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以权谋私。部分乡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如镇政府的干部任免权、村干部的土地承包权、集体资产处置权、宅基地划分权等),为自己或家人亲戚甚至“随从”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在P 县,白九拨村村长的以权谋私行为多次引起该村村民上访。村民表示:“上个月(2002年3月)他(白村长)擅自砍掉6棵树,建自家及其弟弟家的宅基地。若平时社员砍掉一棵树非得要村委员批准,而村长一下子砍掉6棵,却不征求村民意见,这是严重的个人主义和谋私利行为,一定要其给个说法,并不得占用现有村里位置较好的宅基地。”
其次是公款吃喝。乡村干部往往找出各种理由(如镇政府干部下乡检查、收税费等),公费吃喝。例如,该县南花园村的上访村民反映:“他(南花园村老支书金学荣)年岁已大(60多岁)、愚昧无知、不懂科学、没有文化,不求上进,混入党内。多年来把全村村民带入无知的闭塞状态,陷入困境,村民们身处万丈深渊,走的是泥土道,种的是干旱地,靠天吃饭,村风村貌破烂不堪。最让我们可恨的是,这么多年来不挖井、不修路、不办电,却将村民交的提留大部分用于吃喝了。特别是上面一有领导进村,就找机会拍马屁,忙前忙后,招待吃喝,吃的钱还不是我们老百姓的,光这几年就被他们吃掉了几万块钱。”
再次是贪污腐败。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不少地方的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其直接后果就是侵犯了农民的利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这种情况引起农民的严重不满,并将这一切归因于乡村干部的贪污腐败。因此,揭露贪污腐败问题基本上在每个村民的上访个案中都会出现。
第四是乡村干部的“个人作风”问题。在强调伦理道德的乡村社会中,乡村干部涉及情色事件一直是个异常敏感的问题,当事人及其家人会成为当地舆论关注与谴责的焦点。而关于这类事情的消息往往都是道听途说,很容易在传言中“越描越黑”,闹得满城风雨。上访村民们往往抓住这一点,在乡村干部的“个人作风”问题上“大做文章”。该县南花园村的上访村民提到:“‘庸官’金学荣多年来不理村务,他的精力整天花在色情场所,98年以来曾被派出所、公安局多次抓捕、受审和罚款。”
第五是干部违反政策、法规。目前乡村干部不懂法,甚至知法犯法、执法违法、有法不依的现象司空见惯。由于上访村民的法律、民主意识明显增强,他们一旦发现乡村干部的行为违反了政策法规,就会紧盯不放,以此作为上访告状的重要证据。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被告发的违反政策法规的镇政府干部通常涉及村干部任命、村委会选举、打击报复等问题。例如,李九拨村村民曾状告镇政府不按程序罢免民选村委会主任且对其打击报复,杨庄村、白九拨村的村民状告镇政府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不实行村委会选举。当地村民说:“依据《选举办法》第三条,第2届任期3年,届满应及时进行选举,不组织选举是上届村委会和镇政府的过错。镇政府任命杨学奇代理村主任是违法的,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委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在P 县,村干部通常是在计划生育、处理集体资产等方面违反政策法规且留下把柄,被上访村民抓住了“小辫子”。村民在调查中反映:“(代九拨村)支部书记管彦彬之母抱养一女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村支部副书记张玉凤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应当承认,村民们在上访时控告的所谓乡村干部的“把柄”,有些可能与事实不符或言过其实,有些可能是因为不了解真相而产生的误解,甚至还会出现无中生有、诬告陷害的情况。对此乡村干部也有委屈甚至有苦难言之处。N 镇党委侯书记在访谈中表示:“虽然《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公民在行使申诉、控告、检举权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同时《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真正执行起来很难。现实当中,农民告官,有法治官;而老百姓诬告或夸大其词时,如何才能约束老百姓?针对农民上访告状言过其实或诬陷我们通常也是无法可依、无‘计’可施啊!”他对南花园村上访村民告乡村干部公款吃喝有不同看法.笔者也访谈了该案例中被指控有经济问题和“个人作风”问题的村支部书记金学荣,他给自己作了辩解.