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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并不仅仅满足于能够生存下去的状态,时常有人从“混乱”走向“秩序”。秩序的形成与行为准则有着脱不开的干系,秩序的维护依赖规范,但更需要管理,于此,人们遵守行为准则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状态。2003年春天,我国正面临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
关键词:
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并不仅仅满足于能够生存下去的状态,时常有人从“混乱”走向“秩序”。秩序的形成与行为准则有着脱不开的干系,秩序的维护依赖规范,但更需要管理,于此,人们遵守行为准则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状态。2003年春天,我国正面临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时期,中国“首例非典刑事案件张月新寻衅滋事案”走入人们的眼帘,2011年“方舟子遇袭案”,被告人、受害人、公众舆论一致认同为“一个牛头不对马嘴的判决”,寻衅滋事罪又一次受到瞩目,2011年“星二代李某打人案”,经网络媒体的报导后,寻衅滋事罪成为了茶余饭后的议题。寻衅滋事罪源于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是被分解出来的一个新罪名,也是我国刑法中所独有罪名。现被称为“小口袋”罪,在实践中属于争议多,难认定的之罪。其争议与难认定,主要在于立法者采用了“模棱两可”的表述方式设置其罪状,使寻衅滋事罪的罪状赋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也正是基于这不确定性,司法机关在适用中,常常处于两难境地。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立法者又进一步的丰富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内容。在寻衅滋事这一罪本身含义就相当宽泛的情况下,加之立法再次关注,增加行为内容,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寻衅滋事罪在一步步地走向扩张,一步步地迈向一个“无拘无束”之罪。立法对寻衅滋事罪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多种行为方式且模糊,最主要没有行为程度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寻衅滋事罪规定的行为方式,造成一定结果时,都可能依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外,还规定“起哄闹事”,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实施任一行为,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更为合适的具体罪名时,同样会以寻衅滋事罪为名定罪处罚。例如,拆迁户跳金水桥一案。然而,在我国刑法已经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且已条文化,也就是告诉我们法律的灵活性必须以此为基础,任何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相匹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应当尽力避免。因此,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寻衅滋事罪的实质,合理地配置罪状,明确的限制情节程度问题,避免寻衅滋事罪的小范围膨胀,这些问题既是司法实践部门经常面对的问题,又是刑法理教育技术能力培训模块四作业论界必须认真研讨五星级性教育百度影音的问题。本文以“问题”的形式对寻衅滋事罪做系统梳理,从其源头开始深入探讨寻衅滋事罪的根本问题,重新审视寻衅滋事罪的实质。立法内容的确立,需要充分、详实的理论研究作以保障,成熟、完备的理论依据可以对立法提供良性的指导。因此,立足于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分析寻衅滋事罪行为特质,成罪标准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重点、疑难问题,从根本上对寻衅滋事罪做系统、深入的整理,以期能对寻衅滋事罪日后的理论发展有所裨益。第一部分是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演进。在这一过程中法制教育观后感,发现与流氓行为、寻衅滋事行为为内容的立法早在唐朝时期就已建立,历经了宋、元、明、清朝代,以及近代民国时期的发展变化。在我国古代寻衅滋事这种小学生假期安全教育行为的立法规制就有其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