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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日本社会公益事业体制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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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借鉴国际经验,更加深入地研究我国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思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四部门组成联合考察团,于2001年5月先后对作为经济和社会体制转轨典型国家之一的波兰和作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日本进行了考察访问。考察的重点是类似于我国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性机构(在其它国家,虽然都有类似于我国的事业单位、承担各种社会公益职能的机构,但普遍没有事业单位概念,也很难找到对应概念,所以这里只能笼统使用社会公益性机构概念)的管理体制、组织运行方式及有关改革情况。

    一、波兰的社会公益事业体制改革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基本特征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数十年里,波兰实施的是与我国改革前基本一致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与这一体制相对应,国家对教育、医疗、科研、文化等社会事业的组织管理也是计划方式。基本特征是全部由政府直接组织:政府是社会公益事业的主要承办者,有关机构的设立与调整由政府决定,业务活动方向和内容按照政府计划实施,活动经费全部由财政直接提供,机构内部组织运行方式及人员管理也参照政府部门。如领导人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免,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等也由政府确定等等,与我国改革前事业单位的体制几乎没有区别。

    (二)经济体制转轨后社会公益事业改革的基本做法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波兰开始了以经济私有化和市场化为标志的、全面而急剧的经济体制转轨。伴随经济体制的转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与运行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波兰改革的基本做法是,依据不同类型公益性机构的职能特点,实施不同的组织方式。

    1.涉及公众基本利益和政府基本职能的社会事业,仍由政府直接组织

    最典型的是中小学教育(包括中专、技校)、卫生防疫等机构。此类机构的设立、撤并等仍由政府决定,机构领导人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机构围绕政府确定的目标运行并接受政府管理和监督。政府财政确保经费投入,并将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原则上,此类机构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自我收入。如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获得收入,也必须上缴财政,实施严格的收支分离。员工工资主要依据工龄、职级等因素确定。总体上看,对此类机构的基本组织方式与改革前没有明显区别。

    2.某些社会公益性机构仍采取国立方式,但给予它们较大的自主权

    公益性科研机构及博物馆等文化事业机构基本采取此类组织方式。在法律地位上,几乎所有过去由政府创办的公益性科研机构、重要文化事业机构等仍为国立机构。有关机构的设立、撤并等由政府决定,并仍保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资产也为国有。但在具体组织方式上,则与改革前的政府直接组织和管理模式有较大区别,核心是给予这些特定机构以较大的自主权。

    首先,在业务活动内容与方式确定方面给予机构较大自主权。由计划经济时期的严格政府计划管理,改为在国家基本发展目标框架内,由各个机构独立提出发展规划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然后由各个机构自主执行,主管部门对其业务活动的绩效定期进行评估。

    其次,在人事制度方面给予较大自主权。名义上,各个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仍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但在产生过程中,则普遍引入公开竞争机制。行政副职以及中层部门负责人由各个机构的行政负责人选聘。机构负责人实施任期制。

    第三,资金来源由计划经济时期全部政府拨款改为以政府财政支持为基础,多渠道筹资。在获得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允许各个机构结合业务活动创收,并给予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允许创收的政策背景是波兰近些年的财政比较紧张,政府投入不足。与此同时,内部分配也由各个机构自主决定,但通常要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雇员数量、业务特点等进行工资总额控制。机构负责人的薪酬通常也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额度控制。

    与扩大机构自主权相配套,上述机构普遍建立了类似于“理事会”的体制。当然,不同机构的具体名称不同。“理事会”通常由机构内部专业人士、外部专业人士构成,有些机构的“理事会”还有政府代表。“理事会”负责诸如发展计划的审议、行政负责人推选等重大事务,日常事务则由行政负责人主持。

    3.部分社会公益性机构实施非营利机构组织模式,机构独立运作,政府给予扶持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高等教育和医疗服务机构。

    从大学的情况看,体制改革后,在法律地位上,大学均改为独立法人,可以自主决定诸如内部机构(院系)设置、教学及培养计划确定、人员聘用和薪酬、筹资以及财务管理等内部事务和相关业务活动,政府基本不进行任何干预。由大学各级行政负责人、教授及学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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