年5月河南驴友去西藏攀登大峡谷,一行7人包括向导遭遇雪崩,2人当场遇难后,另有3人受重伤被困雪山十多天,尽管最终获得了救治,但由于地处海拔很高的大峡谷,没有道路通行,给营救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耗费了不少的人力与物力。这些旅游风险事故,不仅给游客本身带来了极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且由于要对游客进行救助和治疗,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经济负担,因此,探讨合适的旅游风险管理方式,有效降低旅游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是当前旅游市场一个重要的任务。

2旅游保险及其内容

旅游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对于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与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的“旅游保险”的保障范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医疗费用保障、个人财务保障与个人法律责任保障。我国现行的旅游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旅行社责任保险。

作为一种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险主要保障旅行社在从事各种旅游业务与经营活动时,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而由法律判定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国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所有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这表明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并非旅客或旅行社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由于所有的旅行社都必须投保,因此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旅客不需要参与就能获得的一种旅游服务保障。可说是旅游保险里的第一道重要保障。

(2)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该保险主要来自旅客外出购买车船票时提供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保费附加在票面金额内,占票价的5%。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其中用医疗费用的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限从旅客检票进站或上车上船起算,至检票出站或下车下船截止。在该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期内,若在车船行驶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旅客死亡、伤残或丧失身体机能的,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要求支付保险费和相应的医疗费用。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也是一种法定保险,也是旅客不需要单独购买就能享受到的旅行保障。

(3)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该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主要保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参加一些危险项目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旅游者在旅程中若有意参与如登山、探险等具有较大危险性的项目时,购买该保险能够有效地保障出现的风险。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所开设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按国外游和国外游进行区分,国外游保额30万到50万不等,国内游10万到20万,期限都不超过7天。保险期限自购买保险开始旅游活动时起,到整个旅游活动结束时为止。

(4)住宿旅客人身保险。

该保险也属于商业保险,由旅客自愿选择购买。是保险公司为旅客在旅行过程中入住宾馆、饭店的所遭遇的风险开发的人身保险。其保险责任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向住宿旅客提供的人身保险金5000元;其次是向住宿旅客提供的见义勇为保险金共1万元,第三是为旅客随身物品遭受损失提供的补偿金200元。保险期限为15天,自住宿之日起算,期满可以续保。

(5)旅游救助保险。

该保险是由国内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SOS)联合提供的国际旅游救助险种,是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扩展后发展的一种险种。除了保障旅客在旅行途中遭遇的人身意外伤害外,还可保障旅游中发生意外事故后医疗费用垫付、安排就医、紧急搜救、医疗转运等内容产生的费用。旅游保险作为旅游风险转移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旅游保险及其具体作用

(1)发展旅游保险有助于社会稳定和保持旅游增长。

拥有了旅游保险,让人民群众能够安全出行、放心旅游,既有利于促进旅游业的增长,又有利于消除旅游风险给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作用,2006年保监会和国家旅游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中就指出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稳定旅游市场、保障旅游安全、促进旅游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旅游保险的发展对游客和国家来说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2)发展旅游保险有助于提升保险业的整体形象。

我国当前旅游业发展较快,随之而来的旅游事故也大量涌现,受到了媒体和大众的普遍关注。如果旅游保险的良性发展能够有效解决旅游事故剧增的问题,无疑是保险业整体形象提升的一个良好的宣传契机。各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旅游保险对旅游风险的保障与管理,进一步加强保险业的社会参与与社会管理作用,积极培育旅游保险市场,实现保险业务的深入发展。

(3)发展旅游保险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

根据国外旅游保险的开办经验显示,旅游保险有着目标客户分布广散、风险易分散、收益稳定的特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属于盈利性较好的险种。随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强,传统财产保险的利润所得被进一步压缩,而作为新兴业务种类,旅游保险的大力发展,必将有利于保险公司盈利水平的提高与业务结构的优化。

4我国旅游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时间较短,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当前旅游保险主要存在的问题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1)游客认识不足。

旅游保险在我国属于新兴产物,发展的时间较短,游客对于旅游保险并没有一个全面而清晰的认识,具体表现在有些游客常常分不清楚旅游责任保险与旅游意外保险,有些游客则对旅游保险的保障范围缺乏了解,更多的游客则干脆连什么是旅游保险都一无所知。在这样的环境下,要让游客们积极参与旅游保险、购买旅游保险就非常有难度。这是游客方面存在问题的一方面。游客方面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国经济刚刚进入小康社会,可以说国内大多数民众都才过上“放下饭碗、背上背包”的这种较高质量的生活不久,因此在对旅游的认识、准备、规划与安全意识都与国外游客存在较大的差距。对旅游保险特别是需要自愿购买的旅游意外险,大多数游客都把它当做一个额外的经济负担,缺乏主动购买主动寻求保障的安全意识。这样的客观条件制约了旅游保险业务在游客中的发展。

(2)保险人方面。

具体而言,当前我国的保险公司经营旅游保险主要存在三大问题:①保险人不重视旅游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业目前还存在传统经营体制意识下的“重长期轻短期,重大额轻小额”的经营观念,对旅游保险这种短期小额的险种,认为其利润有限,经营的主动性不足。在业务上投入的资金和人才都有限。这导致了旅游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领域的弱势地位。②旅游保险险种有限,险种设计不合理。现有的旅游意外保险险种覆盖范围有限,很多旅游常见的项目如攀岩、滑雪、漂流等易遭遇的意外都不能获得保障,此外,针对旅程延误、行李丢失被盗、极端天气等造成旅游障碍的困难也无法获得保险产品的支持。旅游责任险方面,目前采取的责任险是所有的投保人统一费率,不采取差别费率。这在短期看不出缺点,长期而言,却对不同规模的旅行社带来不同的影响。规模较大的旅行社,业务量大收入高,遭遇的旅游风险也大。而规模较小的旅行社,本身收入有限,却要与大型旅行社缴纳相同的旅游责任险费用。这给小型旅行社的持续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而且也影响了旅行社市场的竞争的公平性。

(3)旅行社所存在的问题。

旅行社虽然被法律要求购买旅游责任险,但很多旅行社并未配备专门的旅游保险人才。缺乏专业性的短板使得旅行社在开办旅行业务时很难正确跟客户解释旅游责任险的内容与特点,而且往往会过分夸大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这种造法很容易造成客户的误解,引起事故发生后的法律纠纷,损害保险的形象。旅行社对待旅游保险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出事故后认为所有工作都属于保险公司,不能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处理事后理赔工作,造成了旅游保险的理赔难问题。

5未来旅游保险发展对策

旅游作为国内新兴的产业,将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经济热点,而旅游保险做为转移旅游中遭遇到的各种风险其作用不可低估,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与利用,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旅游保险在我国旅游经济发展中的功能,笔者认为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旅游保险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现存的旅游保险产品存在着诸多不足,存在着很多可以进一步优化和改革的方向。未来应注重产品的进一步开发,消除其现存的缺陷。具体措施包括:旅行社责任险方面,应在适当的时机,推行差别费率,对不同规模的旅行社采用不同的责任费率,风险大规模大的旅行社可以收取较高的责任费率,风险小规模小的旅行社可以收取较低的责任费率,以实现旅行社市场竞争的公平。旅游意外险方面,首先应努力扩大旅游意外险的承保范围,把以往旅游保险排除的一些旅行中经常遭遇的风险进行保障。这要求保险公司应积极提高风险管理技术,能够根据不同的群体,设计出适合的保单。在保障对象上,则应将自助游游客、驴友等个人客户纳入保障范围,扩大旅游保险客户范围,才能利用大数定理增强旅游意外性的稳定性。其次,则应在认真研究当前旅游业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的基础上,开发创新意外险产品,新产品应不再只局限旅行的出游方面,而应包括整个旅行过程的吃、住、行、游等各个环节,加强各个保险产品之间的互补性,以形成系统的旅游保险体系。在旅游保险产品开发上,不要墨守成规按照其他保险产品设计来老思路来思考旅游保险产品,应充分考虑旅游保险的特点,结合旅行过程中旅客会遭遇的各类风险来设计。这方面,可参考国外的实际开发经验,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予以选择。如法国保险公司所开发的“后顾无忧”度假保险,不是保障在旅游期间旅客遭遇的人身和财物风险,而是保障旅客在外旅行期间,家中因无人照看而发生水灾、火灾、失窃等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这类保险充分考虑了旅客出行的顾虑,在市场上很受欢迎。又如西班牙一保险公司开发的“阳光保险”业务,只要游客在外旅游的天气里遭遇一定天数的雨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旅客的旅游费用,游客不用担心出去旅游遭遇雨天而浪费资金,这类保单对游客也很有吸引力。

(2)加强旅游产品销售服务与售后服务质量。

在商业旅游保险产品销售上,应改变传统只通过旅行社进行销售的方式,多渠道开拓旅游保险产品的销售市场。如在销售场所上可通过旅游景点销售门票时代为宣传和销售,也可通过旅行的重要购物场所等地销售旅游保险。在销售手段上,可以利用现代的电子技术和通讯手段,继续大力开办网上旅游保险销售。从人保财险2004年推出的网上销售的旅游专用保险产品——旅游保险卡产品和“e”系统产品的销售情况来看,网上产品的受欢迎程度要好于预期。其他如电话销售、卡片销售、报纸销售、信件销售等销售方式也可考虑逐步采用。在售后服务上,应加强与旅行社的交流与合作,协力构造完善的旅游保险售后服务体系,让游客获得及时、有效、专业的保险售后服务,提升旅游保险的整体形象,为市场的进一步开拓奠定基础。

(3)做好旅游保险的宣传工作。

当前旅游保险市场的需求不足主要由于旅游保险的作用与特点尚未为很多游客所熟悉和了解。因此加强旅游保险的宣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措施上,首先需要政府和社会管理者通过常见媒体实行基础宣传,促进游客旅游消费心理的成熟,提升旅游保险在旅游市场体系的重要性。保险公司则应积极通过各种手段宣传旅游保险的各种险种,如与开办规范的旅游商业网站合作,通过网络推广旅游保险相关产品。或者通过将旅游保险作为意外伤害险等常见险种的附加险方式进行销售,利用传统险种扩大旅游保险的接受面。

(4)充分发挥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管作用。

旅游管理部门一方面应加强对旅行社开办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让旅行社责任险能够真正成为保障游客、转移风险、促进旅游增长的良好工具。另一方面则应加大力度鼓励旅行社向旅客推荐旅游意外险,让旅行社在普及旅游意外险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应研究出台旅游商业保险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让旅游保险的发展能够获得可靠的制度支撑,并将大大有利于旅游行程的规范。

作者:张瑞纲 单位:广西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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