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这样区别两罪的重任自然而然的落在主观上且要寻找出区别。实质上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任意损毁财物,都说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备“特定目的”。另外,犯罪动机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之中,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和犯罪性质。犯罪目的只是主观方面的任意要素,一般情形下不是犯罪构成所必须的,因此,在寻衅滋事罪中两者不具备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
第五部分是对寻衅滋事罪立法走向的分析。脱胎于“流氓”的寻衅滋事罪,在立法存在缺陷,司法实务面对混乱时,众多学者纷纷发表意见,一部分认为应该废止,一部分认为可以存在但必须修改。笔者倾向于废止寻衅滋事罪,首先,基于刑法立法目的的要求,刑事法的立法依据不是在于维护伦理道德,而是重在保护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本罪的法益不明确。其次,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检视。
最后,基于“小口袋罪”带来的危害。本文所指废止也主要是建立在拆分基础之上,以期构建一个避免聚众形式的重在维护公共秩序之罪,此罪的构建同时也加大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了对立法技术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