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道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对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抓好道路运输市场的日常监管,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这是摆在行业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笔者结合目前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谈些粗浅见解,希望能与同行探讨。
一、目前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几点不足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当前在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方面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因循守旧,缺乏创新。有的运管执法部门在提高执法效能,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发展方面,存在着责任意识不强,目标不明确等弊端,整个监管过程缺乏系统组织,总认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老一套、老模式缺乏创新意识。
(二)缺乏预防,管理被动。在运输市场监管环节中,由于监管思维上的局限,运管执法部门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往往是事后的,缺乏超前性的预防机制,事后监管措施也比较分散,缺乏力度。
(三)以罚代查,以罚代管。当发现违法行为时,既不诚心、不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也不认真分析事发的主观原因,只是简单地实施处罚,以致一些带有共性的屡查屡犯的违法行为难以根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职能发挥和执法效果。
(四)忽视源头,存在死角。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的运管部门对道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管主要防于客货运输,很少到客货运站场、维修厂、二级维护修理厂等源头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市场监管存在死角,使得经营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运输市场秩序得不到维护。
二、加强道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管的对策
1、运输市场监管的目的和原则。开展道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管的目的是遵照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纠正道路运输市场的违法行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道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两项原则:一是合理高效原则。根据道路运输行为的特征,选择最简便、最有效的方式实施监管。比如:能通过检查材料来实施监管的,不到路上去检查。二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即: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罚;能够轻罚的,不重罚;证据不充分的、不确凿,违法性质难于确定且社会影响面不大的暂不罚。
2、实行运输市场管理行政合同制度。《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规范和调整了运输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对市场的日常监管更加着重于许可后的经营行为上。运管部门完全可以与运输经营者在经营行为上进行约定,以取得监管效果。这种约定可以贯穿于整个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始终,如运输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违章违规记录,群众满意度等。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被许可后,进入市场经营前,运管部门可以与其签订行政合同,主要内容是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杜绝违章违规等,还可以探讨采用经营者缴纳一定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督促企业,加强自身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若经营者不履约,运管部门有权没收保证金。保证金专款专用,必须符合公益目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用于履行合同相对的行政奖励;
(2)用于建设向全体经营者开放并为之服务的监管平台;(3)用于维护公共安全和运输秩序的应急资金储备等。
结合信用考核制度,运管机构可以与运输经营者以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完费信用等为重要内容签订行政合同,按照信用度的高低,在运力许可,取得线路经营权等方面与运输经营者约定。
3、统一监督检查范围,科学划分监督检查内容。运管机构在强化运输市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当全面开展车辆维修,运输服务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定期分析各个道路运输市场的运行情况,均衡督查力度,加强计划性,减少随意性,消除死角。
各级运管机构应将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全面汇总,科学分类、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场合、检查方式以及执行人,以大大降低日常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督查效率。
4、依法规范日常监督检查方式。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运管机构要以道路行为的科学分类为依据选择最佳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扭转仅仅依靠路检、路查实施监督检查的局面;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降低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完善举报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尽可能少使用有争议性的方式,避免引发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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