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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结构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农地法律制度创新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13/08/28

以下是网学网为您推荐的硕士毕业论文-二元结构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农地法律制度创新,希望本篇文章对您学习有所帮助。

  中国农地法律制度与经济体制具有高度相关性,现行农地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受传统二元结构影响,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的二元特征十分显着;农地法律制度的二元性是中国转型中产生的特殊问题,必须随着二元结构转型而与时俱进;确保国家、集体与农民在土地关系上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应成为今后农地法律制度创新的主题。 
  一、引言
  中国农地法律制度与经济体制具有高度相关性,不同农地法律制度安排决定着不同的经济体制选择,经济体制转换又促进着农地法律制度创新。1953~1957 年一五计划时期又是农村合作化运动和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结构形成时期。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归农民所有。当时,农民有择业、迁移和改变社会身份的自由。1953 年中国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后,工农业之间的矛盾日益尖税,为了保证工业化任务顺利实现,国家开展了农村合作化运动。国家权力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升级逐步侵犯农民土地权利。在互助合作和初级社阶段,国家剥夺了农民土地经营使用权;在高级社阶段,国家又剥夺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对农村土地无偿调拨,1962 年调整所形成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模式构成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石。为了确保城市粮食供应和重工业发展,国家实施了城乡不同的户籍、粮食供给、教育、就业、养老、住宅等制度,这样就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1978 年进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整个体制环境改革。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增长中的全部问题。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缺陷在20 世纪80年代中期并凸现出来,也正是从这时起,全国不少地方纷纷进行农地制度创新。例如,贵州省湄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模式,山东平度首创的两田制,大城市郊区和沿海发达地区普遍开展的土地规模经营。现阶段,农地制度的不同创新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使农地效率有所改善,由于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二元发展思路,从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承包制所表现出的制度缺陷,现行农地法律制度与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不适应。
  二、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的二元性二元结构理论是刘易斯(1954) 在《无限劳动供给下的经济发展》中提出的,中国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远比刘易斯模型复杂得多,二元结构改善除了传统农业改造、工业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还包含经济体制转型的任务。受传统二元结构影响,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的二元性特征十分显着:
  1. 中国农地与城市土地在权利结构、管理与市场上的二元分割,引发了工业化、城市化与农地制度的种种矛盾我国1982 年《宪法》第10 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49 年6 月30 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主经营、买卖及出租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改革结束后,农地属于农民私有,因此1954 年《宪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1957 年《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家。由此不难看出,即使在主张消灭私有制的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城市土地还没有全盘属于国家所有。1978 年《宪法》也没有宣布全部城市土地国有化的条款。到1982 年之前,并没有关于国家如何对全部城市土地完成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的历史记载。①由此可见,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是由于当时决策者不能摆脱二元发展思路束缚而在1982 年《宪法》宣布而成的。
  城乡土地不同所有制决定了政府必然采取二元管理政策。城市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协议和拍卖等方式转让,形成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农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因而只有集体范围内的农民才享有农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国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是流转只限于不改变农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而且具有地域限制。②农地与城市建设用地之间不能自由转化,其转化只能由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征用转变为城市用地。对于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农地转用问题,则产生了征地悖论。不通过征地是违宪,因为转为城市用的农地如果还是集体所有就违背了全部城市土地为国有土地的宪法准则;征地也违宪,因为不合乎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征地的宪法准则。实际上无论农地被作为公共目的、准公共用途还是明确作为商业用途,一律采取由国家强制征地,然后再有偿出让的办法。因而,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农地减少的过程。1985~2003 年间(1996、1997 年除外) 整个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就达33436 万公顷,地级以上的城市数量也由1990 年的188 个增加到2001年的269 个,城市覆盖面积达到了408. 9 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比重也由20 %增长到42. 6 %。③又根据1997 年制定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 年至2030 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 万亩。由于城乡两类土地转换之间存在巨大的租金空间,从而使得一些滥占土地现象屡禁不止,使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偏离正常轨道。据国土资源部2004 年的报告,最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建立了各级开发区6866 个,占用土地3. 86 万平方公里。④2. 中国农地所有权与最终处置权的二元不同主体,导致了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残缺农地法律上的归属历来都是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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