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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政治中的博弈生存:河北农村村民上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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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者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信访权利.因此,上访村民话语权力的大小,与其法律意识密切相关。许多上访者在上访过程中通常会学习并尽量熟悉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平时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也不信法.毫无疑问,在农村普及法律知识能明显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但近几年来不少乡镇政府官员担心民众知道的法律知识多了,不便于管理.笔者在调查中却发现,P 县上访村民的法律素质却相对较高,他们不仅通过各种途径主动学习法律,熟记与村民们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而且善于运用法律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村民上访时经常带着法律法规小册子或摘抄的法律条文,可见他们懂得如何借用法律话语所赋予的权力来增强自己在上访中的地位。换言之,上访村民通过积极学法、用法以获得上访者的文化资本,增加其上访成功的砝码。

    为了寻求上访话语权力,通常村民上访文化资本的获得主要来自2条途径:

    其一是大众传媒的灌输与影响。随着农村广播、电视等的普及以及农民渴望法律意识的增强,各种传播媒介诸如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为农民提供了接触法律的有效途径,使他们通过多种形式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了法制观念,增强了依法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一些村民甚至养成了定期订阅报刊杂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习惯。这在P 县的上访村民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有上访者在接受笔者的访谈时说:“现在我们基本上家家有电视看,我们能收到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新闻调查》、《焦点访谈》等节目,学到了不少法律常识。”还有人说:“为了能够学法、懂法,了解国家的最新形势和政策,我每年花在订阅《中国法制报》、《中国农民报》、《河北日报》等上面的钱就有几百元。不为别的,就是为了多懂一点法律知识,总有一天能够派上用场。哪一天干部违法了,我就要依法去告他。”也有农民表示:“我喜欢看《乡镇论坛》,这是我去年到北京上访时在北京买的合订本,在我们P 县买不到。上面写的很多发生在其它地方的乡村干部违法的事情,在我们村也存在。他们那儿的老百姓去告了,也提醒了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伸张正义、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其二是自学。在P 县,虽然农民家庭经济困难,却有越来越多的村民自费购买法律书籍。有农民在接受访谈时表示:“这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农村法律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书籍,都是我们自费在北京、C 市购买的。不过如果能够找到一些我们农村常用的有关法律知识汇编成的小册子就好了,毕竟我们没读过几年书,有的法律书太厚、内容太多也看不懂。遗憾的是这些小册子在我们这儿很难买得到。”有些人文化水平不高,就请有文化的年轻村民或乡村教师给大夥读一段解释一段,不识字的村民还让孩子念给自己听。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情况. 

    除了农民个人自学法律知识之外,在P 县还有少数被其他村民戏称为“法律专家”的上访者,平时经常相互动员学习法律,并在本村从事普法活动。如杨庄村的陈洪利有上访“专业户”之称号,他经常把本村的部分村民(即后来跟随他一起上访的村民)聚在一起,利用晚上、农闲的时间组织大家一起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河北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他还自费掏钱复印有关法律宣传资料在村里四处张贴。陈洪利告诉笔者:“这几年我们在杨庄所做的‘普法’宣传工作,比乡村干部们以前多少年做的还要多得多!”应该说,这可以算是农民自己组织的普法教育. 

    在P 县,当笔者问起村民们这两年学法有何收获和感想时,他们的回答几乎众口一辞:“通过学法,干部们知道的法,我们也知道;干部们不知道的法,我们想方设法去知道。这样以后如果上访或同干部打官司,我们的腰杆子更直了,说话也更有底气了。跟谁对话、上法庭,我们都不会怕了!” 
   三、“雪亮的群众眼睛”:抓住乡村干部的“把柄”
    
    中国的《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宪法还赋予了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根据《宪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在调查中发现,上述公民权利往往成为上访村民手中的“尚方宝剑”,成为他们手中可以运用的又一重要砝码。 

    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有时甚至是一个“透明”的社会,左邻右舍都抬头不见低头见,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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