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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网络交易监管过程消费维权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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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网学网管理学论文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研究网络交易监管过程消费维权规范化“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
  自1994年4月20日中国被国际上正式承认为真正拥有全功能互联网的国家至今已有20余年,经过20多年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通讯以及互联网已经全面进入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并见证了人类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2017年1月CNNIC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手机网民规模达6.95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4.67亿,较2015年底增加5345万人,增长率为12.9%。
  其中,从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结构上可以看出,网络交易平台上的购物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经过近十年的市场竞争,消费者的消费偏好逐渐向淘宝、天猫、京东等大型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集中。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我国的就业市场。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6月,目前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2100万人。
  可见,中国的电子商务在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以快捷、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候”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也成为带动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因此,如何在网络交易中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如何在网络经济中探究新的健康发展道路,对工商等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挑战。
  二、网络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管难点
  (一)电商的高速发展导致市场鱼龙混杂,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近年来随着我国网购规模呈现爆炸式增长,使得各种消费侵权问题层出不穷。消费欺诈、虚假宣传、隐私泄露、霸王条款等问题正在成为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绊脚石。例如在2014年“天猫年中大促”活动中,某品牌服饰在首页打出了前2000名下单顾客返现金1000,抽奖送苹果6的广告,结果中奖消费者收到的是1000越南盾(约价值人民币0.3元)和六个水晶苹果;另外在网购时打差评后遭到电话骚扰、邮包恐吓的事情更是时有发生,甚至有上门威胁的情况出现。商家在不规范的市场中打“擦边球”,欺瞒消费者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不法行为的出现和长期存在必将为我国的网络交易市场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
  (二)网购偏好集中于大型网络交易平台,电商平台管理问题凸显我国网络交易呈现出集中化的现象,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和淘宝,加上交易量排名第三的京东占据了总成交量约70%的份额。这一现象带来了如下两个问题。
  1、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压力大。我国大型主流的网络交易平台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从网络购物市场品牌渗透率前九的交易平台所在地分布来看,主要位于杭州、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而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按照现有规定,将有可能造成类似于阿里巴巴总部所在杭州地区的工商部门承受了巨大工作压力,而其他缺乏电商平台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对本地区消费者的网络交易侵权投诉显得无能为力。
  2、工商部门监管措施滞后。由于网络交易集中化和地域限制,工商部门和电商平台的信息难以共享,缺乏事前与事中管控,只能进行事后补救式监管。同时,由于电商平台市场经济主体位置的局限性,缺乏不法经营户的强制制裁手段,最多只能是关店收场,而交易金额较大的消费者损失往往难以追回。此时再由工商部门介入进行事后补救,最终结果难以在效果与效率上达到最优。
  (三)工商部门人员结构老化,缺乏专门人才
  一方面基层工商工作人员年龄偏大,对于电脑的操作熟练度、网络应用的熟悉度、网购商品的参与度不高,加之诸多工商所限制于辖区内实体经营户的监管工作,对于网络交易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由于公务员岗位相对于社会上大型电商企业缺乏比较优势,对有丰富电商工作经验且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缺乏吸引力,而新招录的大学生即使专业对口,由于没有参加相关工作,缺乏实践经验,没办法学以致用,难以培养出专门性人才。
  (四)配套法规不够完善,存在执法难等问题
  我国已经有了《电子签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部法律法规,但是和其他法制相对完善的国家相比,无论是立法数量还是针对性方面都有所差距。例如美国从1986年颁布《反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开始,先后颁布了《数字签名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等二十余部法律,基本覆盖了网络交易的各个方面。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不够完善,一方面导致了工商部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无法可依,尤其是在取证过程中无从下手。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执行起来相对困难。例如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同日施行的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赋予了消费者七日“后悔权”,但是很多电商卖家在实际操作中都会以拆包后影响商品完好不适宜退货等理由排除这一权利。
  同时由于我国消费纠纷维权渠道单一、狭窄,从而导致消费者维权需时长、成本高等问题。而网络交易由于其自身特点,更是加剧了这一问题,导致很多小额消费纠纷往往以消费者主动放弃维权而告终。
  三、完善网络交易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工商部门应创新方法,开拓思路
  1、基于现有法律框架,工商部门应该利用现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履行自身监管职责。譬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拥有知情权,要求网络经营户在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网页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扩大聘任制公务员的招录,定期培训现有人员。一方面破格招录社会上有志从事网络监管的高级人才,让其参与到工商日常网络监管,优化工商部门网络交易监管结构。另一方面定期组织具备相关经验的基层公务员培训,遇到此类案件组织集体讨论,打破地域限制,轮流参与办案,激发基层公务员的潜力,调动积极性。
  3、在网购市场品牌渗透率比较高的淘宝、天猫所在地——杭州一地或多地建立网购投诉指挥中心,负责将收集到的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购投诉转到商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同时将调查的进度实时反馈至指挥中心,可视化消费者调查进度。
  (二)协助电商平台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和实名登记制
  现有网络交易中电商平台的作用不容忽视,网络交易平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限制性实施该制度:第一,网络交易平台应当严格对买卖双方进行实名制登记和追踪。如韩国从2005年开始实行网络实名制,消费者与经营者都需要通过实名注册获得网络登记号,全国联网的身份验证系统确保伪造的号码无法通过,并可追踪到每一个人的最新居住地址及手机号码,若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后退换货,卖家都会及时处理,遭遇严重侵权的还可向警方举报;第二,网络交易平台可以参考系统数据评估买卖双方的信用情况,根据其信用额度决定赔偿额度,平衡审查准入制度成本与先行赔付风险成本;第三,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规定双方保证金提取金额、管理和退还方法等,相对降低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风险。
  (三)完善相关配套法律体系,确保消费维权有法可依
  1、参考国外的相关法律系统,提高响应速率。借鉴美国立法机构逐步完善网络交易的过程。一方面针对性强,针对网络交易中有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迅速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加快立法速度,发现问题立刻解决,多角度立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对现有法律进行细化,实施出台相关细则。法律细化是我国法制走向健全的基础。其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等方面的活动和过程,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由于网络监管涉及诸多方面,需要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规范网购市场。
  3、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由于网络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分散的、弱小的权益,需要对其应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进行司法保护。如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及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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