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变迁
搞什么样的选举制度,在新中国建国初就提出这个问题,当时我们党的领导人有个解释,就是过去我们在反对国民党统治时提出过民主选举的口号,但是人民着手建立自己的政府时,还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中国的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好多人还不识字,人民的觉悟程度还不高,中国国家这么大,一下子搞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有困难。如果我们完全平等,中国的农民太多,一选举全是农民代表,等等。所以1953年的选举法是一个非常有限的民主选举制度。
到1979年,中国经过文化大革命以后,经历了没有民主和法制的惨痛教训,这时中国共产党总结经验对中国的政治体制做了一些重要的改革,这包括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扩大地方的自主权,在地方设立人大常委会,并赋予地方以立法权,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其中还有一项改革是选举的改革,它包括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将直接选举从农村乡一级扩大的县一级;当时虽然没有规定可以竞选,但规定可以以各种方式宣传候选人;另外还规定了差额选举,规定代表和选民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等等。
当时的选举改革是民主的大发展。文化大革命后大家都渴发展民主。上个世纪的1980年北大搞过一个竞选,当时的问题出来了,有有的人在竞选时发表“自由化”的言论,所以在1982年修改选举法的时候,进行了收缩,将原来的可以以各种方式介绍候选人改成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候选人。这个意思就是不可以搞竞选。这就是有些后退了。但是在过去20年,民主选举总的是在不断前进。在1986年中央提出搞政治体制改革,1988年前后的选举,通过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推进差额选举和完善介绍候选人的制度。各地出现了要求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情况,如当时北京市的副市长还在电视上亮相,发表简短的演说。全国不少地方出现代表提名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当选的情况。总体上来讲,这二十年来中国选举制度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指导方针下,不断冲破各种束缚的情况下向前发展。我们在人大工作的人都深有体会,地方选举中民主是经过很艰难的斗争,全国人大一步一步地在法律上将选举程序民主化,但实施中会遇到很大的阻力,这个斗争是很无声的,有时是很激烈的。
艰难的民主选举
原来我们在《选举法》中规定,可以搞预选。这就是因为过去我们确定正式候选人是靠协商。很多地方就搞“猫腻”,暗箱操作,那么协商来协商去,最终还是领导上定的人入选,没有民主程序。《选举法》就规定了如何确定候选人,要搞预选,预选得票多的人进入正式选举。结果有的地方就将预选搞成等额,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后来法律上就干脆取消预选。
法律规定,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副职一律都要搞差额,正职是可以搞差额,也可以搞等额。那么这样一规定各地提名的正职一定是等额的,不可能提差额候选人;后来1988年前后。中国搞政治体制改革,不少地方的选举,包括正副省长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组织部门提名的都落选了,我的统计是有11个地方这种提名都落选了,而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了。这是以前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事情。
针对这种情况,有人就提出,说这个要改革,政府的副职领导人不要搞选举了,还成由正职组阁,由人大任命就行了。他们找到的理论西方的组阁制。我们就写了一篇文章来批驳这种理论。我说组阁制是对的,但是组阁制的前提是有权组阁的这个人必须是真正民选的,如果他不是真正民选的话,由他来组阁,这不是把选举制改成任命制了吗?这不是民主的大倒退么!
有些地方选举组织部门为了能有效的控制选举,不断发明新的招法,比如选举副县长,有组织提名和代表提名,那么组织提名的可提前就发给大家,酝酿协商。可代表提名的呢,就搞突然袭击,明天选举,有的就今天下午五点钟才告诉大家说“大家提名吧!”根本就没有时间让代表来酝酿联合提名。如果代表要在不同的代表团联合提名,有的地方就给扣上“非法串?B”、“非组织活动”的帽子。我们1995年在修改组织法的时候,为打破地方的这种操作上的做法,明确规定让代表提名候选人必须提前两天,让大家有时间来酝酿提名。还规定不论谁提名的候选人不能提出差额,只能提出等额名单。就是为限制组织上把候选人提满。如果组织部门把候选人都提出来了,那么代表们一看,你组织上都已经安排好了,我们就不提了。《选举法》为了打破这个局面,就规定提名只能提等额的人,不能提差额的人。现在一些地方在选举中又有新的办法对付民主选举,如组织出面做工作,不让党员代表参加联合提名,或者党员被提名的动员他主动声明不当候选人,使代表提不候选人或介名无效。我以上举的这些例子就是说明,在中国推选民主选举是很艰难的,经过反复斗争,才能发展民主。在过去二十年里,我们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而某些地方领导就是千方百计地来控制选举,使选举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选举还是一步一步的朝着更民主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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