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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行政计划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异化的行政计划有根本的区别, 原因是多样的。现代行政计划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决策、指导和协调。目前在形式上出现了去计划化 的现象, 但是从行政法意义上来讲, 实质意义上的去计划不可能出现。规划和计划只是表述的不同, 并没有本质的不同。
关键词: 行政法视野; 行政计划; 制度定位
2006年是我国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它像以前的10个五年计划一样在描绘着我国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但是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名称中它弃用了我们熟悉的计划一词,而是使用了规划这个词汇,这也为我国计划体制改革以来的去计划化现象提供了一个注脚。如何在行政法的视野下看待这一现象、如何理解行政计划的制度定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的异化及其与现代行政计划的区别计划经济体制作为一种社会发展模式,最早是伴随着前苏联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而建立的。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借鉴前苏联的发展经验,也建立了这种模式,经过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等阶段的不断探索,逐步过渡到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于发展生产的目的,计划成为最重要的手段。不可否认,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早期,在社会生产力比较落后的情况下,这种经济体制通过国家权力的集中干预,确实有效地聚集了社会资源,为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体制的弊端却日益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计划也逐步走向异化和畸形。
由于经济计划处于一种主导的地位,容易让人产生一种错觉, 以为计划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但是事实并非如此。随着计划在经济领域的成功,使行政机关更为热衷于计划带来的集中和高效, 计划也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计划一旦产生,并得以作为体制确立后,借助着国家权力渗透到国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无微不至地关怀着人们的生活,不仅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荡然无存,而且成为全面控制人们的一种桎梏。[1]由于这些计划基本上都是行政机关发布的,也属于行政计划的范围,但是属于一种异化了的行政计划。以行政命令方式存在的计划基本上成为资源配置和指导人们生活的唯一手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就是政治,计划就是法律。[2]这一时期的计划有着比国家法律更为强大的强制性,所有的个人和组织都必须在计划安排的轨道上前进,否则就会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和制裁。比如企业要按国家的计划进行生产, 否则就可能失去原材料的供应,甚至被解散;个人要按计划进行生活,否则就可能连生活资料都难以取得。计划不仅使社会的生产和人们的生活整齐划一,而且将人们的思想深深地打上了统一性的烙印。正如哈耶克所言:社会计划所指向的目标, 是一个单一的目标体系,要使每个人为这个单一体系服务的最有效办法,就是使每个人都相信那些目标。强迫每个人为同样的目标而工作,还是不够的。重要的是,人们应当把它们看成自己的目标。虽然必须替人们选择好信仰并强加在他们的身上,但这些信仰必须成为他们的信仰, 成为一套被普遍接受的信条,以便使个人尽可能自愿地依照计划者所要求的方式行动。[3]相对于社会现实,人类的理性认识总是有限的,因此企图把社会的发展完全置于计划的控制之下,必然会导致错误和制造人为的障碍。拥有计划制定权,从而掌握社会资源配置的行政机关相对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享有天然的优越性,制约体制和纠错机制的缺乏为计划的异化提供了天然的土壤。于是计划的内容中人类理性的成分越来越少,泛滥的计划日益背离社会正确发展的轨道。
现代行政计划是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有着根本性的区别。首先,现代行政计划虽然运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但是不再会像计划经济时代的计划那样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强烈的控制性,虽然有些拘束性规划依然有强制性,但是更多的是非强制性的规划,主要是通过引导、诱导等方式发挥作用。其次,现代行政计划更充分地体现了行政民主的发展趋势,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如计划公开、听证、提出异议等制度,充分地保障相对人民主参与的权利。在计划经济时代,计划的制定往往遵循着高权时代的权力规则,仅仅是行政机关单方性的权力运行结果。而作为计划规范对象的广大民众根本没有和计划制定机关进行互动的机会。第三,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行政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主导,往往连形式法治意义上的依法行政也难以实现,计划的效力甚至会高于法律的效力。而且有些计划充满着政治的意味,国家会借助政治的力量推行,法律更是被束之高阁。在现代社会,虽然由法律直接控制规划的内容仍然难以实现,但是要求制定机关受组织法的控制,并且不得违背法治的精神和原则。第四,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计划本身就是法律,就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无可争辩的正义,当人们受到侵害的时候,没有任何法律救济的渠道。现在,面对行政计划的侵害,人们不仅可以通过一般的途径进行救济,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寻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