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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提高我县城市社区建设水平,调动社区干部工作积极性。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社区基础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把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并按照不低于400平方米的要求配足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对新建和改扩建小区,规划部门要根据《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解决社区居委会用房的通知》《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管理的通知》以及《城市居住房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规划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面积。开发单位应按规划部门批准方案,负责建设并无偿提供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项目总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40平方米,社区活动用房不低于60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低于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80平方米,社区活动用房不低于120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2‰提供。国土部门要把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配置作为土地挂牌出让的条件之一;县住建部门要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将社区办公用房配置到位,项目竣工时,要由规划、住建、国资、民政等部门会同所在社区联合审定和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若开发单位未按约定提供社区服务用房的,县住建部门有权从所建房屋中扣留或征用相应面积的住宅作为社区服务用房。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产权属于国有,由县国资公司授权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出租和改作他用。
二、加强社区队伍建设
通过依法选举,公开招聘等方式配齐、配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产生的专职成员,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党务工作者;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全面实行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一肩挑”,“两委”成员交叉兼职制度,总职数控制在5-9人之间。3000户以下的社区,可设正职1名、副职1名,委员3名;3000-5000户的社区,可设正职1名、副职2名,委员3名;5000户以上的社区,可设正职1名、副职2名,委员若干名,总职数不超过9名。除通过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外,社区确需增加人员的,一律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要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使用、考核评价等运行机制,努力打造一支覆盖整个社区、适应不同人群要求的职业化、专业化的工作队伍。
三、提高社区人员待遇。
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五个部分构成。所需经费由县、镇财政按7:3负担,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一)岗位、薪级工资标准
经选举产生的在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一律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十级岗位工资套改。
(二)津补贴标准
参照事业单位同条件标准执行。
(三)正常调资办法
根据文件精神,实行自然增长。
(四)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单位缴纳的标准如下:
(1)基本养老金:20%;
(2)基本医疗保险金:7%。
个人月工资总额(不含奖金)大于上年省公布的全省年度缴费基数,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金以个人月工资总额(不含奖金)为缴费基数,否则按上年省公布的全省年度缴费基数缴纳。个人所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其他说明
1、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了工资档次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这次套改时薪级工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被授予国家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级;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作的基础上高定1级。
2、根据文件精神,连续三年当选十佳社区的主要负责人和十佳社区党组织书记,可享受副科级经济待遇,办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续。这次套改时,岗位、薪级工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可套改科级副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奖金和其他福利按镇有关规定执行。如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社区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四、落实社区办公经费
县、镇财政要继续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支持力度,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多元化落实资金,解决社区办公经费。社区办公经费根据社区人口户数核定,人口在3000户以下(含)的社区按2万元/年核定,人口在3000-5000户(含)的社区按3万元/年核定,人口在5000户以上的社区按4万元/年核定,县、镇财政按7:3负担,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五、规范社区财务管理。
实行社区帐务委托镇统一管理,镇设立社区专项资金专户,对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两项保险经费等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社区财务由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项目应书面报告镇分管领导,获批准后由社区自主实施。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大宗设备设施的采购,按照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优化社区工作环境
1、建立结对共建制度。各社区要成立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党建联席会,全面推行驻社区单位与社区社区结对帮扶、共驻共建,切实帮助社区解决困难,改善社区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共建和谐社区。各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由社区居委会进行评价,评价意见作为评先评优和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条件。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主动加强与驻社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争取多方面的支持。
2、切实减轻社区负担。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实行县直部门工作进社区“准入制”。凡由县直部门承担,确需社区协助的工作,要在解决“费随事转”的前提下,经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杜绝部门对社区随意布置工作的现象。县纪委、监察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党委、政府要把社区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的位置,要将社区建设发展目标纳入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强力推进。要因地制宜,深入研究,切实解决社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加强指导、服务和协调。县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查作用,将社区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作为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作为衡量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奖惩,确保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县城社区建造工作意见责任编辑:陈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