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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之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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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网学网硕士毕业论文为您提供刑法修正案之立法质量参考,解决您在刑法修正案之立法质量学习中工作中的难题,参考学习。

  摘要 立法质量是审查立法好坏程度的一个标准。对于《刑法修正案》而言,判断它的立法质量,骆须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两方面进行。通过对核心概念的操作化,根据修正的必要性与前瞻性两个变量检测立法对于形式合理性的实现程度。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犯罪严重性程度与刑罚严厉性程度进行对应比较,检测立法对于实质合理性的实现程度。通过对以此设计的立法质量检测指标体系的实际操作,发现《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质量基本上满足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要求,但在刑法的前瞻性与罪荆相适应两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检测结果表明,刑法修正过程的理性程度不高,需要立法者警惕。
  关键词 刑法 修正案 立法质量 罪刑法 定罪刑 相适应
  从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第一个刑法修正案开始,历经十年,至2012年2月28日为止,总共颁布了七个修正案,共涉及刑法相关条文62个,罪名73个,其中保留罪名14个(占19.2%),修改罪名28个(占38.3%),增加罪名31个(占42.5%)。①无论是修正的频率还是涉及罪名的广泛程度都值得我们关注,因此,对刑法修正案进行研究对于更好地适用刑法,包括反思这种立法模式都有重大意义。然而,现有的研究成果均局限于从文本出发,泛泛而谈刑法修正的得与失,这样固然不失宏观,但总难给人以直观的印象,并且对于这种刑法修正是否真的妥当,以及对于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否造成冲击皆难有明白的昭示。o因此,本文企图利用实证方法,选择立法质量作为透视角度,尝试发现一些有意义的,隐藏在法条背后的规律性现象,同时给我们评价立法设计一个客观的可量化的体系标准。
  一、对立法质量的概念
  界定正如企业生产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一样,立法机关所生产的公共产品法律也有一个质量问题。而且,法律的质量问题显然比物质产品的质量问题更为重要。因为法律这种公共产品在极为广泛的领域内影响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诸多利益,全体社会成员都是这种公共产品的消费者。而所谓立法质量,一言以概之,就是指作为立法活动之结果的法律产品的好坏程度。④关于立法质量的程度好坏对于社会的重要性毋庸多言,但是,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测量立法质量。
  从多数学者对于评估立法质量的概括来看,基本上从两个角度展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前者指的是立法在形式上是否遵循诸如立法权的划分、正当程序、与相关法律的协调程度,以及立法的稳定性和用语的规范性等;①后者指的是立法在内容上有没有遵循立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比如法治原则、保障人权原则等。
  当然,还有的学者提出,在上述标准之外还要考察立法是否符合国情,是否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是否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等抽象标准。o对此,我的理解是,从宏观上来讲,这些说法都正确,然而,我们不可能找到具有操作性的指标来对这些抽象的宏观概念进行测量。同时,我们也要考虑这样的标准本身有没有意义,能不能作为考量的依据。许多概念泛泛而谈固然不错,但是,当我们深入、具体地分析时,会发现它本身的多变性与模糊性。比如国情,什么叫国情,它具体包含哪些方面,我想恐怕没有人能够给出一个确定无疑的定义,更难想象国情与具体的表现在纸面上的法律文本之间如何发生联系。既然如此,拿这些含糊的概念来评价立法是否妥当,就值得怀疑。
  因此,我的第一个限定是,不在法的框架之外去寻找评价立法质量的标准。当然,这样做必须要有理由,我认为,立法如果不能满足法概念本身的逻辑规范,恐怕很难对宏观的社会大环境产生有益的影响。这样的限定至少能够给立法质量评价提供一个判断的底线,我的企图也仅此而已。
  其次,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法律质量好不好,归根到底还要看法律的适用情况,看法律是否经受得住实践的考验,使其从纸上的规则转变成人们行动中的法,从而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然而,现实并不复制理想,理论与实践并非总是处于和谐状态。在社会生活中,法的实施效果往往无法体现法的价值,甚至与立法目的相背离,从而影响了法的效力。@这个观点应当说很具正当性,毕竟法律不是宗教信条,而是用以处理社会事务的,因此立法的质量好坏终究还是要看它的意图能否在司法实践当中获得良好的贯彻。可是,这也不是我的意图。因为,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程度,不仅与法律本身有关,更与执法者的素质与良知密切相关,许多时候,法官如果不能善用自由裁量权以实现正义,而是将法作为谋求个人私利的工具,那么再好的法也难以贯彻。而这个问题已经与我这里要讨论的立法质量相去甚远。我的目标只局限在所评价的法律文本本身,与其在实践中的表现无关,这是第二个限定。这个限定的理由还在于我们对法治的理解并不限于有法之治,而是良法之治。④良好的立法是法治贯彻的前提,也是我们评价立法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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