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方政府的财政运行情况
瑞典是一个高福利国家,这种高福利来自于高税收。每个市民都要交国家税、省(医疗区)税和市税三个税种。三个种税的税率由相应的政府各自制定。国税:(1)增值税,即销售产品、服务所征收的税,税率为25%,占国家收入的30%;(2)国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3%;(3)老板税,即雇主为雇员缴纳的税,占国家税收的18%;(4)企业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11%;(5)热能税,占国家税收的10%;(6)房产税,占国家税收的4%。(这些税收的分额相加仅76%,还将有24%?)2004年国家税6300亿瑞典克朗(1克朗约合人民币l元)。地方税只有个人所得税一个税种,最高税率为34%,最低税率为28.9%,平均为31.5%,其中市政府的平均税率为20.8%,医疗区的平均税率为10.7%。所有税收全部由国家税收部门统一征收,再分配给各个地方政府。
地方财政来源:(1)地方居民所得税59%;(2)国家拨款20%。(3)城市场所出租收费12%。(4)资产出售、财产利息、贷款所得9%。
地方财政的支出,大部分用于学校教育、儿童福利和老年人福利,约占75-80%,其它支出,如残疾人照顾、垃圾处理等,占20-25%。由于今后十多年的发展趋势是,工作的人越来越少,需要照顾的人越来越多(参见表1)。因此,对市政府的工作是个很大的挑战。
4.行政监督。瑞典的中央国家局中,有专门负责全国审计和监督的部门,如公共机构审查委员会。但重要的监督主要来自每个公民,因为瑞典是一个政务非常透明的国家,按照瑞典宪法的公开原则,从1862年起,每个不仅公民对政府都有上诉权,而且国家的政务全部实行公开制度,任何公民都可以看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各种文件资料(《国家守密法》限制的除外),甚至包括政府官员的收入、财产、公务接待费用等等。另外,各种新闻媒体也是国家强有力的监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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