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把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有无生产自主权和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以及自主权与积极性的大小,看作是农业发展和国家发展的决定因素;农业改革要尊重农民意愿,把党的选择与群众的选择相结合,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农民利益。他从劳动者在生产力诸因素中的最终决定作用出发,强调要调动农民积极性的观点,揭示了中国当代农业发展的实质问题,解决了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农业制度下调动农民积极性问题。3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建立在个体产权基础上的合作社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选择,是“我们发现了私人利益即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合适程度,发现了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合适程度”[8](768页),在农村发展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作社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农业。1950年代,党把“3级所有,队为基础”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取消了农业家庭经营的微观层次,实行集体所有、统1经营、统1分配的制度,这种农业制度的实质是把集体的规模经营和农民的个体经营相对立,存在着偏重公平,忽略效率的弊端,与中国农业发展的落后生产力现实不适应。
邓小平关于农业制度适应农业生产和生产力发展特点的观点,是中国农业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包产到户是农民在集体经济下解决集体劳动存在劳力浪费、效率低下的弊端的1种理性选择,他在对人民公社制度的否定中,以包产到户为突破口重塑了农业家庭经营的微观层次,找到了社会主义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途径。他在1962年强调“巩固集体经济,也就是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根本方向”,但是“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1种固定不变的形式”,农业发展“主要还得从生产关系上解决”,因此对各种形式的包产到户“应该‘百家争鸣’,大家出主意,最后找出个办法来”[4](324,323页)。农村改革期间,他对集体经营下自留地比集体土地产量高,包产到户能够增产增收作出了新判断:首先,要赋予生产队自主权,“1小块地没有种上东西,1小片水面没有利用起来搞养殖业,社员和干部就要睡不着觉,就要开动脑筋想办法”。其次,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实施效果。他认为“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再次,澄清了包产到户姓“资”、姓“社”的争论。他认为包产到户后,农业的主体还是生产队,土地是集体所有,不会影响集体经济,农户家庭是社会主义集体农业的承包经营层次,“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5](146,315页),没有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最后,他断言公社制度还是1个理想,赞同废除人民公社体制,把包产到户肯定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是合作经济的1个经营层次。家庭成为了适应农业生产特点和中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微观组织形式。
恢复家庭经营层次,成为了邓小平农业发展观最具特色的内容。邓小平明确指出废除公社体制,不是恢复私有制,是改革社会主义农业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第1个飞跃”。家庭承包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基本制度,它使土地的单1集体经营管理体制变为以服务为主,农民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双层”管理体制,赋予了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现了农业劳动收益与农民积极性、经营管理水平的直接挂钩,农民能够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动植物生长情况及时调整生产安排,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增加收入。邓小平也对家庭经营存在着诸如农业生产要素综合利用率低、难以抵制较大自然灾害和使用规模技术、农户行为短期化使农业生态和社会效益与农户利益难以协调等局限有着深刻的认识。他说“农业搞承包大户我赞成”[6](23页),主张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因此包产到户并非1成不变。他强调家庭经营必然会使农业在生产工具、管理水平、农业分工和分配等4个方面产生变化:“机械化水平提高了”;“管理水平提高了,积累了经验,有了1批具备相当管理能力的干部”;“多种经营发展了,……从而使农村的商品经济大大发展起来”;“集体收入增加而且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提高”等,这些都“是生产发展本身必然提出的要求”[5](315-316页),是中国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6](355页)的第2个飞跃,是农业最终走集体化、集约化道路的客观要求。这1飞跃的主要动因是农业科学技术的运用,“科学种田发展了,超过了村的界限,甚至超过社区的界限”。如果“老是仅仅靠双手劳动,仅仅是1家1户地耕作,将来也不向集体化发展,农业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10]。邓小平针对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