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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运用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1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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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出质是出质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为自已或他人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处分该股权从而优先受偿的特殊质押方式。股权出质是市场经济主体将自身经济存量转化为现实经济能量的有效和便捷的途径,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在公司的多项经营行为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日益完备的基础上。这一方式也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主要运用方式

  作为融资工具:在近期全球性金融危机.境内外市场萎缩及银行收紧信贷等不利因素的大背景下,恰当的运用股权出质的方式拓宽投资融资渠道、盘活自有资产对于企业来说显得尤其重要。企业不仅可以以股权出质作为担保方式直接从银行获得所需资金,还可以利用信托等渠道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对于高成长性的中小型公司股东来说.在其对公司股权比例和对公司事务参与权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获得资金支持相对于出让股权更是两全其美的优选方式。
  作为并购工具:企业在资产并购过程中.由于并购对价的支付期限与资产的实际取得经常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企业作为并购方先行支付部分或全部并购对价时可以要求被并购方提供股权质押并登记.以此保证后续债务人义务的完整履行和被并购资产的安全移转。

  质权合同生效与质权生效

  很多公司(尤其是作为质权人时)在运用股权出质的过程中混淆了质权合同生效与质权生效.以为质权合同生效即代表质权的生效.即使不办理登记也仅仅是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已.最后在行使质权时才发现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通常情况下,质权合同的生效一般先于质权的生效,具体到股权出质.则主要分为以下两类。一,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合同和质权均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二.以其他股权(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等非上市公司)出质的.质权合同自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质权则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企业作为质权人时需要特别注意质权生效的时间节点.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

  外资企业和国有股权的特殊规定

  《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同时根据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总局1997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中第六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以所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的必须经过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被出质股权必须已完成出资.不得以本企业为质权人;国有股权出质方面,需要特别关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有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应当将国有股变现后清偿.不得将国有股直接过户到债权人名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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