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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东城区发展环境,培育东城区综合竞争优势,按照高效优质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符合国际惯例原则和法无明令禁止的不受行政机关追究的原则,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和高效政府,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科学的政策引导机制,优化服务环境
(一)坚持政策征询和反馈制度。涉及企业利益的政策出台之前要广泛听取专家、管理相对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政策,要明确一个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对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保证政策相互配套,防止政令相抵触。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积极调查和搜集政策实施的反馈意见,不断完善相应的政策。
(二)坚持政务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信息披露会、政府简报等方式,将区域中长期规划、经济结构调整计划、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招标项目、投资指南和相关的法规政策向社会公布,强化政府的信息导向作用。行政审批项目及时限、年检项目及表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完善政府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公民自由索取制度,区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面向企业服务的部门,都要设立咨询窗口和电话,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做到凡政府依法应该公开的信息要全部公开;凡企业、公民要求公开并且可以公开的服务性信息要全部公开。
(三)推行标准化服务。在“窗口”部门配备精通自身业务并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加强公务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普及标准化服务,从服务程序、服务用语、业务知识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政府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推广信息化服务。本着方便企业和居民的原则,以“数字东城”门户网站为依托,全面实现并完善7×24小时面向企业的网上政策信息咨询、项目申报、纳税申报、年检申报、问题投诉、互联审批等项服务。
(五)完善和延伸“一站式”服务。全面提升“一站式”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加快建设能体现人文关怀、功能完备的新服务大厅,实现内外资联合审批、集中服务。
(六)各类企业享受同样服务。在国家、市政府有关法律政策的框架内,做到在市场准入、进出口、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优秀人才表彰等方面,区域内各类企业享受同等服务待遇。
(七)建立“企业家日”制度。在继续坚持区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企业联络员制度的基础上,每季度指定一天为“企业家日”,区级领导与企业家直接进行对话和沟通,征询了解意见,同时也促进区域内企业家之间的学习与交流。
二、建立监督评价机制,优化管理环境
(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区级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任何行政审批事项。继续精简市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除国家、市里另有规定外,区内单项审批时限一般压缩在5个工作日以内,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和相关后置审批的时限压缩在10个工作日以内。
(九)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培训行为。除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以外,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明确执收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取消收费与经费挂钩。严格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管理方式。坚决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到企业收费。物价部门向企业制发《东城区收费监督卡》,企业有权拒缴额外的收费项目。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对企业进行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门要求的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十)规范年检行为。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全区确定一个年检主办部门,制定统一的年检表格,企业每年只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或到一个部门上报一份材料,缴纳一次费用。企业办理年检时,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严禁年检时搭车培训、征订报刊等变相收费行为。扩大免审范围,对连续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注册不足半年的企业免于审查,直接通过年检。
(十一)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诚信纳税企业名单,除专案检查外,列入诚信纳税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建立约谈制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遵守税法。建立税务检查准入制度,依照“未经评估,不得检查”的原则,全面规范税务检查行为。适当扩大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范围。简化办税程序,开展网上报税。采用税法公告、税法咨询、执法公示等多种方式,开展税法服务。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部门不得任意设定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行为,企业或个人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不受行政机关追究。继续清理和精简检查事项,做到例行检查提前一周通知企业,临时性检查须经区政府或市主管部门批准。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十三)清理与企业签定责任书行为。原则上取消与企业签定的各类责任书。企业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义务、责任要通过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确定。
(十四)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审批事项,明确一个主办部门,申办人或申办企业只需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主办部门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办法,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避免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
(十五)推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群众咨询或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立即给予答复或办理。自身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热情接待,负责指引到有关职能部门。
(十六)坚持行政救济制度。拓宽行政复议渠道,企业和公民认为政府的规章、行政措施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做出的有关决定或处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七)坚持企业评议制度。每年定期举行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活动,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评议结果制定整改措施。
(十八)坚持督查考核制度。由区“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检查、督促优化发展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将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结果纳入督查考核体系,作为考核政绩突出单位以及各部门一把手的重要依据,凡被投诉且经调查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年终不得评为“政绩突出单位”。加强对公务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督查,凡被举报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告诫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邀请党风廉政监督员、特约监察员和企业家对服务环境进行监督,出台《东城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三、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优化市场环境
(十九)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继续贯彻落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决定》,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各项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假冒伪劣、盗版等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和骗税、骗汇、走私及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犯罪活动,努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十)积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以工商行政管理、司法机关等部门提供的各类监管信息为内容,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不良信息警示系统,及时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在“数字东城”网站上公布。
(二十一)培育、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将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服务职能逐步从政府行政职能中剥离出来,移交给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对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管,确定独立法人地位,彻底解决某些中介机构依附于政府的问题。
关于优化城区发展环境工作意见责任编辑:陈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