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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改建监管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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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网学网为您推荐的思想汇报-社区改建监管工作意见,希望本篇文章对您学习有所帮助。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加强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加强社区建设,是服务居民群众、加强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社区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日益成为社会管理的重心、改善民生的依托和维护稳定的根基。强化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治的、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抓好社区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把全省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使全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服务需求,社区居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十二五”时期,是加快推进社区建设的关键时期,要着力健全社区组织体系,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充实壮大社区工作力量,改善社区工作条件,整合社区管理和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到2015年,全省50%的社区达到国家和谐社区标准,80%的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标准。

二、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四)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社区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按照有利于服务管理、有利于居民自治、有利于资源整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社区布局,合理确定社区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一般以3000户左右为宜,可根据社区地域范围和人口密度等情况适度调整。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达到组建社区规模、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社区居民委员会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新设立或进行规模调整后的社区,要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民主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培育发展社区内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健全以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

(五)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网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实行“社企分开”,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把工作重点放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上。进一步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社会保障、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积极探索社区网格化管理。

(六)规范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站是政府在社区层面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主要职责是承接政府延伸到社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相关部门确需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任务,全部纳入社区公共服务站,设立若干专门服务窗口,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统一受理或办理,相关部门不得在社区另行设立机构、招聘人员。社区公共服务站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负责社区公共服务站的统一规划、经费筹措、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强对社区公共服务站的规范管理,逐步统一项目设置、运行流程、服务规范和资源调配。社区公共服务站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纳入社区工作人员范围管理。

(七)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坚持和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到“十二五”期末,全省社区居民委员会由户代表选举产生或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比例达到50%。2012年,统一全省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届期,各地应落实选举工作经费。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和“五议五公开”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党务公开、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开展社区对话、居民说事、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等民主自治活动,鼓励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广泛参与,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三、不断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

(八)优化社区工作人员配置。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辖区人口较多、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整合资源、一岗多责、效能优先的原则,对社区各类工作人员进行整合。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

(九)扩大社区工作人员来源渠道。研究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组织实施“大学生服务社区计划”,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省每个城镇社区有1名大学生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将社区工作人员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培训计划,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市、区)级以上组织的培训,其他工作人员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培训。逐步将社区工作人员纳入“社会工作者”职业序列,实行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管理。鼓励社区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对在岗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适当给予学费补助。坚持面向基层、关注一线的选人用人原则,加大从优秀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采取上挂、轮岗等方式,加大社区工作人员培养、使用力度。大力宣传、及时表彰奖励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人员。积极从优秀社区工作人员中培养发展党员,推选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十一)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社区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统筹解决,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对返聘到社区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应聘到社区工作的年限,可以和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社区工作人员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四、切实增强社区服务功能

(十二)加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将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人口计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的街道办事处要拥有一所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所有城镇社区和1000个列入试点的农村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面积要不低于3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力争2-3年内完成。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根据政府规划应独立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设方必须同时规划建设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无偿提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不够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工作服务用房由国土、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城市规划、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把好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和工程验收等关口。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全程参与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验收。商品房销售前,必须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备到位,经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和街道(乡镇)签章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乡镇)管理,提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企业社区移交地方,必须划转一定办公用房用于解决社区组织工作服务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组织工作服务用房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要统一功能设置、统一标识、统一悬挂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两块牌子,实行“一室多用”,配套建设社区医疗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完善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益。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及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十三)推进公共服务进社区。各级政府要不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促进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工作的有效衔接,依托社区公共服务站,大力推进社会治安、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城市管理、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服务进社区,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要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实现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四)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防止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行政化倾向。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移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通过签定协议、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方式,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不得强行摊派。大力压缩针对社区的各种会议、台账、材料、报表,规范面向社区的各类检查评比和创建达标活动,除国务院纠风办批准的省党群和行政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

(十五)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将社区信息化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统一标准,统一软件,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社区的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逐步统一全省社区服务电话号码,完善功能,强化应用。逐步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进社区安保电子监控系统、电子阅览室、信息亭、信息服务自助终端等设施建设,建立“一键通”、“一号通”等呼叫系统,满足居民群众对信息服务的需求。

五、形成多方参与的社区工作机制

(十六)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切实领导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全面推进以“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党组织建设,为社区工作的开展提供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社区党建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活动,大力加强社区党组织廉政建设和社区党员廉政教育。切实加强社区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志愿服务和帮扶结对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要求。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把社区组织活动阵地建成为党员群众服务的场所,提高党员服务群众的能力。

(十七)支持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要按相关注册程序,纳入正常管理范围;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提供帮助。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群团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注重培养社区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基层政府要积极引导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积极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十二五”期末,全省社区志愿者注册率要达到居民人口的10%以上。

(十八)发挥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正确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物业管理不能脱离社区管理,更不能代替社区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妥善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

(十九)强化驻区单位的共驻共建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社会团体要积极支持所在地社区的工作,参与所在地社区的活动。驻社区的单位要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居民开放,为社区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探索建立驻社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把驻社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的情况纳入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文明单位创建的内容,有关部门在评先表优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

六、切实加强对社区工作的领导

(二十)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领导。各县(市、区)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各级政府要把社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县(市、区)和街道(乡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点,帮助社区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将社区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党委和政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组织部门抓总、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格局。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充实民政部门从事社区建设工作的力量,发挥民政部门在社区建设方面的牵头指导作用。依托社区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研究制定参与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慈善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加强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报道,形成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将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党员活动经费、人员报酬、服务设施以及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政府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以增强其社区建设工作的保障能力。“十二五”期间,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年度对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没有达标的社区建设进行补助。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城乡社区建设项目引导资金5000万元,对社区建设成绩突出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整合并统筹利用相关部门投入到社区的专项工作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积极引入民间资本,运用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赠或兴办社区公益事业。

(二十三)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完善和谐社区建设综合考核评估办法。各地执行统一的全省和谐社区建设评价标准,开展综合性的“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省政府每3年对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进行一次评选表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

社区改建监管工作意见责任编辑: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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